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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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兴文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二)编制依据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订本预案。(三)适用范围凡在我县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气象灾害,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大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二、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一)灾害等级划分根据《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自然灾害等级标准和动植物疫病类别,我县自然灾害(含动植物疫病)等级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和一般灾害共四级。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1)农作物受灾面积达8000公顷以上,综合损失率在40%以上;(2)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3)因灾死亡30人以上;(4)大牲畜死亡5000头以上;(5)鱼类损失80万公斤以上;(6)森林火灾、虫灾受灾面积在500公顷以上;(7)人口稠密或较稠密的城市及邻近地区,发生6级以上,造成200人以上人员死亡的严重破坏性地震;(8)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即日降雨量小于5毫米)达45天以上,作物受干旱面积占总作物面积的百分率大于8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的百分率大于6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30%,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60%,水田缺水率大于80%,作物长期大面积缺水,稻田大面积龟裂,禾苗干枯死亡;(9)畜禽发生口蹄疫或禽流感疫点在2个以上;(10)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1)农作物受灾面积3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综合损失率在40%以上;(2)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3)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4)大牲畜死亡3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5)鱼类损失30万公斤以上、50万公斤以下;(6)森林火灾、虫灾受灾面积在1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7)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城市及邻区发生4级以上、5级以下,造成20人以上、200人以下人员死亡的严重破坏性地震;(8)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达31—45天,作物受旱面积占总作物面积的51%—8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的41—60%,土壤相对湿度为31—45%,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为41—60%,水田缺水率占51—80%,较大面积较长时期作物生长严重受阻,稻田龟裂,出枯萎死苗;(9)畜禽发生口蹄疫或禽流感疫点在1个以内;(10)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1)农作物受灾面积1000公顷以上、3000公顷以下,综合损失率在40%以上;(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3)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4)大牲畜死亡1000头以上、3000头以下;(5)鱼类损失在10万公斤以上、30万公斤以下;(6)人口稠密或较稠密城市及邻区发生3.5级以上、4级以下,造成1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的破坏性地震;(7)作物生长需水关键期连续无有效降雨日达21—30天,作物受旱面积占总作物面积的31—50%,成灾面积占受旱面积的21—40%,土壤相对湿度为50—41%,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百分率为21—40%,水田缺水率占31—50%,较大面积田面缺水,影响作物发育生长,禾苗出现萎蔫;(8)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4、未达到较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性灾害。(二)预案启动突发性自然灾害(含动植物疫情)发生后,县政府相关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同时启动本预案,受灾的乡镇政府也同时行动。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指挥机构分别为各级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包括:防汛抗旱指挥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森林防火指挥部、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等。各应急指挥机构行使应急指挥决策权,其它重大灾害,由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各级救灾指挥部、领导小组分别在政府相应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作为协调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1)向各救灾工作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或领导小组报告;(3)负责灾情、疫情和救灾、疫病防治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疫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疫情和救灾、疫病防治工作情况;(5)协调救灾和疫病防治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6)协调跨乡镇救灾和疫病防治工作;(7)指挥部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办公室可分为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组可分为: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工程抢险、转移安置、交通恢复、生活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宣传动员、恢复重建等。四、应急准备(一)资金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情况、本年度的灾害预测,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保证足额到位。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恢复重建。2、各乡镇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乡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救助。(二)物资准备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1、乡镇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各地灾害特点,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2、每年汛期前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相邻乡镇的救灾储备物资。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三)通信和信息准备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1、加强县级、乡镇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2、以县救灾办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3、建立减灾监测与信息网络系统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四)救灾装备准备1、县级有关部门要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2、县民政局要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装备。(五)人力资源准备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务、气象、地震、国土、农业、林业、畜牧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六)社会动员准备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3、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七)宣传、培训和演习1、开展社区(居委会)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2、不定期组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3、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一)灾害预警预报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县和有关乡镇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二)灾害信息共享县救灾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通报信息。(三)灾情信息管理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1)灾情初报。县救灾、民政和灾害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县级对口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1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救灾、民政部门和省民政厅。县救灾、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救灾和民政部门报告。(2)灾情续报。在较大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救灾、民政部门和灾害行政主管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救灾、民政和灾害行政主管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对口部门上报,重大级以上灾害县救灾、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市救灾、民政部门上报。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3)灾情核报。在较大级以上灾情稳定后,各乡镇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对口部门报告。县救灾、民政和灾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分乡镇灾情数据)向市对口部门报告。3、灾情核定(1)部门会商核定。县救灾、民政和灾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农业、水务、国土、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2)县救灾、民政、灾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六、应急响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Ⅰ级响应1、灾害损失情况(1)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达到特大灾害等级: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8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2、启动程序接到灾情报告后,县救灾办商县民政局和县灾害行政主管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县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同时将灾情和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3、应急响应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市政府派出的工作组指导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救灾办、民政局、灾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长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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