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各分、子公司的联系和沟通,建立畅通的信息双向传递渠道,更好地为各单位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公司、子公司联络员。第二章联络员的管理第三条联络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热爱联络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了解本单位主要工作,掌握基本情况,能够做到上传下达;(三)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电脑操作技能。第四条联络员原则上由各单位行政人员或总经理助理、总账会计等人担任,也可以由各单位按上述条件推荐,指定专人担任,报公司行政管理部登记备案。经公司审批核定,对符合条件者发文公布。(四)联络员实行动态管理,当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公司行政管理部。集团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等任务连续三次未报送或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公司举办的联络员会议者,公司可向其所在单位反映,提出更换人选。第三章联络员的权利和工作职责第四条联络员的权利(一)优先参加公司组织的联络员工作会议和活动,对联络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二)有参加公司年度优秀联络员的评选资格。第五条联络员工作职责(一)负责所在单位及领导与集团公司的双向工作联系,及时传达公司的精神和要求,通报公司的工作动态。(二)报送所在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重要工作动态,反应各单位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及各项诉求;(三)集团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第四章联络员例会制度第五条实行联络员例会制度(一)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工作机制的基本形式,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主要任务为:跟踪落实集团公司工作部署;通报、交流各单位相关工作;参加公司组织的联络员会议、培训及有关活动;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等。(二)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应告知公司行政管理部,并委派其他人参加。(三)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公司行政管理部负责通知。第六条联络员例会要求(一)联络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二)联络员要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三)重大问题由各联络员上报至各单位负责人确定,并将请示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第五章考评与表彰第七条集团公司每年总结联络工作的基本情况,对各单位联络员的工作作出评价进行考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责任心,信息报送数量和质量等情况。集团公司每年对“年度优秀联络员”予以通报表彰及给予一定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