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第一章绪论概念研究对象教材体系研究方法让证据说话案例:小张在商场试衣间试穿衣服。出来照镜子欣赏了几分钟,再返回试衣间换衣服时,发现自己的衣服不见了,衣服内还装有现金500元。小张现要求索赔,要求商场赔偿自己的衣服钱和500元。问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第一节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二、证据法学体系总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三章诉讼法和证据法第四章证据法的原则证据论第五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第六章证据的种类第七章证据的分类第八章证据规则证明论第七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第八章证明概述第九章证明对象第十章证明责任第十一章证明标准第十二章证据的审查、判断第十三章推定和司法认知第二节什么是证据法一、概念:广义的证据法,是指所有涉及证据及其运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诉讼证据、仲裁证据、行政执法证据狭义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即在诉讼活动中,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相关案件中的证明对象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我国当前的证据法(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等(三)司法解释1、刑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民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审经济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行政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三、英美法系的证据法(多是成文的,独立的证据法)英国早期的证据规则基本上是通过法院的判例确立的。但到了近代,多是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证据规则固定下来。如英国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1968年的《民事证据法》美国1975年的《联邦证据规则》四、大陆法系证据法(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都采用在诉讼法中对证据问题进行规定的立法形式,但是也有些国家把证据问题在诸如民法典等实体法中加以规定如:法国的证据立法形式以三大诉讼的法典为主,以实体法为辅。德国的证据法主要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章节之中第二章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的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的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三、与神示证据制度相应的弹劾式诉讼制度1、弹劾式诉讼制度的含义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以及日耳曼法(法兰克王国)前期时代和英国的封建时代,大体上都实行这种弹劾式的诉讼制度2、特点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第二,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四、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五、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神示证据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的行为起到引导和规范能力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一个有信仰的国度,这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它在发挥着对信徒们强大的心理规制的同时也发挥着对他们道义上的指引和善的规劝。宣誓成为神示证据制度保持至今的最为明显的遗迹神示证据制度对现代法庭审判的影响:“我发誓我将说的是真话,句句实情,绝无谎言。上帝保佑我!’”第二节法定证据制度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312条:强奸罪,必须具备以下法定证据:A切实证明有强暴行为B证人证明受害人曾呼喊旁人救助C她身上或被告人身上有血迹、青斑或衣服被撕破D立刻或当日报告二、法定证据的内容法律已经分门别类规定了每种证据的证明价值和证明规则,法官运用证据的基本职责只是“加减证据”证据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有了完全证据,就可以做出判决。(一)被告人口供,是最有价值和最完善、最完整的证据。有了被告人口供,法官可以直接定罪,无论口供真假。(二)证人证言1、一个证人证言只构成1/2证明。2、两个证人证言,其内容统一,构成一个完全证据。3、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个人信誉有瑕疵的证人证言是1/4证明。4、女子的证言是男子证言证明力的一半5、一个1/2的证人证言,再加上另外1/2的证明,就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官把起诉方提交的证据加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证明的,就必须做出有罪判决,不能构成完整证明,就必须做出无罪判决。无论有罪还是无罪,都不受法官内心对证据确信程度的影响。有可能错杀无辜,也有可能放过罪犯三、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一)中世纪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二)纠问式的诉讼制度1、含义: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2、特点(1)对刑事案件的追究不再取决于被害人的控告,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在法兰克王国的纠问式程序中,对被告人要进行两次拷打。第一次是在侦查期间,逼使他承认犯罪;第二次是在判刑以后,逼使他供出共犯。(3)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输服供词为根据。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一)优点1、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2、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3、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二)缺点1、在运用证据上过于死板,缺少灵活性2、容易导致刑讯逼供3、扼杀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第三节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的两层含义自由:裁判者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可以自由判断。心证: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二、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一)两个支柱和一个中心两个支柱:法官的理性和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良心是道德保障一个中心:通过自由判断达到内心确信。二、自由心证的产生(大陆法系)(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在欧洲大陆的兴起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杜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2、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3、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二)混合式诉讼制度代替了封建的纠问式诉讼制度混合式诉讼是在批判纠问式和弹劾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四、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否定了法定证据制度的形式主义,确立了新的诉讼制度(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保证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自由心证制度的盖然性以及法官易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1、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有一定的盖然性。不是绝对的。2、通过公开心证过程,规范证据规则,来防止法官的主观擅断(1)司法独立排除来自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2)审判公开(3)无罪推定原则。抑制法官先入为主,消除偏见与歧视,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4)证据裁判原则。裁判的形成必须达到一定要求的证据为依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南京彭宇撞徐老太案法官依据常理判彭宇撞倒徐老太成立公开“彭宇案”,以拯救道德的名义第四节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的发展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事实上是从神示证据制度直接过渡到了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为保证裁判的准确,设立了大量的证据规则英美证据制度的发展与陪审团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密不可分。一、英国陪审团制度(一)英国早期陪审团——知情陪审团14世纪以前,陪审团由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组成,他们既是证人又是裁判者,所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规则对其进行制(二)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转变,陪审团负责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二、英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在不知情陪审团的情况下,为了使陪审团更好地运用证据,审查证据,一系列证据规则应运而生。如:文书证据规则对证人的询问和交叉询问规则莎士比亚《威尼斯商人》三、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特点(一)和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模式相适应1.法官保持消极仲裁者地位2.诉讼双方的律师主导证据的提出和事实调查程序3.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对抗式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较大。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主要是由当事人及其律师主导和完成的(二)陪审团和法官的职责区分,为此产生大量的证据规则在对抗式诉讼中,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法官负责法律问题。具体在问题上,证据的合法性是法律问题,证据的证明作用以及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事实问题。大陆法系国家也实行陪审制,但陪审员和专业法官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裁决。这种陪审制,也有人称之为“参审制”,以从称呼上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三)英美法系的大量证据规则都与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有关;而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则侧重于证据的收集和提取,其主要表现是证据法的大量内容都与证据调查程序有关。(四)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比较的庞杂和具体,对于每一个具体的证据规则都有其相对应的案件予以支撑;第五节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神誓法”也曾经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例如,在神权政治十分突出的商代,国王在对刑事被害人定罪量刑时也要用占卜的方式请求神的旨意,问神是否应该对被告人用刑。然而,外国的“火审”、“水审”等神明考验方法一直没有在中国的主流社会中流行起来,但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则长期的使用,据调查,直到20世纪前期,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保留着这种“神明裁判”的方法。(一)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二)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1、坚持“断罪必取输服供词”的原则2、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受罚4、继承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审判方法5、疑罪惟轻,有罪推定6、据众证定罪7、重视勘验检查二、新中国的证据制度现行的证据制度,见教材第三章证据法和诉讼法第一节证据法和诉讼法的关系证据法是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明制度的法律。是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方面,我国采取的是诉讼法和证据法合一的形式。第二节证据法和诉讼结构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