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研究工分制下的劳动激励与集体行动的效率∗张江华提要:本文通过一个个案,对经济学家有关集体时代集体经济效率低下所给予的解释提出了反证。作者通过一个众所周知的数学模型讨论了工分制下农民的劳动激励问题,所构造了几个博弈论模型也深刻提示了工分制下,这一时期农民之间的相互博弈行为。在此一基础上,本文所得到的结论是:集体时期的工分制是一种相当有效的劳动激励制度,它所形成的激励与相互竞争使得农民通过不断追加劳动以获取更多工分的行为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行为。而集体经济的失效也正来自于在该制度框架下,个体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将导致对集体公共利益的漠视。在结语部分,作者也在更大范围内对这些结论所蕴藏的重要意义作了引伸和推广。关键词:工分制、激励、集体行动的效率、博弈一、前言有关中国集体行动的效率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国集体经济的成败谈起,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来自经济学家林毅夫的两篇论文。林毅夫将中国集体经济的实践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集体运动的最初阶段(1952-1958),中国集体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一成功也为中国进一步强制推动全民集体化提供了依据;第二阶段是从三年困难时期一直到70年代末(1959-1980),这一阶段集体经济遭遇了三年的严重挫败,此后虽有所恢复但终于难以为继,从而导致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生与全面推广。林的研究试图解决和回答两个问题:一是相对于1959年之后的失败,集体经济最初成功的原因是什么?二是相对于集体经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优越性是什么?对于第一个问题,林毅夫用博弈论来证明1959之后的集体经济效率下降来自于入社“退出权”的取消,即认为这一退出权的取消使得一种重复性博弈实际变成了一次性博弈,从而以退出作为相互监督的机制不再存在。而对于第二个问题,林毅夫主要认为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形成了“可自我执行协议”,因而从制度上要优于集体经济制度,从而避免了集体经济中的“搭便车”现象。林的研究后来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争论。尤其是第一项研究,董晓媛[X.Dong]和道[G.Dow](张军,1999)依据麦克洛伊德[W.Macleod]的理论构造了一个针对性的模型来说明合作效率是由退出成本而不是退出权来支持的,因此认为林的观点是错误的。不过两者的争论后来在波特曼[L.Putterman]和斯克尔曼[G.Skillman]那儿得到了统一,即认为是同一现象的两种极端形式。林毅夫最后也回应了学术界对其观点的质疑,认为应该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员:一种类型的社员具有偷懒然后退出合作社的动机,因而其合作效率依赖于退出成本的提高,该类社员的行为符合董和道的模型;而第二类社员则具有偷懒但仍留在合作社的动机,退出权的保证是限制这类社员“搭便车“行为的有效手段,该类社员符合林的假说。林毅夫据此将这一时期的社员区分为“认真”的社员与“偷懒”的社员,这两类社员因为能力、禀赋乃至人格上的差异而对合作有不同的行为选择,而退出权的取消使得“认真”的社员无法用退出来约束和惩罚“偷懒”的社员,因而导致了集体经济的效率下降。林显然认为他的这一解释包容了不同的观点与意见(张军,1999)。不过,在笔者看来,林似乎并没有完整地证明他的结论,因为他实际只是证明了1959年之后有部分社员的确存在“偷懒”行为而且其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扼制。而即便证明了这一点也不能有效说明这就是这一时期整个集体经济生产效率下降的原因。因为按照林的思路,从逻辑上讲,造成其效率下降的具体过程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其一是“偷懒”社员的持续“偷懒”导致了生产效率的下降;但部分社员的偷懒是否就会导致整体生产效率的下降呢?因为如果董的观点是对的,则退出权的取消应又导致了另一部分“认真”社员合作意愿的增强,他们的努力∗本研究受到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Y0104)资助。谢谢匿名审稿人对论文所提出的意见,作者也据此作了一些修改,对仍然存在的问题由作者本人负责。1社会学研究就应该可以抵消这部分“偷懒”社员的行为。其二是“偷懒”成为该制度下的一种优势策略;即由于“偷懒”社员的行为得不到制止,“认真”或较“认真”的社员也转化成了“偷懒”的社员,从而“偷懒”成为普遍行为,导致了整体生产效率的下降,但这一过程真的发生了吗?或者它是如何发生,又如何与董的观点相协调?当然还有第三种可能,就是“偷懒”社员本身就是中国农民的主体,是这类社员优势性的存在导致了中国集体经济效率的下降;显然这一推论会直接导致对中国农民集体人格、中国文化以及民族性的一个难以让人认同的推断。①这也就是说,无论林毅夫还是董晓媛,他们的解释都有其窒碍难通的地方。导致这一问题的实质还在于:几乎所有的经济学家都在用“偷懒”这一概念来解释这一时期集体生产效率的低下,尽管关于这一概念还可有更多的理解,但毫无疑问,其主要的涵义是指这一时期的劳动者不但客观上劳动投入量不够,而且主观上也缺乏劳动激励。这一点显然是与经验事实完全不相符的,也难以得到任何亲身经历过这一时代的任何人——不管是农民还是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的认同,直到现在他们都对这一时期生产队劳动的高强度(尽管依然存在农户以及个体之间的差异性)记忆犹新。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经验事实上,都很难支持经济学家们的逻辑推理,我们实际面对的事实是:在中国集体经济时期,每个个体都投入了巨大而努力的劳动,但集体经济的生产效率不但未能增加,反而停滞甚或下降。这一现象显然是林毅夫及上述经济学家所没有解释的。我们需要新的模型和理论框架来解释中国集体经济的实践过程,从中国的经验事实里我们实际要回答的问题是:存在一种制度,它可以相当有效地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却不能有效增加集体行动的收益,反而会导致集体收益的整体下降。在作者看来,集体时期的工分制就正是这样一种制度。本文将用一个村落的会计材料描述这一时期中国农民劳动的特征,并以此说明经验事实与林毅夫等人观点的不一致。作者通过一个众所周知的数学模型来讨论工分制下农民的劳动激励问题,作者所构造的几个博弈论模型也深刻提示了这一时期农民之间的相互博弈行为。在作者看来,通过这些模型所导出的结论也很好地解释了这一时期所出现的种种现象。在结语部分,作者也将在更大范围内对这些结论所蕴藏的重要意义作引伸和推广。二、工分制工分制是集体经济时期落实“按劳分配”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从农业合作化的初起,也就是互助组开始,各种各样的工分制就已在各地广泛展开。在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后,这一制度渐趋完善,成为集体经济时期各地统一的分配制度。具体说来,即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以生产队内的家户为基本单位进行分配。全年共进行两次分配,夏收分配一次,年终再作一次总结算。生产队会计用全年生产队可分配的收入除以全年生产队的总工分,②得出一个壮劳力工作日(10分)的价值。而每个家户全年总收入也就是由每家的总工分乘以该工分值,由此算出每一家户全年总收入,减去家户在这一年里在生产队中的总支出(主要是口粮消费),即得出该家户在该年的净收入(或净负债)。很显然,在上述制度下,工分的多少也就是收入的多少,这一点也被认为集中体现了按劳分配制度下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原则。因此,对于农户而言,一年之中最关心的事情是家户的总工分与生产队的工分值。而家户内的总工分的构成,具体说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评分记分;一种是定额记分。评工记分是一种按时记分的工分体系。这一工分体系的首要事件是将劳力分等,评定每个劳力的底分。在集体时期,生产队成员在一起从事同一劳动,但劳动一天所得工分并不相同,而是依其评定的底分来给工分。而所谓评底分,是指根据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其中包括体力、劳动技能、“手脚快慢”等等因素)和劳动态度而评定的基本分。对于按时计分的一类劳动而言,①林毅夫似乎偏向于第三种解释,因为他提到“偷懒”社员大概有对闲暇的偏好(张军,1999:150)。如果“偷懒”社员占多数或众数,那显然是文化所致。②用“可分配”一词的含义是指用于生产队年终分配的收入并非生产队全年的总收入,而是总收入在减去农业税收、大队提留、生产队积累、各种生产成本等费用之后的收入,在整体集体经济时期,大概这一收入在总收入的50%~60%之间,由于生产队的分配方案最终要经过大队同意,因此我们知道生产队虽是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但并不真正拥有生产队的剩余分配权(辛逸,2005:59)。2社会学研究“底分”意味着一个人干一个单位工作日所能得到的工分。也就是说,在参加这一类的共同劳动时,根据“底分”分配工分,同“底分”的人得同等工分,不同“底分”的得不同工分。因此生产队的每个劳动者,不论是男人、女人,还是老人、孩子,只要能够参加集体劳动,就有一个底分。一般来说,底分的等次大致有10分、8分、6分、4分等等。每个人“底分”的获得依赖于生产队的集体评定,其评定的原则从理论上来说也是其成员的劳动能力与表现。一年或半年一次的评底分是生产队中的大事。①一般来说,大部分成员的底分均保持不变,但也总有个别成员的底分会发生变化。主要是一方面一些逐渐长成的成员要求增加底分;而另一方面,老去的成员也应相应减少底分。由于事关一年的工分数量,每个家户也都会在这一场合为其家庭成员底分的微小变化而据理力争。显然,在这样一个由各种亲近关系所组成的社区里,其最终的评定依据只能是一些硬性的指标,因此一般的评定指标是性别和年龄,但公认的特殊表现与能力也能在评定底分时得到认可。因此,特殊的处分(升或者降)只有依赖于特殊的表现才能得到公议的许可。换言之,底分的评定会造成相互监督,使得超出常规的劳动能够得以突显出来。定额记分是一种按件记工的体系。生产队将某类农活按其工作量折算成工分,农户或农民个人依据其工作量计算所得工分。这一工分管理形式也有两种,一是规定一定工分数所应完成的工作量,譬如说完成某一工作量才能拿到基本工分,因此提前完成可以提前收工,而不能完成则只有加班加点。像一些劳动强度大而且需要相互合作的农活通常采用这种记分方式,如农田水利工程挖土方一类的农活。②另一种是完全按其工作量记分。生产队将农活进行量化,折算成工分标准,农户完成该工作量,只要工作质量得到认可就可拿到相应的工分,以作者接下来将引用的个案村落为例,该地为旱作地区,生产队将重要农活量化到了非常细致的地步,譬如给每块土地的作业评分。按照当时的耕作制度,每块土地全年作业分为17个工序,这17个工序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种春玉米,有下种、补苗、拔苗、培土、除草、收获6个工序;第二阶段是种二季玉米,有下种、补苗、拔苗、培土、收获5个工序;第三阶段是种黄豆,分下种、除草、收获3个工序;第四阶段是保养土地,分三光、翻土、运肥3个工序。生产队集中全队有经验的劳动力,依据每块土地的大小、离村的远近,还有地势的高低,给每一块土地的每一项作业评分。举例来说,陇雷片原属谈仕彬的一块地,有2亩,一季玉米种40分、补10分、拔12分、培50分、除草60分、收20分;二季玉米种40分、补10分、拔12分、培50分、收20分;种黄豆30分、除草80分、收80分;三光3分、翻土30分、运肥65分;合计这块土地全年总工分612分。列出所有土地的评分就形成了“土地工分表”。这样,完成其中某一项劳动就可拿到相应的工分,完成得越多也就拿得越多。③我们接下来将用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讨论工分制下农民的劳动情况。三、工分制下的劳动:一个壮族村落的个案作者在广西百色地区从事田野调查时,得到了当时一个生产队会计留下的1973-1978年间的会计资料。该资料详尽记载了该生产队6年间工分、口粮、收入分配的情况(一些年份还包括有家庭劳力的分布情况),我们因此可以了解这一时期农民劳动状况。④图1就是依据1975年的材料整理出来的一个统计结果。⑤该图的横坐标所显示的是家户内劳力平均工分,这一数值是用家户年度总工分除以家庭劳力数而得,因此,它所表示是某一家户内劳力的劳动辛苦程度,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时期一个家户内总工分并不是由其劳力全部完成的,其中也包括了一些半劳力如老年、未成年人的劳动,⑥但大体说来,这一指标仍然指示了家户内劳力的劳动辛苦程度。而纵坐标是这一辛苦程①甚至有1月1评和1天1评的,显然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