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暂行办法)重庆建工集团四川遂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二○一○年七月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设设计计变变更更实实施施细细则则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遂资路)的设计变更管理,做好设计文件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投资,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交通厅川交〔2006〕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包括设计方案性的变更(技术指标的改变、设计方案的改变和新增工程等)和非设计方案性的变更(如工程数量变化、施工方法和工艺改变)两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遂资路建设项目及其相关的附属工程。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或安全标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确保和提高设计质量、安全、节省建设资金和节约资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公路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符合变更方案经济合理、变更管理过程规范、变更程序清晰、变更资料齐全、投资得到合理控制的总体要求。第六条进行变更时,应严格按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支付,严禁已实施或实施完毕后才办理变更。第七条同一项目、同一部位的正、负变更须在同一变更中同时办理,对不同项目的正、负变更必须分别办理。第八条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有相应纪要,有发包人、监理人的明确意见,有至少两名及以上专业监理工程师(至少测量、计量专业各一名)的验基、收方记录,同时必须附相应的有基准参照物的完整的照片、摄像资料等。第第二二章章设设计计变变更更的的条条件件和和分分类类第九条设计变更的条件(一)施工设计图、文件一经批准同意后,不得随意修改或变动。如发现存在下述情况,确有设计变更必要时方可进行设计变更:1、原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2、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3、原设计有违反部颁标准,又未加以论证或说明的地方;4、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5、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6、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7、能提高技术标准或有利于桥梁及道路美观;8、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9、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10、由于承包人过失或施工方案的改变需要设计变更的;11、施工过程中较大设计数量增加或减少;12、为贯彻省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13、为满足地方政府对工程建设提出的合理的工程建设要求。(二)按合同文件及有关规定,以下情况(不仅限于)不予办理设计变更:1、因承包人施工前未及时发现设计文件错、漏等而盲目施工造成返工或数量增加的;2、因承包人未按照规范、设计要求和监理指令实施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的;3、因施工方法不正确、工序不合理或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工程返工或数量增加等;4、缺乏安全、环保措施以及缺少相应设施导致费用增加的;5、利用清单子目不平衡报价,为牟利而变更施工方案产生的工程费用增加;6、虚假数量、串谋增加数量或改变填料、结构物形式等的;7、对施工图的理解不够或错误,或对地质、地形、气候条件不熟悉导致方案改变、工程返工、数量增加;8、承包人未经同意在施工图和技术规范要求以外实施的工作量;9、合同中虽未明确但按技术规范和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实施的辅助工作内容;10、对能够预见的特殊事件未采取措施,或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发生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不力的;11、按合同文件规定,应包含在保险合同中的自然灾害等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分类(一)设计变更的分类: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三大类和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的动态设计与“О#”变更。(二)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三)下列变更属于较大设计变更:1、批准技术指标改变的;2、与主线连接的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3、连续2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4、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5、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料场变化的;6、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大桥桥型改变及桥位、跨径改变的;特大桥桥位、跨径改变的;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调整单洞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的;隧道位置或长度调整超过50米以上的;隧道洞身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隧道洞身结构型式改变的;全线隧道洞门型式改变的;8、互通式立交位置、布置型式改变的;互通式立交桥梁结构型式改变的;9、行车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10、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原则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11、调整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原则或调整安全防护标准的;12、非主线收费站位置和数量改变的;公路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照明方式、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供配电和消防设施技术方案改变的,隧道通风方式改变的,或调整关键或重要设备的(以单项设备的价格超过50万元进行控制);13、调整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的,建筑结构形式、功能和布局、装修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的;14、同一标段内单项设计变更超过该标段净价10%的(该标段的净价大于400万元的情况下);15、单项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100万元的;16、整个项目植被恢复及绿化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房建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或联网收费系统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调整累计超过200万元的。本条及上条中的隧道、桥梁、互通式立交等结构工程数量变化包话该类结构工程总座数发生变化和该类结构工程取消或增加的情况下品迭后的总座数没有发生变化两种情况。(四)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三类:1、A类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2、B类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超过3万元(含3万元),但在10万元以下的。3、C类一般设计变更:单项设计变更引起工程费用调整在3万元以下。(五)允许在设计变更中对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的抢险工程、隧道工程等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实施动态设计。动态设计法是根据信息施工法和施工勘察反馈的资料,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再验证,如确认原设计条件有较大变化,及时补充、修改原设计的设计方法。信息施工法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和监测数据,对地质结论、设计参数进行验证,对施工安全性进行判断并及时修正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法。(六)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含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与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不一致,或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存在差异,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统一组织进行的设计修改、调整或补充,称为“О#”变更。第第三三章章设设计计变变更更审审批批程程序序和和要要求求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流程图见后附件1):(一)重大设计变更直接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二)较大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三)审查和报批程序:1、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也可由监理人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2、方案论证及比选。必要时,发包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3、省交通主管部门或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重庆建工集团”)组织审查。4、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后上报。5、发包人根据批复文件,按照本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对单价和数量进行核批。6、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核批的单价和数量完善变更令的填报。第十二条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方案申请审批程序流程图见后附件2)(一)A类一般设计变更首先应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的申请设计变更函(要求:一份正式红头文件,内容包括变更原因、规模、方案、造价比较等情况,并附相关方案设计图、设计变更申请函审核表及相关资料),该函送驻地办→总监办→设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遂资公司。遂资公司组织设计、监理及承包人等有关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后形成设计变更立项现场会议记录,并由上述四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图纸由设计单位修改或补充设计,经变更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方案(现场会议记录表、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联系单和修改的设计变更图纸作为附件)。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方案及附件完成“变更令”(一式四份),经驻地办、总监办及设计单位审查,遂资公司相关部门审签并盖章确认后方能执行。(二)B类一般设计变更首先应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的申请设计变更函(要求同A类一般设计变更),该函送驻地办→总监办→设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遂资公司。遂资公司组织设计、监理及承包人等有关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后形成设计变更现场会议纪要并由上述四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图纸由设计单位修改或补充设计。经变更评审工作组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变更方案(现场会议纪要及记录表、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联系单和修改的设计变更图纸作为附件)。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方案及附件完成“变更令”(一式四份),经驻地办、总监办及设计单位审查,遂资公司相关部门审签并盖章确认后方能执行。(三)C类一般设计变更首先应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的申请设计变更函(要求同A类一般设计变更),该函送驻地办→总监办→设计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遂资公司。遂资公司组织设计、监理及承包人等有关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后形成设计变更现场会议记录并由上述四方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图纸由设计单位修改或补充设计。经变更工作组研究同意后可办理变更方案(现场记录表、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联系单和修改的设计变更图纸作为附件)。承包人根据该设计变更方案及附件完成变更令(一式四份),经驻地办、总监办、设计单位审查,遂资公司相关部门审签并盖章确认后方能执行。(四)各级变更工作组的组成变更工作组由发包人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发包人现场代表、驻地办高级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代表为成员组成。变更评审工作组由发包人常务副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及财务副总监任副组长,发包人各部门负责人、发包人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为成员组成。变更评审委员会由发包人董事长任主任委员,发包人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发包人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监任副主任委员,发包人各部门负责人、发包人现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设计代表为委员组成。(五)同一项变更,变更令中的变更工程数量和金额不得大于已审批的变更方案,否则将按相应变更程序重新办理变更方案申请。(变更令申请审核流程图见后附件3)第十三条每两个月由合同造价部负责将已成立的B类、C类一般设计变更报变更评审委员会备案,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四条对于同一标段(工区)累计变更金额超过0#变更后合同金额的2%之后,一般设计变更均按A类流程办理。第十五条“0#”变更“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