外资研发机构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科技园2006年5月机构认定•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的方向,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并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或学术带头人;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科技人员占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可享受的政策•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IT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税收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收政策•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税收政策•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税收政策•凡设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两区”)内并经省科技厅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机构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两区”并经省科技厅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研发机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研发机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税收政策•外国投资者把从其在园区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中国境内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把从其在园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苏州市支持政策•苏州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专项资金•根据当年度安排的资助引进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数额,对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引进研发机构实行择优资助资助总额为30-100万元,按苏州市同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市、区以1:1匹配资助的办法实行对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优先资助;•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苏州工业园区政策•园区认定的研发机构又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当年实现并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园区本级地方新增留成部分,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研发机构租用园区自有科技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予优惠•区内研发机构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苏州工业园区政策•外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确认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则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苏州工业园区政策•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人才吸引•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担任园区关键行业关键岗位的高级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给予10-15万元的安家补贴–原则上用于补贴购买园区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符合青年公寓租住条件的紧缺专业骨干人员和留学创业人才,可优惠租房人才吸引•园区进站博士后,每年可享受2-4万元的经费补贴,补贴最多不超过2年•园区企业在院校设立奖学金,由政府补贴奖学金总额的10%•到园区就业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急需引进的紧缺管理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子女,入学可以享受园区居民待遇知识产权保护•设立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专利费用资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实际缴纳数)–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实际缴纳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实际缴纳数)–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商标注册申请,每新申请一件,给予商标注册申请人1000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