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及广播服务公证合同兹证明,通过缮录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澳门财政局公证处第378号簿册第56页至68页的公证合同,是对电视及声音广播服务批给合同作出修订及续期;此批给合同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同一公证处第278号簿册第40至58页签订,最后一次的修订合同缮立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同一公证处第314号簿册第98至113背页,该修订及续期合同内容如下:第I章概则第一条(本合同之标的)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简称“澳门特区”或“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授予澳门广播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承批人”)下述的权利:提供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服务;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撑上述服务的电视及声音广播公共电信系统。二、为提供上款a项所述服务及操控b项所述系统,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广播用无线电频率及频道。第二条(电视及声音广播的概念)所称电视及声音广播,意即采用非导向电磁波、以无名址单向形式传输供市民大众接收的连声影像以及声音。第三条(目的)承批人在本身业务的营运上,应遵从无线电广播的法定目的。第四条(不符广播目的之节目和信息)传输下述的节目和信息,视为不符广播目的:鼓吹犯罪行为或提倡性别歧视、排外、暴力或怨愤,以及内容含淫亵或不雅成分;煽动对社会、民族或宗教的少数群体采取擅专或攻击行为;鼓吹不爱惜生存环境。第五条(技术规格)一、在不影响承批人须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电信办)取得有关的政府许可的现行法例规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广播站的设备,应遵守以下的主要技术规格:a)声音广播方面中波,调幅OM-AM按照载于附件I文件内,由1975年在日内瓦举行的1区及3区、长波及中波无线电广播地区行政会议的最后决定;发射频率900KHz最大辐射功率10KW天线高度75m短波,调频VHF-FM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主要是:?发射频率98MHZ辐射功率10.6KW(最大)天线辐射图按照附件II天线确实高度123m极化垂直方位东望洋山短波,调频VHF-FM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主要是:发射频率100.7MHZ辐射功率21.2KW(最大)天线辐射图按照附件Ⅲ天线确实高度123m极化垂直方位东望洋山短波,调频VHF-FM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主要是:发射频率90.8MHZ辐射功率21.2KW(最大)天线辐射图按照附件IV天线确实高度123m极化垂直方位东望洋山短波,调频VHF-FM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主要是:发射频率106.1MHZ辐射功率21.2KW(最大)天线辐射图按照附件V天线确实高度123m极化垂直方位东望洋山b)电视广播方面按照与其他当局协定的计划主要是:超短波,UHF-频带IVCCIR频道30频带542至550MHz发射器功率200W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9辐射特徵按照附件VI天线确实高度120m极化水平方位东望洋山超短波,UHF-频带IVCCIR频道32频带558至566MHz发射器功率200W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9辐射特徵按照附件VII天线确实高度120m极化水平方位东望洋山超短波,UHF-频带VCCIR频道43频带646至654MHz发射器功率10W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辐射特徵按照附件VⅢ天线确实高度100m极化水平方位海兰花园超短波,UHF-频带VCCIR频道45频带662至670MHz发射器功率10W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辐射特徵按照附件IX天线确实高度100m极化水平方位海兰花园超短波,UHF-频带VCCIR频道47频带678至686MHz发射器功率30W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幅射特徵按照附件X天线确实高度200m极化水平方位路环保安部队塔楼超短波,UHF-频带VCCIR频道49频带694至702MHz发射器功率30W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辐射特徵按照附件XI天线确实高度180m极化水平方位氹仔保安部队塔楼超短波,UHF-频带VCCIR频道55频带742至750MHz发射器功率30W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辐射特徵按照附件XII天线确实高度180m极化水平方位氹仔保安部队塔楼超短波,UHF-频带VCCIR频道60频带782至790MHz发射器功率10W天线最大接收能力,db10辐射特徵按照附件XⅢ天线确实高度130m极化水平方位嘉华阁二、为实现本合同所订责任而证实有需要时,承批人可申请在原有频道上增加别的可用频道或改变所获批给的频道的技术规格。三、承批人可按为本特区而定之技术规格申请增加卫星电视数码播放频道或地面电视数码播放频道。第六条(播出的节目频道)一、承批人必须播出:a)电视广播方面:一条分米波(超短波)中文节目频道;一条分米波(超短波)国际化节目频道,包括葡文每日新闻及资讯节目。b)声音广播方面:一条调频米波(短波)中文节目频道;一条调频米波(短波)葡文节目频道。二、除上款所指的频道,承批人还可播出一条卫星电视中文频道及两条调频米波(短波)声音频道,后者其中最少一条为中文广播。三、为上述两款规定之目的,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条所述及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日后拨给频率的频道。第七条(国际协议的约束)承批人须遵守适用于澳门特区的电信及社会传播国际协议或协约的规定。第八条(与外间的合作)一、承批人可与外地的电台、电视台以及制作人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在澳门特区广播该等电台及电视台的节目及其他制作。二、承批人应运用必要的技术资源,接收及广播上款所述节目。第II章批给第九条(期限)批给由签署本合同起计续期十五年。第十条(本批给的不可转移性)本批给属不可转移性,未经批给人许可,不得进行顶让或分营,即使部分亦然。第十一条(担保)批给人订定承批人应缴保证金的金额、期限及条件。第十二条(批给的接管)一、当发觉在未经批准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全部或局部中断服务,或当出现特殊情况,又或当承批人的组织运作或设施、设备的状况出现严重弊端时,澳门特区可暂时取代承批人的地位,接管本批给,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材料,以便实施必需的措施来确保批给活动的进行。二、在接管情况下,为维持服务的一切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服务的倘有额外费用,概由承批人承担。三、导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以正常条件恢复经营服务,为此,将重新拥有有关的设施、设备及材料。四、如果承批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经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的因素,批给人可即时撤销批给。五、在接管批给的期间内,承批人无须承担本合同引生的义务。六、接管的期间不算入批给期。第十三条(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一、为本合同之目的,所称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包括:有关当局的干预、战争、公众秩序的改变、火灾、地震、水灾、风灾、大气放电、破坏活动、罪恶行为、经适当证明的第三者干预,以及任何其他不可抗拒及不可预料的类似情况。二、一切由监察实体基于有依据的意见,结论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而且非属过失或故意的情况,亦视为偶发情况或不可抗力情况。三、当已经遵守安全规章的规定及有关官方机构及部门订定的规定和守则,或无该等规定时,已经遵守一般施行的规定,均视为已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四、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承批人毋须承担在本批给合同内承担的义务,但必须证明已采取一切防患于未然的必要预防措施。第十四条(撤销)一、如果承批人违反本合同订定的主要义务,批给人可撤销本批给,尤其发现: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经营;承批人使用不足或不当的设备;违反无线电广播活动的法律制度;暂时或永久地全部或局部转移批给;不向批给人缴付应缴的回报。二、批给人未预先以双挂号信通知承批人限期最多九十天内履行未完的责任,不宣告撤销。三、撤销批给后,用作经营的财产概无偿归属澳门特区。第十五条(因公众利益的撤销)一、在公众利益迫使下,批给人得在任何时刻撤销本批给。二、如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时,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及已作出的投资、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第十六条(赎回)一、批给人可在本合同期满前赎回批给。二、本续期生效十年后方可作出赎回。三、如批给被赎回,承批人有权获得一项赔偿,计算方法是,在考虑到尚馀的批给期、已作出的投资及可取得的合理利润下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之。第十七条(消灭)本批给因下列原因消灭:批给期告满;批给人与承批人达成协议;撤销;因公众利益而撤销;赎回。第十八条(用于批给的财产归属澳门特区)一、批给因第十七条预料的任何形式而消灭时,用于批给的一切财产和权利概归属澳门特区。二、用作建立制作场地、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的大楼,以及承批人在经营业务时通常使用的设备、用具、材料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批给之物。三、承批人承诺,所交出用于批给的财产,具备可让服务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的功能和保养,如欠缺该等条件,澳门特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的款项,为此,可在补偿金或保证金中扣除。四、上款所述财产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交付。第十九条(融资合同)在归属情况下,澳门特区可以取代承批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所指设施及设备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者。第二十条(归属的数值)一、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承批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总资产净值加上最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二、如对计得的数值有异议,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仲裁庭解决。第二十一条(归属数值的修正)如澳门特区在赎回或为公众利益撤销批给的情况下承受第十九条所述的地位,上条所指数值将减去在归属日尚欠的本金总和及该总数以归属日至约定还款期结束时融资合同采用的息率计得的利息,此乃固定息率的做法;如属浮动息率,则用过去期间的平均息率计息。第Ⅲ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第二十二条(批给人的权力)一、在不影响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下述的权限:确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计划文件;对承批人及其发展的业务进行长期监察;委任一名政府代表,并赋予法律、本合同及承批人章程订定的权力;批准承批人提出的全部或部分暂停经营要求;批准承批人章程的变更;命令施行罚则;依法律或本合同赋予的权能,命令消灭批给。第二十三条(承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批人可在遵守有关的现行法例下,占用澳门特区或其他公权法人的公产或私产土地,来为对于履行职责是不可缺少的设施及设备建立输送设备。二、承批人亦享有下述权利:a)在有关当局预先批准下,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认别及因工作需要时,在公众地方自由通行;b)本身无线电中心由有关现行法例订定的地役保护权;c)在制作场地与传输中心之间,及在传输中心与有必要的转播站之间建立的赫兹束的地役保护权;d)依法建立对于实现本身宗旨是必需的,开通澳门特区内或外的任何电信系统。第二十四条(承批人的义务)一、除法律及本合同其他条文订定的义务外,承批人应为履行本批给的规定而设法拥有必需的人力、技术、材料及财力,以良好地经营所批给的业务,以及进行一切的工作,使到用于批给的财产有良好的保养。二、承批人还有义务:严格遵守由澳门特区政府在电视及声音广播方面作出的与维护公众利益有关的指令和指示;制定跨年度计划,显示将要推行的目标和策略;制定反映跨年度计划实施进度的业务计划;遵守国际电信联盟机构的适用规定及电信办发出的技术性规则和指示;确保经营的持续性和常规性;紧随在声音及电视广播领域内的技术趋势,并为电信网络引入最现代化的科技;以选择澳门特区为居所,对经营批给业务是必要的人员来为本身服务;向批给人提供对其执行职务是必要的资料和解释,并向其提供必需的工具,使其实质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限;遵守法律或本合同订定的其他义务。三、上款b及c项所述的计划文件,均须在开始实施的六十天前寄交批给人通过。第二十五条(投资)一、承批人必须作出必需的投资,以保证第六条所定节目,在符合最佳的声像广播素质标准下完全覆盖澳门特区。二、承批人亦必须紧随声像广播领域的技术趋势,以保证时刻履行上款的规定。三、承批人作出的投资应载明于第二十四条第二款b及c项所述的跨年度计划及业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