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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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第二条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信用消费、预借现金、存款有息(限特定产品),在境内发卡银行营业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动设备上进行查询、取现、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文件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第三条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威士卡、美国运通卡、JC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交易控制分为标准卡和专用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外币单币卡、人民币及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第四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和年满16周岁的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应对附属卡项下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向发卡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五条凡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应承担其单位卡持卡人账户项下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第六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或查询申请人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有关申请文件中抄录相关语句、签字确认并遵守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无论申请人申请成功与否,发卡银行均不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七条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发卡,核定信用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各单位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在其核定的单位总信用额度内确定),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采取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质押担保或保证金等,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下同)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应与发卡银行签订担保合约。第八条发卡银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环境的变化,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止付、冻结、销卡、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第九条担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任,立即偿还持卡人信用卡账户项下全部欠款。第三章账户管理第十条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发卡银行指定。持卡人在境内外的交易经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除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另有规定外,经由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提供外币清算服务的,以外币清算并记入其信用卡外币账户。如持卡人申请开通人民币单一结算功能,则持卡人在除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国际组织/机构联网的ATM机、其会员机构或在其境外商户成功进行交易的,发卡银行以外币授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入账当日发卡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的外汇账户应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销户结清时,单位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第十一条个人卡人民币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发卡银行对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置上限。第十二条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可通过持卡人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或通过境外汇款存入,或按规定购汇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应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第四章信用卡使用及业务规定第十三条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及其信息等,不得泄漏或提供给他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出租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对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发卡银行所保存的信用卡账户中所有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未使用密码,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银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卡的,基于持卡人卡号等卡片信息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持卡人使用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可在境内贴有银联标识且支持电子现金受理的特约受理商户的芯片接触或非接触式受理终端上进行脱机消费,交易时无须输入密码,打印交易凭证也无须持卡人签名确认,所有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发卡银行不受理因脱机消费引起的争议。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发卡银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ATM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等,以及电子现金账户单笔交易限额、卡片和账户余额上限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持卡人境外交易产生的外币账户透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发卡银行提供的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购汇还款。外币单币信用卡在境内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应以人民币偿还,在境外消费或提现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也可在发卡银行购汇偿还。第十八条持卡人、联系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电话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立即致电发卡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第十九条发卡银行通过客户服务热线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发卡银行应于每月指定日期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当月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以其他方式提供对账信息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若未收到账单或对账单有疑义,应及时按照与发卡银行的约定查询。如遇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办理电话挂失,也可到附近的发卡银行分支机构柜台办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或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挂失后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或致电发卡银行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第二十条信用卡密码遗失或损坏,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行按规定办理补制密码手续或换卡手续。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支持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卡片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往发卡银行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补登账户,或继续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卡人应将卡片交还发卡银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时间全部转移至新卡补登账户。第二十一条发卡银行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过期信用卡卡片自动失效。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债务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更换等原因而变更或消灭。第二十二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在信用卡正式销户前,持卡人仍应清偿该卡项下欠款。若电子现金账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发卡银行柜台支取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第二十三条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赠送、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各类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取消、中止或终止上述积分、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就此类变更将提前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第五章收费、计息及还款第二十四条除部分产品以外,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部分计付利息的产品,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第二十五条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发卡银行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与发卡银行的约定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进行交易的,持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与发卡银行的约定就超出部分支付超限费。发卡银行对信用卡透支金额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发卡银行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第二十八条发卡银行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收费价格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银行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发卡银行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将提前公告通知,变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生效。第二十九条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发卡银行有权于约定日期从持卡人指定账户中按约定金额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以清偿欠款。如持卡人指定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缴清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发卡银行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收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第三十条持卡人未能按时还款,发卡银行有权自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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