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人/持卡人/附属卡申请人/附属卡持卡人(如无特别说明,甲方指上述主体中的全部或任何一方)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甲方完全知悉、理解并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本合约,甲方自愿向乙方申请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称“信用卡”)。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等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合约:第一条申领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且无论申请成功与否以及信用卡是否销户,乙方均有权保留相关申请资料不予退回。申请材料须由甲方本人亲自签名。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相关部门、机构或个人了解或查询甲方的信息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1)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2)审核个人作为信用卡申请人的担保人的;(3)对甲方信用卡透支或个人担保进行评估管理的;(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单位卡、公务卡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可以将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向有权机关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如甲方资信出现恶化或违法、违规用卡等风险情况,乙方有权将有关风险信息向有权机构及相关信用卡风险信息组织报送。甲方同意,乙方以为甲方提供与信用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其信息披露给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信用卡联名合作方、乙方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乙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以及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其他第三方。乙方对甲方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乙方在查询和报送甲方信息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与保密。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信息用于乙方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2.乙方将依据甲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甲方的信用卡领用申请。乙方将对甲方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预借现金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并设定各项授信额度上限和总授信额度上限。乙方将依据甲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甲方信用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冻结、销卡等)。乙方有权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办理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应符合乙方规定的有关条件。乙方受理的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和其附属卡共享信用额度,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的相关规定。甲方(作为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为保证甲方利益,甲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按照甲方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式样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对于未签名的卡片,乙方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予以收回。4.如乙方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甲方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甲方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有权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第二条使用1.甲方在获准申领信用卡后,信用卡主账户即具备信用消费、分期付款、在境内乙方营业柜台、ATM机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已完全知悉ATM机、电话银行等渠道的自助转账业务风险,在此申请并同意开通上述相关功能并遵守相关业务合同。开通自助转帐功能后,信用卡资金将在通过相关验证程序后实现自助渠道资金转帐划转,请充分关注以上风险,并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有关密码等验证信息。乙方的部分信用卡产品除支持信用卡主账户之外,还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指具有快速支付、接触和非接触消费功能的小额支付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若无特殊说明,以下条款所描述的交易皆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具体功能以甲方申请的该信用卡产品为准。2.如甲方使用人民币单币信用卡,则仅能在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境外交易。甲方在境内外进行的交易,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3.如甲方使用双币信用卡,并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刷卡消费或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进行交易的,其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人民币结算。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联网的ATM机、其会员机构或在其境外商户进行交易的,以外币结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但客户选择实时外币兑换业务等特殊服务的除外)。4.如甲方使用外币单币信用卡进行交易,则在境内外的全部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以账户结算币种记入其信用卡账户。对于使用外币单币信用卡进行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甲方应以人民币偿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执行。5.甲方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业务的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电子现金脱机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须甲方签名确认。所有电子现金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交易,乙方不受理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甲方应承担因电子现金交易而产生的责任。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包括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和补登余额。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每次充值交易金额上限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可在乙方营业柜台或通过自助设备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甲方可前往乙方营业柜台或使用乙方提供的自助设备,使用现金、乙方所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为甲方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充值交易,转账充值需输入转出卡片的交易密码。6.如甲方申请开通人民币单一结算功能,则甲方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联网的ATM机、其会员机构或在其境外商户成功进行交易的,乙方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乙方入账当日乙方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甲方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损失和相关机构收取的跨境交易货币兑换手续费。开通上述功能的信用卡不接受外币存入或转入交易(退货、退税交易除外)。7.甲方应妥善保管用于ATM机、电话银行、消费交易、网上银行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将密码告知他人或供他人使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后果;未使用密码进行的签单交易(包括商户、柜台等的交易)及所有境外交易,以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乙方的语音记录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甲方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甲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8.信用卡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出租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机构使用,否则乙方有权收回信用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因出租、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或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本合约、或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的视为甲方违约,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9.乙方在此提示甲方,如甲方选择无卡环境交易(如MOTO类交易),甲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惯例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如互联网、邮购、电话购物等无需刷卡完成交易的非面对面刷卡交易商户)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该类交易的交易对象、交易背景、交易环境及交易风险等情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可能承担因此引起的风险及损失。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10.甲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信用卡联名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甲方与其自行解决。11.信用卡遗失、被窃时,甲方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可通过致电乙方客服热线办理。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其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信用卡丢失后产生的所有损失均由甲方承担。12.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但不同的信用卡产品有效期不同,过期卡片自动失效。若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提前50天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视同甲方继续使用信用卡,将为甲方更换新卡。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或组织终止合作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它信用卡产品作为补换。对甲方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乙方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合约的继续履行。甲方因使用信用卡形成的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13.甲方不再使用信用卡的,需提前通知乙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甲方申请销户时应按乙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应承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的所有债务,并且所有未清偿款项在申请办理销户手续时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一次性清偿该等债务。甲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乙方不予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对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卡片申请销户时,可自行选择消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前往乙方营业柜台支取余额。14.甲方应按照本合约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规定使用信用卡。乙方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依据本合约约定取消甲方的信用卡交易、停止信用卡使用,甲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利息和相关费用的义务。停止信用卡使用的,甲方未偿还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甲方应当一次性清偿。15.甲方不得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或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上述行为或疑似行为,乙方有权调减甲方的授信额度、冻结信用卡账户以及冻结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16.甲方至乙方柜台办理业务,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持有的有效身份证件应与申请信用卡时证件类型一致。第三条利息和收费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甲方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遇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一般为20-50天,具体到期还款日和免息还款期等以甲方申请的信用卡产品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本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10%+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