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性金融商品在資產管理上之應用李存修台大財金系2007年3月7日臺灣期貨交易所2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遠期期貨選擇權交換標的利率匯率股價(指數)商品信用氣候市場集中市場OTC3銀行間OTC衍生性商品交易狀況年利率有關契約匯率有關契約權益證券有關契約商品有關契約信用有關契約其他有關契約契約合計2001金額1,121,88612,862,4022,17427,8200014,014,282比例8.00%91.50%0.00%0.20%0.00%0%99.70%成長率159%4%N/A-51%N/AN/A9%2002金額3,032,16717,328,41119,27257,0460020,436,896比例14.50%83.00%0.10%0.30%0.00%0%97.90%成長率170%35%786%105%N/AN/A46%2003金額4,045,17025,343,57332,264125,8780029,546,885比例13.20%82.80%0.10%0.40%0.00%0%96.60%成長率33%46%67%121%N/AN/A45%2004金額7,376,32541,109,78545,001234,34427,470048,792,925比例14.70%81.90%0.10%0.50%0.10%0%97.20%成長率82%62%39%86%N/AN/A65%2005金額9,174,79743,751,48530,088179,78429,271253,165,427比例16.76%79.94%0.05%0.33%0.05%0.00%97.14%成長率24.38%6.43%-33.14%-23.28%6.56%N/A8.96%2006(11月底止)金額10,930,23055,807,12240,53553,11857,968066,888,973比例15.75%80.41%0.06%0.08%0.08%0.00%96.38%成長率註1.已剔除銀行間交易重複計算部份2.金額單位:新台幣百萬元資料來源:中央銀行統計資料4金融機構參與期貨集中市場交易之現況類別全市場家數已開戶期貨帳戶2006年實際從事期貨交易者家數(ID數)帳戶數家數(ID數)帳戶數投信基金515a4541,973146263銀行43b31991221保險公司41b17671025已有多家業者從事期貨交易,但尚未全面普及a:統計至2006年10月b:統計至2006年9月5金融機構參與期貨集中市場交易之現況(續)月份交易量(口)占全市場百分比(%)投信基金銀行保險公司政府基金總計2006/179,02216,47853,4558,449157,4040.852006/253,57716,83131,1666,224107,7980.662006/354,00624,07743,74312,344134,1700.662006/448,79115,11936,77314,895115,5780.492006/540,90324,07748,9576,048119,9850.472006/649,50822,91327,0507,772107,2430.462006/739,72615,39825,3265,23585,6850.522006/843,63313,54844,8988,517110,5960.612006/934,70412,80742,44817,228107,1870.612006/1036,83322,31432,78718,543110,4770.81總計480,703183,562386,603105,2551,156,1230.60註:未包括專業法人全權委託交易,銀行業交易量含部分票券商6法人參與程度與國際間比較(交易量百分比)自營及造市帳戶35%國外機構法人26%本國機構法人10%國外自然人3%本國自然人26%香港交易所(HKEX)2004.7-2005.6韓國交易所(KRX)2006.1-2006.12資料來源:1.DerivativesMarketTransactionSurvey2004/05,HKEX2.KRX網站(fm.krx.co.kr:8888/english/index.asp?pg=5)3.CommitmentsofTradersReport,CFTC,2006.12.5(交易量百分比)專業期貨商0.6%證券商自營43.1%銀行0.3%投信基金1.6%保險公司0.2%其他法人0.8%外資機構法人16.1%本國自然人37.3%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S&P500IndexFutures/Options2006.12.5(未沖銷部位百分比)避險法人63.0%價差交易人8.8%非避險性大額交易人7.5%小額交易人20.6%小結:我國期貨市場法人參與程度與韓國接近,但低於香港;在未沖銷部位方面,則略低於美國7運用期貨與選擇權管理價格風險截至2006年底,本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投信基金共持有我國股票總市值新台幣1.46兆元類別家數持股股票總市值(新台幣億元)本國銀行427,832(註1)保險公司414,211(註2)證券投信基金179(註3)2,558(註4)合計26214,601註1資料來源:銀行局,95年11月,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簡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項目。註2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95年10月,人身保險業資金運用表及財產保險業資金運用表「股票」項目合計數。註3資料來源:中華民過證券投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95年12月,「封閉式(投資國內)、開放式(投資國內)及國外募集(投資國內)股票型基金合計數」。註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證券投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規模」。8運用期貨與選擇權管理價格風險2004年至2007年2月間,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報酬率之年波動度為17.69%,每年本國銀行、保險公司與證券投信基金持有之股票暴露風險約在新台幣2,500億元至6,000億元之間,風險不可謂不大。損益信類區間(億元)68%95%98%本國銀行±1385±2770±3227保險公司±745±1490±1736投信基金±453±906±1055總計±2583±5166±60189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一、遞延投資決策期貨之「現貨替代」功能,可協助機構法人在資金尚未到位,或選股決策尚未完成前,以相同市值之期貨部位代替持有現貨,達成遞延投資決策之目的。交易策略:買進期貨10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二、短期避險與調整投資組合賣出期貨提供機構法人簡單、迅速之短期避險與資產調整功能,可規避市場因短暫經濟或政經因素導致之價值下跌損失,並利於迅速調整投資組合屬性,追求更大利潤。期貨交易具有成本低廉、流動性高等優點,可以避免直接買、賣股票之交易成本過鉅、執行效率較差及造成現貨價格衝擊等問題。交易策略:賣出期貨11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三、提高資金用運效率機構法人運用買進買權策略,可以減少購買股票之資金準備與風險,提高資金運用效率交易策略:買進買權12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四、創造額外收益多頭市場,賣出價外買權,享受權利金收入,在不影響既有股票投資組合的情形下,為機構法人創造額外收益交易策略:賣出買權13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五、為投資組合購置保險買進賣權如同為股票投資組合購置保險,機構法人可以選擇合適的履約價格與存續期間,決定保險金和自負額,控制投資組合風險暴露程度與最大承受損失。交易策略:買進賣權14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六、低價購進股票賣出賣權提供機構法人低價購進股票之另一種選擇,權利金收入使實質購買價格較一般市價更低,適用於逢低承接之投資策略交易策略:賣出賣權15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七、α策略以指數期貨機動調整β係數,視經理人對市場走勢之研判,決定marketexposure以選股能力挑出打敗大盤的個股,漲幅超過指數,或跌幅小於指數之個股均可,以捕捉正的α值降低波動,追求絕對報酬16運用指數期貨與選擇權提升投資組合效益八、Arbitrage策略Equityportfolio分成兩部份,一為passivepart,另一為activepartActivepart突顯selectivityPassivepart與期指搭配尋求arbitrage機會–當期指過高→空期指,加碼passivepart–當期指過低→多期指,減碼passivepart–passivepart可以用ETF取代不須shortequity17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一、調整銀行資產負債間的期間缺口若資產之利率敏感度大於負債之利率敏感度,則在利率上升時,淨值會下跌策略:賣出公債期貨18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二、控管債券投資組合之利率風險債券於利率上漲時會跌價策略:賣出公債期貨19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三、增加債券投資組合之報酬率預期利率下跌時,可增加債券部位,或提高債券投資組合之利率敏感度,買進公債期貨可同時達成此二目的策略:買進公債期貨20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四、殖利率曲線之斜率策略預期殖利率曲線變陡(長、短期利率差擴大),可買進短期利率(30天CD)期貨,賣出長期利率(公債)期貨。預期殖利率曲線變平或變負斜率(長、短期利率差縮小),可買進長期利率期貨,賣出短期利率期貨。策略:longorshortBOB(BilloverBond)spread21運用公債期貨管理利率風險五、控管IRS之利率風險銀行若從事支付固定利率,收取浮動利率(CPrate)之IRS,會承受CPrate下跌之風險,可買進30天CP期貨銀行若從事支付浮動利率,收取固定利率之IRS,會承受CPrate上漲之風險,可賣出30天CP期貨策略:longorshort30天商業票券利率期貨22投信基金法令規範法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期交所每日盤後檢核多頭期貨契約總市值+(買進買權+賣出賣權+賣出買權)×履約價格×契約乘數+max{0,(空頭期貨契約總市值+買進賣權×履約價格×契約乘數-有價證券總市值)}≦A.淨資產價值15%(簡稱G1)B.可運用資產餘額(簡稱G2)買進選擇權權利金總額≦淨資產價值5%投信業者每日盤後向本公司媒體申報系統申報辦理23投信基金問題點選擇權市值以「履約價格×契約乘數」計算,不考慮選擇權價內外程度、權利金高低,影響投信基金交易選擇權意願(尤其是價外選擇權)ShortCall策略視為「增加投資效益」,與LongCall、ShortPut額度合計,不同於一般多、空分計概念24銀行業法令規範法源:金管會93.09.21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68號函交易標的:以期交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額度限制:股價類期貨:期貨未平倉部位(空頭避險部位)總市值+LongPut權利金+ShortCall履約價值≦前日收盤股票總市值但銀行因辦理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得因避險需求建立期貨避險部位,不受前項限制利率類期貨:多、空頭部位應依利率風險管理政策之需求,控管持有部位,並由獨立於交易部門之風險管理單位依每日市價予以評估25銀行業問題點目前銀行業實際從事期貨交易情形,與法令允許之額度上限相距甚遠,顯示未來銀行業從事期貨交易,仍極有發展潛力惟目前法令限制銀行業從事期貨交易,除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避險交易外,只得從事股價類期貨空方避險交易,不得作多,對其交易彈性造成限制26保險業法令規範法源:95.6.1金管會「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自律規範」額度限制:基於避險目的:持有契約總(名目)價值≦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值基於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持有契約總(名目)價值,≦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40%;國外部分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