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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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新疆芳婷针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督导员是指具有质量督导员资格、由师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聘任并委派,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现场与工作现场的全过程(是一种直接不定期的技术性质量督导活动)进行质量检查的人员。第三条质量督导人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权限,工考办负责质量督导员的聘任、委派、管理及其资格培训、考核和认证等工作。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3(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三)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行政和技术管理工作,或担任过三年以上职业技能鉴考评工作,且年度评估合格人员。第五条考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可承担初、中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第六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验。(二)考评人员经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第三章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候选人推荐名额第七条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以下要求推荐候24选人:(一)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推荐1—2人;(二)业务工作人员,推荐1人以上;(三)考评人员队伍,推荐3人以上。我企业确定人选后,统一报十二师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第八条质量督导员培训考核我企业在推荐人选基础上,十二师人社局职业技能鉴定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复审备案。质量督导员将接受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政治理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督导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培训结束后,采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试题统一由企业命题专家编制。具体培训时间以通知为准。第九条发证卡经质量督导员资格考核合格后,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新疆芳婷针纺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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