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裁判: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当庭裁判:践行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追求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益,降低诉讼成本,整合司法资源,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2003年1月,东营中院在加强审判管理的基础上,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全面启动了当庭裁判工作。一年来,东营中院共审结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880件,其中当庭裁判400件,占以裁决形式结案的50.1%,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推动和完善当庭裁判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推进审判管理的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2004年初,东营中院成立了当庭裁判专项调研课题组,采取了庭审观摩、案卷评查、质量分析、案件回访调查、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分别向100名法官、100名律师、100名当事人发放问卷调查,以及举办由20名法官、10名律师参加,中国法院网进行现场直播,全国各地共有200多名法官网友参与讨论的当庭裁判专题法官论坛等形式,对当庭裁判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初步掌握了东营中院推行当庭裁判一年多来的基本情况、法律效果以及社会各界的反映,并从中吸取了许多富有价值的意见。一、当庭裁判的基本估价长期以来,由于受定期宣判习惯方式的约束,以及在审限内结案即可的思想影响,2002年以前,东营中院实行当庭裁判的案件较少,案件的平均审判周期较长。2003年,东营中院推行当庭裁判后,当庭裁判的案件数量占以裁决方式结案的50.1%,引起了当事人、律师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法制日报》曾在一版头条对此作了报道。(一)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为了掌握当庭裁判案件的审判效果,课题组在2003年东营中院实行当庭裁判的各类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结论为该100件案件,均实行了当庭举证、质证和当庭认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其中有98件质量被评定为优良,另外2件被评定为合格。通过对该100件案件中的100名当事人进行书面回访调查,截止目前,还未发生因当事人申诉、抗诉而提起再审的案件,也未发生上访事件,95%的当事人认为法官实行当庭裁判,程序公开公正,当事人心里踏实,而且减少了诉讼投入,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人民法院应大力提倡。课题组通过对100名法官进行问卷调查,赞同实行当庭裁判的法官达到98%,并且这100名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均实行过当庭裁判,绝大多数法官认为当庭裁判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程序公正,不但诉讼效率高,节省了审判资源,而且维护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公正形象,同时,当庭裁判对法官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进一步强化。通过对100名律师进行问卷调查,99%的律师非常欢迎当庭裁判,只有1%的律师认为当庭裁判有时会造成败诉方的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影响庭审效果;98%的律师认为在其所代理的案件中,当庭裁判的案件审理程序均十分公正,展现了法官公开公正的良好职业形象,当事人普遍认同,而且大多数案件的实体处理也非常正确,达到了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很好。此外,课题组还走访了东营市人大、市纪检委、市政法委、市检察院等机关,他们均认为东营中院实行当庭裁判后,当事人申诉、抗诉、上访的人次明显减少,对审理程序不公正的反映更少,当庭裁判是人民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效途径,当庭裁判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二)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正义的维度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效率维度包括时间和成本两个构成要素。只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以适当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得公正的裁判结果,才是既公正又富有效率。当庭裁判的实行,使大多数案件一次开庭结案,审判周期较大程度地缩短,诉讼效率明显提高,诉讼成本大大下降。2003年,东营中院的案件审理期限平均为31.7天,比2002年缩短11天(见表2),系东营中院建院以来案件平均审限最短的一年。(三)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法官队伍素质当庭裁判的推行,减少了一个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现象,减轻了法官的庭审负担,节约了审判资源,使法官从繁忙的庭审中解脱出来,相对地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学习进修和理论调研,而且当庭裁判使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认证说理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等,都得到一定的锻练和提高,而法官职业技能的提高,又会促使案件质量提高。2003年,东营中院上诉到省法院的案件比2002年减少10.8%,省法院的二审改发率同比下降10.8%,其中,刑事案件是全省18个中院中唯一未被省院改发的。近年来,东营中院在全省法院的综合考核中,上升了12个位次。二、当庭裁判依据之考察(一)当庭裁判的现实依据在定期宣判的审判模式之下,虽然绝大多数案件经过了开庭审理,但是,在双方当事人为维护各自的权益而轮番举证、质证,并进行激烈的辩论后,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却不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当庭予以认定,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及裁判结果也不予以当庭宣判,而是采取休庭的方式,让当事人心怀疑虑地离开法庭,接下来便是遥遥无期的等待。加之受法院体制设置及审判管理行政化的影响,案件在开庭审理后,法官虽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但需要分别向庭长、分管院长请示汇报,裁判文书也需逐级审核签发,造成案件迟迟不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产生了种种猜疑,败诉方对裁判结果更是难以接受,就是对一些实体处理和审理程序均十分合法的案件,当事人也纷纷提起上诉,申诉、上访现象日益增多。人民法院的许多裁判不但得不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认同,而且法官也陷入了无休止的案件审理、请示、汇报之中。加上三大诉讼法均有审限可以依法延长的规定,致使许多案件的审限一再延长,导致当事人感到“告状难”、“打官司难”。上述现象,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投入,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因此,推行当庭裁判,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质量和效率,以最少的诉讼成本投入获取最佳的司法效益,不但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现实要求。(二)当庭裁判的司法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庭宣判四个字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若干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的比例,不能当庭宣判的,开完庭后要尽快合议,尽快宣判,不要拖很长时间,以防背后交易,淡化庭审效果,影响裁判的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第12条指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对于当庭裁判,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有相关的规定,并且已列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因此,当庭裁判,符合我国法律之规定,体现了法律之精神。(三)国外诉讼立法中的相关规定改革诉讼迟延、诉讼成本过高、裁判不公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关于当庭裁判,国外的诉讼法中也有许多相关的规定。例如在民事诉讼的当庭裁判方面,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俄罗斯在其民诉法中,也均对当庭裁判作出了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法国法官对案件的评议和宣判有三种形式:一是法庭成员不离开审判庭,即席对将要作出的判决低声进行商讨、评议,一经取得一致意见便当庭作出判决。这种评议和宣判形式被称为“即席宣判”(即席判决)。二是法庭退席至评议室进行评议,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之后,再返回审判庭并作出判决。在这两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均称为“当庭宣判”。法国最高法院对当庭裁判的概念采取了广义的观念,“当庭判决”不仅是指“即席判决”,而且也指本场庭审暂时中止一定时间以后,在其结束时作出的判决,只要该判决是当天作出,均属“当庭宣判”。三是法庭认为需要有几天的时间进行评议才能作出判决。大陆法系另一重要代表国家的德国,在其《德意志联邦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判决应在庭审主期日或宣判期日进行。主期日为:一是书面准备程序之后的辩论期日;二是先期首次期日之后的后续期日;三是先期首次期日本身。《德意志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10条犤宣判期日犦规定:“判决应该在言词辩论终结的期日、或在随即指定的期日宣誓之,指定的宣判期日,除有重大事由,特别是由于案情复杂困难而有必要时外,不得定在三周以外。判决不在言词辩论终结的期日宣誓时,判决在宣誓时应作成完全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犤审判组织退入评议室犦规定:“在法庭辩论和检察长发表意见之后,审判组织退入评议室制作判决,审判长应将此事向审判庭内全体列席人宣布。”第190条犤宣布判决犦规定:“审判组织在判决书上签字之后回到审判庭,审判长或人民陪审员在庭上宣布法院判决。然后由审判长说明判决的内容、上诉的程序和期限。”三、东营中院推行当庭裁判的主要做法鉴于当庭裁判的现实性、重要性和必要性,2002年底,东营中院审委会经过全面研究和反复论证,认为经过几年来在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及司法行政建设中的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东营中院已具备了推行当庭裁判的基础和条件,决定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全面推行当庭裁判。(一)舆论先行。为了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东营中院采取召开法官大会、座谈会、举办法官论坛等形式,对当庭裁判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进行宣传,使广大法官进一步明确,当庭裁判是当前司法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突破口,是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势在必行。(二)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当庭裁判有条不紊地进行,东营中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先后制定了《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完善合议制度的意见》、《规范和改进陪审制度的意见》、《刑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审操作规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操作规程》、《审委会工作规则》、《合议庭运行规则》、《审判长管理暂行规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关于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审判工作的10个具体意见和规定。同时,还制定了《案件质量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实行当庭裁判的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内容及目标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当庭裁判的实行提供了制度保障。《细则》规定,下列案件应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一是拟判处死刑的;二是疑难、复杂、重大、新类型案件;三是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四是上级领导机关关注的案件;五是合议庭一致认为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六是其他由本院审委会确定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除此之外,其他案件均可以实行当庭裁判。为了保证当庭裁判案件的质量,《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规定,当庭裁判的案件应包含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当庭合议和当庭宣判等审理环节;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实行当庭裁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裁判文书,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裁判文书要在5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地规范了当庭裁判的实行,为当庭裁判的全面推行提供了制度支持和运行保障。(三)措施到位。为了保证当庭裁判的顺利实行,东营中院因院制宜,加大力度,细化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当庭裁判的全面启动和有序运行。一是实行大立案的流程管理。在立案时,向各方当事人统一发放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提示当事人注意诉讼风险,引导和告知当事人围绕案件的性质进行举证。法官释明权的规范行使,充分调动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大多数当事人能按举证须知的要求,在庭前积极收集证据,为庭审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当庭作出做好了庭前准备。二是认真做好庭前证据交换。事实及证据是主张权利的基石。为了规范庭前证据交换工作,东营中院制订了《一审普通程序证据交换办法》,对证据交换的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