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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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摘要]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关于效率定义的本源出发,重新探讨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两方面内容,即公司治理效率的“好”与“差”应该体现于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之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两大类9种指标作为衡量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效率以往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考核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对公司内部具体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采用上市公司的考核办法或者对该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来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考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时的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考察企业所依据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均是建立在西方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形成的适合于私有制前提下的西方企业,其理论与方法经过直接或者改良后都将产生部分失效的现象;二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其他类型大型集团公司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上述方法所筛选的指标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时,可能导致无法产生较为准确的结果。因此,考虑到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者设计一套适合于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考核指标体系。一、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的界定1.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早期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认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如何能更加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这构成了最初的公司治理效率的核心内容。这一代理成本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外部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成本和经营者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JensenandMeckling,1976),建立最优所有权结构的标准就是如何尽可能地实现股权与债券总代理成本的最小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Hart(1995)、Shleifer&Vishny(1997)、Pagano&Roell(1998)等人提出了更为广泛的公司治理内涵。Hart认为公司治理问题存在的两个条件是企业内部存在代理关系,并且面临一个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能够较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内部的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从而把公司治理的效率问题由考虑“一元”的代理成本转化成了“二元”的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而Shleifer&Vishny、Pagano&Roell则跳出了所有者与管理之间分析框架,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控制性投资者与其他分散投资者之间的关系1,提出了所谓的“第二类代理问题”,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能够将损害分散投资者利益的“隧道行为”将至最小程度,而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被称为第二类代理成本。随着对公司治理问题关注程度的不断加深,到21世纪初经济学家们已经将公司治理问题由公司的内部拓展到了外部,提出了包括市场治理成本和政府治理成本在内的外部治理成本,外部治理成本的提出增添了公司治理机制的新内容,即由内部治理机制扩展为内部和外部双向治理机制。2.公司治理效率的含义经济学中所指的效率含义是1897年维尔弗雷多·帕累托提出的资源配置“帕累托”标准,是一种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因此,公司治理效率“可以用治理成本的最小化或者治理收1Berglof,E.ReformingCorporateGovernance:RedirectingtheEuropeanAgenda[J].EconomicPolicy.1997(12):91-123.益的最大化来表示”2。但正如前面分析,自伯利和米恩斯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将会导致代理问题发生的命题以来,经济学家们在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引导下长期致力于公司治理成本方面的考察,试图寻求一种能够很好降低公司治理成本的制度安排,以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而很少关注治理收益问题。忽视收益层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治理收益是一个结果性变量,而治理问题更多的是一个过程中的动态调整性变化,另一方面,按照帕累托最优标准的解释最优化或者最佳状态等同于既定成本下的收益最大化问题或者既定收益条件下的成本最小化问题,由于治理过程中的投入具有一定的显性因素,而其收益则完全融合于全部的剩余当中,存在一定的分割难题,例如经理人的效率问题便存在复杂的效率函数(Farm,1980),相对而言对于投入的控制与监督则更为简单。我们认为,即使治理收益的衡量与分割存在上述难题,但是仅从成本角度界定公司治理效率依然显得有失偏颇,这与仅从收益角度考虑该问题存在同样的不合理性。因为帕累托最优的前提是成本与收益至少有一项假定不变。上述的方法在短期内可行,从长期来看,公司需要不断地扩大经营范围与资产规模,而公司治理成本具有与其相同的变化趋势,很难保证企业的相关条件变化时,治理成本呈反向变化或者不变,这就需要通过引入治理收益来考察二者的相对变化量,即公司治理效率=Max(治理收益-治理成本),其中治理成本包括治理主体的交易成本、代理成本、第二类代理成本(内部股东与外部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市场治理成本、服从成本、政府治理成本、制度摩擦成本等八个方面内容3;治理收益指因这些成本的投入而导致的企业收入的增加量,其具体应该包括除去因货币资本和工人劳动力投入所产生的正常收入之外的全部收入。公司治理效率用数理表述为:EFF=Max(∑R-∑C),其中EFF为一个公司的治理效率,∑R为全部治理收益之和,∑C为全部治理成本之和。假定因素i变化将影响∑R与∑C,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得出的最优的治理状态=因素i引致的边际治理收益增量-因素i引致的边际治理成本增量。假定影响治理收入的因素有r1,r2,…,mj,…,mk,rk+1,…,rn,影响因素治理成本的因素有c1,c2,…,mj,…,mk,ck+1,…,cn,其中mj,…,mk为影响两者的共同因素,如果全部因素对两者的影响存在边际递减,即二阶导数小于零,则公司治理效率的最优条件变化为,MRmj=MCmj,…,MRmk=MCmk。对于与两者具有单向影响关系的因素在最优状态时可采取不同策略,例如影响治理收益的单向因素与治理收益之间呈正向相关关系可采用实施策略或加强,呈负相关系的采用减弱或放弃策略,对于治理成本的影响因素则相反。上述模型成立的一个前提是任何因素的存在所产生的治理收益严格大于治理成本的阶段。如果所产生的治理收益严格小于治理成本则该因素在企业中没有存在的必要,例如仅仅影响治理成本的因素如果它的存在只能引起治理成本的增加而不是其他,则要完全放弃,对于引起治理收益减少的单向因素也采取同样的措施。如果企业中没有任何因素满足上面的必要条件,则表明企业的治理完全不具有效率,换句话说治理对该企业不起作用,进一步将企2刘汉民,所有制、制度环境与公司治理[J],经济研究,2002(6):67.3严若森,公司治理成本的构成与公司治理效率的最优化研究[J],会计研究,2005(2):59-60。业内的要素在组织内的成本严格大于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对于这些要素而言没有组合成为企业的任何必要。二、中国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效率指标选择1.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方程关于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指标,国内外已经形成了10几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其中应用较为普遍的主要有S&P原则、OECD原则、戴米诺(Deminor)公司规则、南开治理等几套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这些原则中的指标体系经过大量的专家学者筛选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实际检验,因此,它们在针对现代公司治理问题所提出的众多指标均具有典型意义,即全部或者大部分满足任何因素的作用存在所产生的治理收益严格大于治理成本的阶段这一必要条件,但无法或者不能准确判断哪些因素属于治理收益因素,哪些因素属于治理成本因素,以及哪些因素属于二者共同因素。本文假定众多要素均有可能对二者产生一定影响,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基于此,本文建立中国国有大型公司治理评价模型的指标筛选方程如下:TR=a1x1+a2x2+a3x3+…+anxn+ur(1)TC=b1x1+b2x2+b3x3+…+bnxn+uc(2)方程(1)为治理收益指标筛选方程,方程(2)为治理成本指标筛选方程。TR与TC并非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而是其间接衡量指标企业的总体收益状况和总体成本状况,这主要是出于对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实际数据获取成本方面的考虑。本文认为这些指标对中成本与总收益的影响因素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这些因素与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的关联性。ur与uc为随机干扰项,其中包含了一定的关于公司治理问题不能解释的因素。方程(1)与方程(2)具有同样的自变量,这是因为这些变量涵盖了影响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的全部因素。方程系数的经济学含义是总体收益和总体成本的影响因素对其作用的强度。如果某些因素对于治理收益的系数显著大于其对于治理成本的系数说明其具有严格的积极意义,如果情况相反,则说明该指标的减少或减弱将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改善,如果某些因素对于二者的影响强度大致相当,则说明这些指标以某种程度影响公司治理收益的同时,也以同样的强度影响着治理成本,如果某些因素对二者的影响低于我们所限定的最低值,则表明其对二者具有极其微弱的影响。对于这一最低值的设定,如果存在n个影响因素,如果全部因素对治理收益或者治理成本因素的全部作用总和为1,则每一因素平均将获得1/n的作用强度。本文将1/n的影响强度设定为显著程度的最低值,即如果某一因素对治理收益或者治理成本的影响强度低于这一数值很多则认为其具有较弱或者极弱的影响强度。2.中国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效率指标选择按照传统分法公司治理指标分为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4两方面内容,其中治理机构包括股东权益、董事会结构、财务透明度、利益相关者等几大方面内容,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本文将把所有这些因素,加上中国国有大型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特有的因素,作为一个大的因素集合,传统原则中的两大方面便构成这一集合的子集,传统分法对本文分析的有利之处在于当确定某一因素或某些因素对公司治理效率具有显著影响,而对于某企业而言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又处于较低水平时,可以通过对应子集找出这些因素所发生于现实企业中的相关组织机构与制度设置情况,从而降低了对这些指4何亚东,曾刚.公司治理的产生、内涵与机制[J].现代管理科学.2002(4):51-57.标重新进行分类的成本,使有关公司治理效率问题的解决具有较强的精确性。通过对指标进行赋值,经过筛选方程,得到各指标的相关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的系数,仅取那些对治理收益或者治理成本具有积极意义的指标,本文认为这些指标包含了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大部分信息,根据效率的定义最有的治理效率应该是最大化的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之差,那么实际的治理效率将是实际治理收益与实际的治理成本之差,考虑到不同行业可能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例如电信部门与纺织部门的高级经理人员的年薪水平是不同的,这主要受到行业的盈利水平的影响,因此在计算治理收益时要剔出这一影响因素。另外一方面的考虑是,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集团公司可能具有不同规模,假定边际规模治理收益与边际规模治理成本保持不变,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在可能具有较大的治理收益与治理成本,那么治理成本与治理收益之差可能会出现倍增,这将会影响对公司治理效率的判断。幸运的是这两个问题均可以通过增加系数的形式加以排除,从而上述面临的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在于能够通过指标的现实数值所反映的真实信息找出某一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存在问题的具体原因,而不是仅仅需要的治理效率指数本身。因为这一指数无论是根据治理效率定义还是通过聘请国际国内知名公司治理机构进行评价均可以很容易得到,特别是通过公司治理效率定义进行事后排序更为简单明了,但这并不是本文研究的本意。因此,本文把通过数据检验的满足上述条件的相关指标作为本评价体系的综合评价指标。3.数据的采集与处理一方面,除逻辑变量以外的其他数据中,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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