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促进属地社会矛盾及时、合理、有效化解,维护农村当地平安和谐,根据当前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村级调委会主任的产生和任职条件在第十届村委换届选举工作中,各乡镇要指导各行政村加强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选齐配强村级调委会主任。推选产生的村级调委会主任要具备日常生活在村里、身体健康、公道正派、有威信、有一定调解工作能力等条件。鼓励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沟通能力强的村级调委会主任连选连任,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调委会主任,要予以辞退。二、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依托村(社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挂“某某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在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村一级调解组织要达到“六统一”(名称、印章、场所标识、徽章、工作程序、文书),“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规范运行。村级人民调解组织主要职能:一是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二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掌握属地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矛盾纠纷隐患。三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对属地发生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及时向乡镇汇报调处情况。四是对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要以完成司法局规定的法律文书为标准,制作成调解协议书,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上报,做好稳控。三、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调处不成功时,逐级移交上报至乡镇、县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认真梳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统一受理:村级调解组织统一受理群众上访、排查发现和移交(交办)的矛盾纠纷。对不适合调解的,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行政、仲裁、诉讼等其他渠道进行解决。认真梳理:受理矛盾纠纷后,按种类、性质进行登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分析矛盾症结,找到矛盾成因,形成调处办法。依法调处:调解人员坚持自愿、平等和尊重当事人诉求权利的基本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制定相应调解规则,在充分听取当事人诉求基础上,依法合情合理进行调处。限期处理:一般民事纠纷,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或向上移送;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2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再适当延长30日,从制度和责任上保障矛盾纠纷能得到及时调处。司法确认: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如果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村级调委会主任政治待遇和劳动报酬调委会主任享受村级副职政治待遇,是共产党员的,可列席村支委会议,不是共产党员的,可列席村委会议。村级人民调解员调委会主任劳动报酬每年小村1500元,大村2000元,以全县农村平均人口划分大小村,劳动报酬由乡镇从农村转移支付中统一切块解决。五、村级调委会主任考核聘用县司法局要完善调解工作考核与聘用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对聘选的村级调委会主任,实行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用。加强对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业知识、法律政策、调解技能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六、村级调委会主任奖惩措施建立以人定补、以案定补、以奖代补相结合的矛盾调解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村级调委会主任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县、乡指派的矛盾纠纷案件,每解决一起补助50元。对今后连任的村级调委会主任,将根据连任工作年限计发工龄工资,并每年评选一次“金牌调解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对村级发生进京、赴省非正常访1人次,分别扣发村调委会主任年工资总额的10%、5%,对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越级上访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