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种植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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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种植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管理的小麦;(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三)代他人管理的小麦。第二条下列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或故意、违法行为;(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原因。第三章保险期限第五条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约定为准。第四章保险产量、保险价格第六条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保护价格。第五章保险金额、保险费第七条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九条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全部损失保险小麦发生下列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1.收获期前:(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2)保险小麦损失严重,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决定改种其他作物。2.收获期:实际产量不足正常产量的10%(含)。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赔偿标准计算赔款: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标准返青至拔节期前保险金额×30%拔节期至抽穗期前保险金额×40%抽穗期至收获期前保险金额×80%收获期保险金额×100%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二)部分损失保险小麦遭受雹灾损失,凡未达到全损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部分,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第十条如果保险小麦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害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所有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第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小麦遭受其他原因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协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第十五条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协助查勘。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第八章其他事项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人(盖章):_________被保险人(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附件:________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码:_________被保险人:_________户数:_________经(副)理:_________会计:_________复核:_________制单: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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