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增强《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健全我省各级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保障机制,强化粮食应急管理工作,依据《预案》,制定本细则。第一章青海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第一条粮食应急预案,就是对于可能发生的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市场异常波动事件,事先做出的一种预防和应对的安排、计划和行动方案。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是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起点,也是我省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体系,是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第二条按照国家和我省《预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实际,根据粮食应急工作不同的责任主体,我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是以国家、省、州(地、市)三级粮食应急预案为主,军粮供应应急预案、县级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粮食应急预案为辅,相关预案之间互相衔接,逐级细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完整体系。第三条各州、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要依照《预案》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粮食应急预案的制订、修改和完善工作。没有制订应急预案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时间,组织人员完成预案的制订工作,并报省粮食局备案。第四条预案制修订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编制中必须明确粮食应急工作的主体,明确当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时,各责任主体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的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做到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要注意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统一,与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粮食专项应急预案相衔接。第五条各州、地、市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订的粮食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秘密等级由制发部门根据预案的内容自行设定。第六条按照国家及省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各级粮食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管理,各州、地、市级粮食部门、军粮供应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每年1月份要根据人员变动,市场粮情变化及粮食库存的变化,对预案进行一次调整和修订,并于1月31日前报省粮食局备案。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修订补充,及时上报备案。第二章应急机构工作方法第七条当市场粮情出现异常情况时,在应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迅速成立应急指挥组,其余领导成员在应急指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应急指挥组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粮食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组确定应急等级,应急启动和终止由省政府决定。应急指挥组成员应在应急等级确定后1小时内赶到办公地点办公。办公地点为省粮食局。第八条应急办公室平时主要工作是监控粮油市场动态,分析粮情趋势,定期上报和公布市场粮情。负责指导全省粮食应急10预案的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工作。第九条当市场粮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急办公室在4个小时内要完成原因分析,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建议。起草粮食应急有关文件,对外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取消应急状态,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外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或取消应急状态,下达应急供给指令并指导实施。召集应急办公室人员集中办公。第十条应急领导办公室所有文件以省粮食应急供应办公室名义起草和印发,不再刻制应急领导办公室印章,用省粮食局印章代替。第三章应急报告机制第十一条建立粮食市场应急报告制度,健全灵活有效的报送机制,是适时启动粮食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报告应明确粮食应急工作不同责任主体,应急报告的时限、程序和方式。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下,应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市场波动情况、原因分析和采取的措施。第十二条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要组织相关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以内同时向省粮食局和所在地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粮油信息中心根据粮食市场监测、预警预报子系统平台,在发现国内、省内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以内向省粮食局报告。第十三条省粮食应急办公室根据《预案》的要求,在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的等级后,对省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立即通知省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在4小时内向省政府上报有关情况,同时报国家粮食局。第十四条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是否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事件进一步发展的趋势等初步情况。省粮食应急办公室电话:0971-8216544,传真0971-8226825。续报可通过网络、书面报告及传真三种方式,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具体要求参见附则中相关标准文书)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补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第四章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申请第十五条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拟取得青海省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企业向省粮食应急办公室提出申请;拟取得州(地、市)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向当地粮食应急办公室提出申请。州(地、市)级定点企业的资格审核办法由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须分别申请。第十六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粮食销售、加工和运输业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请12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一)应急粮食定点供应企业:(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经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正式开业2年以上,2年之内未发生过销售假冒伪劣粮油,以及其他因粮油销售而造成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2)年经营成品粮油数量达到500吨以上(含500吨),其经营网点市场辐射面较宽。(3)企业已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结算规范及时。(4)销售人员定期体检并取得健康证,企业已取得卫生许可证。(5)企业已建立完整的商品质量责任制,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有稳定的进货渠道,有健全的经营台帐。(6)企业坚持明码标价、所售粮油质价相符,计量准确。(二)应急粮食定点加工企业:(1)企业已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产品通过QS认证。(2)原则上企业正式投产3年以上,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书。(不含已受理或已公示,未获得注册证书者)(3)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面粉的生产规模为日处理小麦100吨以上(含100吨);菜籽油的生产规模为是处理菜籽100吨以上(含100吨)。(4)已建立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内控标准管理制度。(5)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含任何违禁物质,并保持产品质量稳定,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6)产品标签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等添加剂的必须在产品标签中标识。(7)企业经营业绩和信誉较好。(三)应急粮食定点运输企业:(1)企业已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2)年完成货物运输量达到0.5万吨,完成货物周转量1万吨公里。(3)企业具备一定运营设施,并具有较强的运输整合和物流配送能力。第十七条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申请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应当向省粮食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填报《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申请表格》,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鉴;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5、有关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等设施的证明材料;6、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书、证件。147、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上述资料因申请企业类型的不同而略有不同,具体资料要求以申请定点企业类型的标准文本为准。第十八条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申请表格从青海省粮食信息网站()下载。第十九条申请企业必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申请资料应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者的内容和格式应一致。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打印(营业执照等规范性文书除外)。电子文本应使用青海省应急粮食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文本制作。其中纸制文本一式三份,电子文本一份。第二十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数据应与青海省粮食流通、加工统计报表数据一致。如数据不一致或没有上报统计数据的需说明理由。第五章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受理审核第二十一条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认定受理工作,一般情况下于每年四月和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十二条青海省级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审核,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农发行等部门进行评审,评审前须经过必要的实地调查,结合各方面情况后综合确定。第二十三条青海省粮食局和有关部门在接到上报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4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企业。第二十四条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实行公示制度。青海省粮食局将审核结果在青海省粮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申请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和澄清。第二十六条经审核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企业由青海省粮食局、财政厅、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农发行等部门发文认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颁发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牌匾,相关信息同时在青海省粮食信息网和其他指定媒体公布。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对决定不授予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的,由青海省粮食局正式函告申请企业。第二十八条未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且对审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第六章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资格的企业应在企业明显位置悬挂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牌匾。省粮食局将按照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第三十条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供应和运输任务。应急定点供应企业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16开设账户,每日销售货款及时存入专户。第三十一条青海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企业进行定期检查,掌握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的变动情况,并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第三十二条经核准认定的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加工和运输企业资格,原则上在五年期间有效。如企业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预案》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时,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将适时取消定点企业资格,中止委托协议。第三十三条被取消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的牌匾由省粮食局统一销毁。第三十四条取得青海省应急粮食定点供应、加工和运输企业遗失牌匾的应及时向省粮食局报告,并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同时向省粮食局提出补办牌匾的申请。第七章粮食应急保障机制第三十五条适时吞吐储备粮是应对粮食供应紧急状态的重要措施和根本保障,也是建立粮食储备制度的基本政策取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青海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青海省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和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企业的实际情况,为提高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的应对能力和响应速度,充分调动应急定点企业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和完成应急任务的约束机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操作:(一)在条件成熟时,将储备粮管理工作与应急管理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