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C[2011]4040-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企直联三方协议()农银现服联字()第号2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甲方(全称):武乡县财政局住所(地址):武乡县太行街综合办公大楼电话:0355-6390932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向东乙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乡县支行住所(地址):武乡县太行街180号电话:0355-6382360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建明丙方(全称):山西传世科技有限公司(企业ERP软件开发商)住所(地址):太原市高新区数码港A座B-501室电话:0351-2790156传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毋东明为利用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财务管理系统或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系统(以下称“ERP/财务管理系统”)自助完成银行账户服务,甲方自愿向乙方提出使用银企直联服务申请,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实现上述目的,开发乙丙双方接口系统,并给予相应的技术支持和配合。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乙、丙方双方的义务(一)丙方作为甲方ERP/财务管理系统的开发者和维护者,保证该系统的安全,并承诺产品中不存在任何威胁甲乙方资金和系统安全的隐含功能或程序漏3洞。(二)为保障乙方系统不受攻击性查询破坏,丙方为甲方设计的账户自动查询功能,其每笔查询间隔应不少于1分钟。(三)在银企直联系统和ERP/财务管理系统运行安全、正常的情况下,乙方和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1、账户查询服务;2、在每个银行工作日的以前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指令转账付款服务。(四)乙丙双方共同维护银企直联系统和甲方ERP/财务管理系统的安全联接,确保安全、准确地交换有关数据。1、乙方负责维护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应用程序的安全。丙方负责甲方ERP/财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按照乙丙双方协商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与乙方的联接。2、乙丙双方负责维护各自系统或软件的正常运行,并共同确保双方系统联接的安全畅通。3、经甲方确认,位于甲方内部网的乙方系统与丙方接口系统之间,无需增加安全措施。4、乙丙双方应设立咨询和联系电话,乙方负责解答甲方办理金融交易过程中的疑问;丙方负责解答甲方使用ERP/财务管理系统过程中的疑问,及时解决软件使用的有关问题。5、对于甲方使用乙丙双方共同开发的银企直联系统中发生的问题,乙丙双方应派技术人员进行问题定位,并经双方技术人员签字确认,明确各自责任,承诺解决时间,按甲方的具体安排,各自解决问题。(五)乙丙双方对自身系统/产品的升级改造等行为如果涉及乙丙双方共同开发的接口软件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的更改,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并为对方提供接口软件修改后的测试环境。在更改后的软件测试期间,乙丙双方应保障甲方仍能够得到本合同所述在正常情况下乙丙两方应提供的服务。(六)乙丙方共同承诺: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侵犯对方或第三方4的知识产权;双方对获知的对方任何商业、技术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协议生效期间及协议无效、终止后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但根据法律或为履行司法、监管机构的命令而披露或公开的除外。第二条乙、丙双方的权利乙方和丙方有权对甲方使用的银企直联系统和ERP/财务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第三条甲、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丙双方另行通过开发合同书约定。如与本协议或甲乙之间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冲突,应以本协议或甲乙之间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为准。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编号:()农银现服字(2013)第1号]有关约定为准。第五条知识产权(一)乙丙双方共同开发的接口软件的著作权由双方共有,如果该接口软件可以分割使用,乙丙双方对各自开发的软件部分可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该接口软件的整体著作权。(二)丙方不得向乙方的金融同业转让接口软件中其单独享有著作权的部分,如确需转让,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三)乙丙双方应当自接口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向软件著作权登记部门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丙方认可乙方的上级行有权代替乙方申请登记。登记所需费用由乙丙双方根据各自单独享有的著作权比例承担;如该接口软件不可分割使用,则由双方平均分担登记费用。(四)如果乙丙双方共同开发的接口软件的一部分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由开发该部分接口软件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接口软件整体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则由乙丙双方按照各自开发的份额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由于乙丙一方或双方的系统运行故障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接受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不少于_七_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内补救,所需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若违约方未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补救,甲方有权解除合5同,但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协议各方,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二)乙方或丙方对银企直联系统和ERP/财务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如导致甲方不能正常接受本协议约定的服务,甲方有权为进行升级改造的一方规定一个不短于_七_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升级改造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内消除对甲方接受服务的影响。超过该合理期限的,升级改造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_七_个工作日内仍未消除对甲方接受服务的影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协议各方,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三)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部分或全部约定义务时,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关提供的不可抗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性质和影响,该方可相应免除违约责任。除三方另有约定外,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本协议应继续履行。第八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九条争议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三方自愿依据甲、乙双方现金管理服务协议[编号:农银现服字(2013)第1号]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解决争议。第十条协议的生效(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间五年。期满前两个月内三方中任意一方均未书面通知其余两方协议不续期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五年。前述自动延期的约定可在延长期届满后再次适用,累次有效。(二)合同履行完毕前,如遇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的,乙方可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事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第十一条其他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丙方声明: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