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内旅游合同(官方范本05年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_甲方(旅游者):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___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传真或电子邮件: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现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国内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旅游者)情况(一)本合同甲方人数为_____人。甲方共同委托的签约代表人是______(委托书详见附件三)。(二)甲方人员情况:□如下。□详见附件二《甲方(旅游者)名单》(《甲方(旅游者)名单》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第二条旅游内容及安排(一)本次旅游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二)出发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三)结束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结束地点:_________________。(四)行程时间(包含在途时间)共计_____日_____晚。(五)旅游线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宿如遇单人房间时,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八)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九)购物安排: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购物不超过_____次。(十)自费项目:本次旅游行程中乙方安排的需要甲方在本合同旅游费用以外另行付费的项目不超过_____个,付费金额不超过_______元人民币。(十一)导游服务:乙方全程陪同人员_____人,旅游目的地导游员_____人。(十二)乙方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国内旅游行程表》(附件一),于出发前日内交给甲方,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服务标准本次旅游乙方的服务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此外,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的其他服务质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旅游费用(一)本次旅游的旅游费用为:成人每人_______元人民币,儿童(_____岁以下或身高____米以下)每人_____元人民币,总计为______元人民币。(二)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预付______元人民币,余款于旅游开始前_____日内付讫。(三)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1、乙方代甲方办理旅游所需证件、手续的费用。2、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如遇交通部门票价调整,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3、《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当补交所需差额。4、《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交通游览费用。包括自机场、港口、车站等交通口岸至住宿地、自住宿地至游览地的往返交通费、非甲方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第一道门票费。5、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含导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四)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行程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安排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3、行程中甲方参与的自费项目的费用。4、行程中甲方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5、甲方自行投保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的费用。6、未列入本合同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其他费用。(五)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条人数约定本次旅游成行的基准人数为______人。参加旅游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乙方可最迟于旅游开始前第3日(不含开始当日,下同)通知到甲方,双方解除合同,并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乙方一次性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订立新的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还或由甲方补足。第六条地接社约定乙方可以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接待安排本次旅游中外埠的旅游行程。乙方委托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一)要求乙方出示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如实告知本次旅游组团形式、住宿、餐饮、交通、景点、购物、服务标准等行程安排真实情况以及注意事项的权利。(二)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内旅游行程表》记载的内容,组织安排本次旅游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的权利。(三)自主选择合同约定行程中的自费项目、自愿购物、拒绝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合理安排的权利。(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要求乙方出具合法发票的权利。(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六)对乙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意见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第八条甲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旅游过程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与本团其他成员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杜绝在景点建筑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三)如实向乙方提供有关个人身份、健康、联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证个人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将健康状况告知乙方。(四)做好旅游行程中的自我安全防护,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不擅自离团活动。(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六)遵守团队纪律,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旅游过程中与乙方发生纠纷时,平等协商解决,或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不采取拒绝登机(车、船)或其他方式拖延旅游行程、扩大损失和影响。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一)核实甲方提供的证件及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二)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餐馆、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四)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旅游行程的权利。(五)拒绝甲方提出的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第十条乙方的义务(一)向甲方出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出发前向甲方如实说明本次旅游的组团形式、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甲方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个人保险。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宜,事先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积极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三)妥善保管办理旅游手续所需的甲方各种证件资料。(四)对甲方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甲方的旅游活动。不强制甲方购物,不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保证甲方在《国内旅游行程表》中所列各景点的游览时间。(六)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后,向甲方出具合法发票。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一)出发前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二)出发前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在保证旅游内容和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并承担责任(甲方与其他旅行社另行签定合同的除外)。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方可以在征得本旅游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书面同意后,对相应合同内容予以变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可能导致甲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可采取合理的措施单方变更合同。因上述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余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二)除前项约定的情形外,变更本合同内容,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解除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一)本次旅游开始时,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于中途加入本次旅游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项约定承担责任。(二)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等个人身份资料,致使乙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或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的,承担乙方因此已支出的直接费用。(三)在旅游开始前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乙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四)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乙方解除本合同或未通知不参加的,承担乙方为办理本次旅游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五)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按照迟延支付部分每日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六)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七)旅游行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乙方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八)旅游行程中因自身过错、自身疾病以及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一)代办旅游手续及旅游过程中,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手续或代办的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应积极补办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影响甲方旅游行程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除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不能成行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到甲方,退还甲方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情形和标准支付违约金:1、在旅游开始前第2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2、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3、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甲方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三)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到甲方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约定承担责任。但因甲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不当,致使乙方未能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四)擅自变更合同的,按全部旅游费用的5%支付违约金;因此增加的费用,自行承担;减少旅游行程的相关费用,退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五)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乙方应负责退换;不予退换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六)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继续履行本合同,但应支付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对其中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内容,乙方应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承担全部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因旅游行程延误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七)旅游行程中弃置甲方的,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行程的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八)旅游行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九)除上述约定外,乙方提供的旅游服务中其他违反《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规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赔偿。第十六条免责条款(一)本合同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