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颁布部门】中国政府【颁布日期】1996年09月13日【实施日期】1996年09月13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职业教育改革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6年9月13日签订本协定。鉴于:(a)鉴于借款人在确信了它与国际开发协会(协定)于同日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描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之后,已要求协会对本项目予以资助;(b)借款人还要求协会对项目提供额外的资助;而且根据《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本金金额相当于壹仟叁百捌拾万特别提款权(sdr13,800,000)(信贷)的资助;(c)借款人与银行打算在该协定下提供的贷款尚未支付之前,将信贷资金在可行的范围之内,用于支付项目开支;(d)项目单位(其定义在开发信贷协定的1.02(d)节中给出)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应按照本项目协定的规定,将部分贷款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单位;并按照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将部分信贷资金提供给各项目单位;以及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第一条通则;定义1.01节银行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世界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通则)及其在下文中的修订,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之部分。(a)删取第3.02节的最后一句。(b)第5.01节的第二句改为:“除非银行与借款人另有协议,在下述情况下不得提款:a)用于非银行成员国境内的开支或在其境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或b〕据银行所知,被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第七章决定禁止的、对个人或实体的任何支付,或货物的进口。”(c)在第6.02节中,(k)分段改为(1)分段,而新的(k)分段为:“(k)一旦出现非常情况,则以后在此情况下贷款资金的提取就会与银行协定章程第3节第三条的条款不符。”1.02节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且《信贷开发协定》系指借款人和协会在与此同日签订的那项协定,因为这样的协定会不时地进行修改,且这一术语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出版的《适用于开发信贷协定的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第二条贷款2.01节银行同意按照《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壹仟万等值美元(¥10,000,000)的贷款,其数额为银行按照借款人每次提款当日汇率计算的提款金额。2.02节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1的条款,从贷款帐户中提取项目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或如果银行同意后将要支付)《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描述的、项目所需的且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支出。2.03节提款关帐日为2002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行规定的更晚日期。银行应及时将该日期通知借款人。2.04节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以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2.05节(a)对于已经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计息期的利率按时向银行交付利息,每一计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付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计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b)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之后,一旦条件允许,银行应尽快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c)在本节中:(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它始于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最初的计息期。(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在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经提取而尚未清偿的借入款的成本,以银行合理确定的年百分比来确定。银行借入款部分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资金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的成本:(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之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头六个月或后半六月。(d)银行至少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a)对于已提取但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其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计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应计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计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b)每一季度终了后,只要条件允许,银行应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c)(iii)‘季度’系指从每一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和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2.06节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半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2.07节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第三条项目的执行3.01节(a)在遵从本节(b)的前提下,除非上下文另行要求,则《开发信贷协定》的第2.02(b)、3.01、3.02、3.03和4.01节以及附件1、2、3、4、和5将被纳入《贷款协定》,但需对上述各节(除3.01(b)节外)和附件2、3和4,进行如下修改:(i)“协会”改为“银行”;(ii)“信贷”及“信贷帐户”该为“贷款”和“贷款帐户”;(iii)“该协定”该为“该《贷款协定》”。(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任何一部分的信贷资金尚未偿还,以及除非银行另行通知借款人,则:(i)协会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本节(a)所涉及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一节和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第2.02节第(a)段的规定所采取的,包括其所批准的所有行动,都应被视为以协会和银行的名义和代表协会和银行所采取的。(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章节和附件向协会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均应被视为提供给协会和银行的。第四条银行的补救规定4.01节根据通则第6.02节第(1)段,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的第5.01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4.02节根据通则7.01节第(h)段对下列增补事项,即《开发信贷协定》的第5.02节所述的事项,予以特别说明,只是在这些章节中,“协会”均应改为“银行”。第五条生效日期;终止5.01节在通则12.01节第(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除了与本协定生效有关的之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5.02节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的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5.03节倘若《开发信贷协定》早于本协定终止,本协定中所提及的《开发信贷协定》中的条款仍继续对借款人和银行有充分、有效的约束力。第六条借款人的代表;地址6.01节按照《《通则》》11.03节的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6.02节按照《《通则》》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借款人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传号:22486mfprccn北京三里河电报挂号:北京finanmin财政部邮编:100820银行方面:美利坚合众国电传号:248423(mci)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64145(mci)西北区h街1818号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邮编:20433电报挂号: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intbafrad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授权代表: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周文重副总裁:r.奇塔姆附件:分期还款时间表到期偿还日偿还本金额(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