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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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法鼓励政策(一)税基优惠1、加计扣除: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费用化、开发费用资本化2、加速折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3、投资抵免:企业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二)低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减免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地税局税政二科谢宪仪一、研发费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历史沿革适应对象由窄变宽优惠程度由低变高相关审批由繁变简•(一)1996年4月7日,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的基础上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适用范围: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限制:1.亏损企业不享受2.研发人员工资按计税工资调整3.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抵扣(二)19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除重申96年规定外,强调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税所得额(三)2003年11月27日,财税[2003]2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财务制度健全、查帐征收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包括外资、私营、民营企业等)(四)2006年9月8日,财税[2006]88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象: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抵扣: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税[2006]88号中的技术开发费项目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买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1、对技术开发费扣除的变化(1)变化前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2)变化后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续)(3)变化内容:A、原政策要求必须是盈利企业,且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增长比率≥10%,才允许加计扣除,而新政策适合所有技术创新企业;B、原政策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部分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抵扣,但新政策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扣除。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续)2、职工教育经费的变化(1)变化前政策: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1.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变化后政策: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变化内容:强调了提取并实际使用,并明确将比例提高到2.5%,即有限额比例的收付实现制。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续)3、设备折旧政策的变化(1)变化前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2)变化后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财税[2006]88号与以前政策变化比较(续)3、变化内容:对符合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更为宽松,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的办法。(五)2007年9月4日,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与《企业财务通则》相配套,属于通则下面的具体财务管理指导意见1、明确了研发费用的范围。2、企业应单独归集核算研发费用。3、集团公司可以在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范围内集中使用研发费用。4、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5、界定了什么是“研发人员”和“研发机构”。财企[2007]194号研发费用的范围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1、直接材料------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直接人工------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固定资产相关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无形资产相关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中试和试制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成果论证验收等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7、委托研发费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其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六)《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关于研发费用的表述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究阶段:计入当期费用,不资本化------开发阶段:根据会计准则自行判断是否资本化二、财税[2006]88号与财企[2007]194号研发费用归集比较研发费的归集内容直财企[2007]194号财税[2006]88号备注接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材料费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劳务费用人工用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委托直财企[2007]194号财税[2006]88号备注接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1、为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中试费2、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用3、新产品设计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固定资产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无形资产财企[2007]194号财税[2006]88号备注间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其他接费用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后续三、税务机关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一)国税发[1999]49号文规定1.纳税人须先立项、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2.立项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加计扣除申请,并附立项书、开发计划、预算和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下达《审核确认书》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二)2004年6月30日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加计扣除的审批,改为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和扣除。税务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1.企业必须帐证健全,能准确归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2.企业年度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1)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2)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帐证不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不得享受。(三)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财企[2007]194号1、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侧重基础研究、引用研究、系统开发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2.判断依据和方法(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3.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4、注意事项---研发活动的项目归集(按项目)---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设立台账(分类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合理划分研发费用和生产费用---年度申报期内提供资料申请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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