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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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之我见内容提要: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和范畴,特定的公平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特定点。效率也是一个多维度的总体性概念,特定的效率也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点。公平和效率的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空间维、领域维、价值维。如果从总体性的多维度角度去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多维度空间上的交互作用关系,这里的交互作用关系表现为多重作用下相互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可分不同的时间、空间、领域、价值等特性进行一一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应着力解决的不是一般性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而是特指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突出矛盾,其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社会公平。关键词:公平效率研究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效率?以及二者的关系如何?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这里笔者认为,只有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才能较为准确把握二者的内涵及关系。不但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效率也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多维度空间上的交互作用关系。目前,在我国应着力处理好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一、关于公平人们对公平的探究,可谓源渊流长。古希腊智者卡克利斯认为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公正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公正的。[1]柏拉图则将公平等同于正义,指出所谓正义,即于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之谓。[2]亚里士多德认为:遵守法律就是公正,违法则是不公正,并且,公正不仅包括了遵守法律,还包括利益机会分配的均等。亚里士多德公平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平等,从平等的意义上考虑公正,就要求人的行为不偏不倚。在古希腊晚期有关公平问题的论述中,还有一个伊壁鸠鲁认为,公平与正义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不存在独立的公平与正义,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平与正义就成立了。对于那些不能相互彼此不伤害的动物而言,就无所谓公平与正义,因此,他非常重视约定,重视由约定而产生的公平与正义。中世纪,西欧的思想家在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统治下,对公平问题进行了研究。基督教《圣经》的公平思想源自基督教教义的两个前提,这就是上帝创世说和人类原罪说。这两个前提意味着公平的两种思想。第一种思想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种思想是原罪说的平等思想。人由于祖先犯了罪,就失去了和上帝对话的平等,为了达到平等就必须按上帝的意志接受考验,救赎自己的灵魂。欧洲的17、18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展开了对公平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最早代表人物是胡果·格老秀斯,后来他的思想在英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带有霍布斯特色的公平思想。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给人们的理性和行为提供了正当的、正义的准则,这些准则就是自然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符合人性要求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自然权利正是有了人类共有的理性才成为公正的、公平的、人们普遍遵行的法则。霍布斯对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非常赞赏,继格老秀斯之后,霍布斯论述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理论。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也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他认为自然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然法支配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对待实在法的态度上,他认为人人必须遵守与自然法精神一致的成文法律,履行契约。遵守自然法就是实现正义、公平、公道。到了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取得胜利,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开始从新的角度对公平的问题展开论述,其代表人物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伏尔泰认为公正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是普天之下都认为如此,它既不使别人痛苦,也不是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实现自然法的要求就是实现了公正。关于平等,伏尔泰认为,人生而是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种天赋能力的人,都是平等的;他认为平等的真谛就在于自然法面前的平等,而不是在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孟德斯鸠认为,公平的法律不能牺牲公民的个性,在公平的社会中,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卢梭认为,公平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平等。以往社会中的不平等是由法律加以确认的,而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反映,实行这种法律也即实现平等。关于平等内涵的理解,卢梭主张平等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的平等,而是尽要能缩小贫富差别,实现法律面前的平等。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取得胜利,整个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少资产阶级思想家意识到了自然法的局限,纷纷提出与自然法思想相异的公平思想。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学派思想,奥斯丁的分析学派思想以及黑格尔的哲理学派思想。边沁认为,公平的要求在于为社会谋福利。奥斯丁认为法律往往与公平、正义相分离。黑格尔则对公平问题进行了深层的思辩。他认为公平理性的东西即是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3]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的思想也是很丰富的。在他们的代表著作中,如《哲学的贫困》、《论住宅问题》、《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公平作了许多阐述,其思想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平是观念化……的表现。[4]所谓观念化的表现,即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是一种价值评价形式,一种思想意识。它可以是一种公平感,也可以是一种学说、理想、主张以及体现为一定的制度等。公平观体现在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多种领域,即有经济领域的公平、政治领域的公平、道德领域的公平、法律领域的公平,是评价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准。(2)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5]公平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但归根到底是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学派各有不同的公平观,抽象的,超时代的永恒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的标准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补充新的内容,所以没有永恒的公平定则。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6](3)公平观有革命的或保守的。由于人们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利益不同以及政治主张和思想认识不同,公平观的内容、性质和追求的目标也不相同;有革命的公平观和保守的公平观。革命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积极的、进步的;保守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消极的、落后的。当代西方学者对公平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研究,大体说来,在对公平的具体判断上,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采取三类标准,一类属于客观标准,主要以分配的结果为判别依据;另一类属于主观标准,以人们的心理状态和主观感受为依据;还有一类是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结合。以收入平等为标准是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平的最普遍的理解和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洛伦茨曲线对收入平等的测量,就是以收入平均化为尺度,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书中,也是把公平与收入分配联系起来,把公平视为收入的均等化。就语义上讲,英文中的equality,德文中的gleihheit,既有平等的意思,也有平均、均等的意思。对公平的分析采取主观标准的西方经济学家讲法各式各样。有的从投入和产出的比较,根据人们的得失感觉去判断公平程度。如休士曼认为,公平因素包括付出的投入和获得的产出之比较,当投入和产出不相等时,人们就失去公平感,不相等的程度越大,社会越不公平,人们就会寻求各种方式恢复公平感。有的也是把公平与收入联系起来,分析人们对分配结果的心理感受。如瓦里安认为,如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一个人羡慕另外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为公平分配。[7]还有一些西方学者以妒忌与否作为判别公平的依据,弗利就是其代表。他曾对公平作过以下的定义:“如果在一分配状态下所有人都不妒忌别人的话,这一分配是公平的。”他对妒忌的界定是:“一个行为者i认为其效用水平低于像他处于个人j位置相同时能获得的效用水平,个人i就妒忌个人j。”[8]另外,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结合。罗尔斯假定,在一个处在初始状态下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知道未来的变化究竟会使其状况变好还是变坏。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回避风险的人们宁可选择能使他们在未来的变化中处于平均状态的分配,只有当不平等的分配能使处在最坏状态下的人比实行均等分配得到改善时,不平等的分配才是可取的。总之,从公平范畴演进的历史来看,人们对公平的认识是在不断深化,但公平概念仍未达到清晰的水平。这里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公平的多维度解释。上述许多研究只是对公平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维度或若干维度方面的特征进行了揭示,而没有从多维度角度进行总体性分析,从而导致有关公平的界定是“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从总体性的多维度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对公平应做如下界定:1、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和范畴。大体来说,特定的公平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特定点。公平的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空间维、领域维、价值维。这里空间维中的空间是指三维空间中的空间。2、公平的时间维是指公平具有时间尺度特性。某一决策或某一行动是否公平,具有时间特性。有些决策或行动方案在短期内可能具有不公平的特征,但在长期内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公平的。这里代际间的公平问题就是一个例证。3、公平的空间维是指公平具有空间尺度特征。某一决策或某一行动造成的结果是否公平,具有空间特征。有些决策或行动方案很可能只在小范围或小区域内具有公平性;或者很可能只在大范围大区域内具有公平性,而在小范围内不具有公平性。4、公平的领域维是指公平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经济领域中有经济公平的范畴;政治领域中有政治公平的范畴;社会领域中有社会公平的范畴,等等。经济公平应是指经济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政治公平应是指在政治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政治投入与政治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同样,社会公平应是指在社会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社会投入与社会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这里,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是与经济利润密切联系的;政治投入与政治回报是与政治权力密切相联的;社会投入与社会回报是与社会地位直接相关的。总之,不同领域中的公平,其含义是不相同的。我们在公平范畴的认识上,不能以此领域中的公平去套解彼领域中的公平;否则,只能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5、公平的价值维是指公平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下将有不同的界定。由于主体是大量分散的,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主导价值体系,从而每一主体都有其特有的公平观。6、总括起来,公平可以表述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函数。设F代表公平度、T代表时间维中的某一点、S代表空间维中的某一点、L代表领域维中的某一点、V代表价值维中的某一点,则社会公平函数可表示为F=F(T,S,L,V)。对应于不同的T、S、L、V,F的取值不同。若V不同,而T、S、L相同,则F=F(T,S,L,V)表示不同主体的公平函数。当V=V0取特定值时,社会公平函数F=F(T,S,L,V)就变成了个人公平函数F个=F(T,S,L,V0),个人公平函数在四维公平空间中的轨迹相当于社会公平函数在四维公平空间中图形的某一“截面”图。要完整的理解公平,只有从上述四个维度方面综合起来考虑,才会有一个较为全面和清晰的公平范畴图。二、关于效率效率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不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对效率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从他们对效率研究的内容看,大都偏重于经济效率或立足于经济效率。恩格斯“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观点与马克思的“真正财富”的观点,实际上揭示的是经济效率的概念。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写道:“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进行交换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末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9]以后,恩格斯又在《反杜林论》中重申了这个观点,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也还存在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比较问题。[10]在这些地方,生产费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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