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法规草案指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5年3月-2-目录一、《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条文注释稿………………………………………(3)三、法律(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39)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9)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82)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93)5.《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101)-3-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随着我省电梯数量的急剧增加,电梯总量已达53万多台,且其中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电梯数量也在急剧增加,电梯老龄化已经显现,电梯故障率有逐步升高的趋势,隐患时有存在,而正在推行的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也亟需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有必要专门针对电梯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加强对电梯的使用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提高电梯安全性。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执行。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4-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适用本条例。说明: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考虑到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如别墅或个人自建房里的电梯,涉及人员范围特定,涉及面较窄,危险相对较小、可控,按照行为责任自负的原则,该类电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即可,可不按照一般电梯进行监管,即免予登记、定期检验等。但是如果该类场所出租后用于经营,则会导致涉及人员不固定、范围广,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则应当纳入监管范围。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使用安全的原则】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安全原则的规定。考虑到电梯情况特殊,涉及主体、环节多,责任往往不明确,同时为了方便使用,因此在基本原则里作了“权责明确、便民高-5-效”的规定。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说明:本条是关于管理职责的规定。依据: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行业自律】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电梯行业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说明:本条是关于行业自律的规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组织的作用将愈加突显,本条参-6-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鼓励其开展相关活动,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规定,“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宣传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监护人应当履行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教育和监护义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说明:本条是关于宣传教育的规定。电梯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基本的使用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本条参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明确了相关主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的义务,并强调了新闻媒体的公益宣传和监督作用。-7-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第七条【与使用安全相关的电梯井道工程设计、选型与配置】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电梯选型、配置要求,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井道工程设计、电梯选型与配置的规定。电梯是建筑物的垂直交通工具,其选型配置的优劣关系到整个建筑的合理利用,特别是对高层现代化建筑,优良的选型配置意味着乘客和货物在大楼内快捷、便利、安全地流通,意味着增加建筑面积的利用率、节省设备和能源而降低成本。因此在建筑设计阶段,选配合理的电梯,事关电梯安全使用与节能使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8-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八条【使用管理人的确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属于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人,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管理人如何确定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没有确定使用管理人的电梯就无法办理使用登记,而没有登记的电梯则不允许使用。第九条【使用管理人义务】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9-(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格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并签订合同;(三)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工作和风险评估;(四)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管理和使用电梯层门、电梯轿厢内操纵箱、机房和启动钥匙、做好电梯日常管理工作;(五)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六)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建议使用年限届满日期或者继续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七)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进行制止;(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九)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在岗;-10-(十)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并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十一)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十二)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安全性能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三)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设置。依据:《特种设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11-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十条【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管理人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二)电梯井道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人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原使用管理人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12-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人。说明:本条是关于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一条【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说明: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电梯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减少电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