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最新攻略二零一三年十一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最新攻略》内容简介新旧政策检验标准办理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进行税务备案一、攻略之简介研究开发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二、攻略之新旧政策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前世※内资企业---基本规定---补充规定---管理办法---政策扩围※外资企业---与内资既相似又有区别二、攻略之新旧政策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今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新旧政策对比表对比项目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适用对象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加计规定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应税所得额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资产规定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不再提取折旧无抵扣规定亏损企业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盈利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无管理规定税务机关审批事先备案三、攻略之检验“真理”的标准研发项目判断标准※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四、攻略之搞定科技部门认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一)※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界定---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技术创新活动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属于技术创新活动举例不属于技术创新活动举例四、攻略之搞定科技部门认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三)※认定备案受理时间---通常时间为1月1日至4月30日开展认定备案工作。四、攻略之搞定科技部门认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材料报送---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申请表。---2.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3.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4.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任务书(其中包含研究开发费预算、研究开发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等)。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若研究开发项目是企业独立开展,毋须报送该项)---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开发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等资料。---7.企业承诺书。---8.项目若是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需提交政府计划立项文件和计划任务书复印件;已结题的,需提交计划项目结题证书或报告复印件。四、攻略之搞定科技部门认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五)※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认定作用主管税务机关有要求或有异议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向省、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研究开发项目认定备案。---报送方式---加计扣除后的义务企业应在实际完成研发费加计扣除后,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办公室(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报送《企业研发项目及费用加计扣除情况表》五、攻略之办理税务备案税收政策(一)※允许加计研究开发费的具体内容---(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九)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十)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十一)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十二)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十三)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财企[2007]194号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一)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二)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三)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四)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六)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八)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五、攻略之办理税务备案税收政策(二)※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要求(禁止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五、攻略之办理税务备案税收政策(二)※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要求(调整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五、攻略之办理税务备案税收政策(二)※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要求(续)---《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科目设置举例五、攻略之办理税务备案税收政策(三)※合作与委托开发---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五、攻略之办理税务备案税收政策(四)※集团开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五、攻略之办理税务备案税收政策(四)※集团开发(续)---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五、攻略之办理税务备案税收政策(五)※征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