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安全事故等级划分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市建设局2.2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3施工等单位3预警预防机制3.1应急工作准备3.2安全生产形势分析3.3隐患排查治理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标准4.2分级响应4.3事故报告24.4先期处置4.5指挥协调4.5信息发布4.6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5.2事故调查5.3事故处理6应急保障6.1应急队伍保障6.2通信与信息保障6.3应急物资保障6.4运输保障6.5医疗保障6.6宣传、培训和演练6.7监督检查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7.2奖励与责任追究7.3制定与解释部门7.4预案实施时间31总则1.1目的做好全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确保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已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工程质量发生安全事故(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1.4.2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4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1.4.3协同应对,快速反应。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各县(市、区)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原则,建立健全应对和处置突发安全事故的联动机制,与同级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高效地处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警工作,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1.5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5(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2组织体系及职责2.1市建设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1.1局领导小组组成及机构设置组长:市建设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副组长:分管城市建设、房地产、勘察设计、建筑业、村镇建设的局领导成员: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科、法制科、科技设计科、城乡建设科、房地产业科科长、村镇建设站、质安办主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建筑业科。领导小组成员未在岗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科室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2.1.2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指导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传达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建设厅的指示,完成市6政府以及省建设厅交办的事项。(2)拟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应急组织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完善;(3)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市政府、省建设厅以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4)指导、协调和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5)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6)协调组织跨县(市、区)应急增援,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2.1.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主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副主任:局办公室主任、建筑业科、法制科科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工作人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2.1.4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在应急处置期间,负责联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和市建设工程专家。(2)受理事故接报,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及救援实施等情况,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报告。(3)组织落实局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协调局有关科室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指导工作。7(4)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的导向和把关,编发事故简报。(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2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拟定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掌握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挥、协调当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指导、督促当地施工等单位建立并实施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2.3施工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成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施工等单位领导小组),制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各工程项目部班组即为当然的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开展企业和项目应急知识宣传并定期组织演练。单位发生事故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8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3预警预防机制3.1应急工作准备。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符合本辖区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掌握本辖区应急工作力量和应急储备物资,时刻做好应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施工等单位应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3.2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对辖区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动态、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事故原因进行多方位分析,共同探讨研究对策,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各施工等单位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适时召开安全例会,判断建设工程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源,开展风险分析,提出有效的预防和防范措施。3.3隐患排查治理。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各施工等单位应经常、全面、系统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组织整改,对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加强监控,确保整改到位。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标准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9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1)造成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国务院或省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100人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跨设区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者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10(3)跨县(市、区)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1.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的启动情况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自行认定。4.2分级响应4.2.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政府或省建设厅负责实施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当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建设部进行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有关政府、单位及我局立即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4.2.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我局立即参与市政府组织或实施的先期应急响应行动,对发生超出我局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向省建设厅报告。当省政府或省建设厅组织Ⅱ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有关政府、单位及我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我局及时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4.2.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我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我局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当超出我局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省建设厅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4.4.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政府或建设行政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当超出当地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救援处11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市安办或我局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市安办、我局报告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4.3事故报告事故信息的报送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及时,不得瞒报、谎报和缓报。4.1.1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4.1.2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1)事故发生地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或接报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并通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市建设局接报后立即向市政府及省建设厅专报,并及时将领导做出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市、区)和部门,跟踪反馈落实事故有关情况。124.1.3事故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4.4先期处置(1)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