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旁站、巡视、抽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项目监理的管理,统一项目监理现场工作内容,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交通部颁布的《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项目监理的旁站、巡视和抽查是监理工作的基本方法。作为一种基本方法,通过制度的规范,加强对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与控制,切实抓好工程质量,使项目监理工作真正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要求。第三条各级监理机构应结合本制度规定针对监理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分析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中的质量控制点,明确岗位责任,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旁站、巡视、抽查计划)和质量预控措施,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并有效地贯穿于工程始末。在执行计划的同时,各级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必须作好相应的旁站、巡视、抽查记录。第二章现场旁站监理第四条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跟班监督活动。旁站是“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部位或工序第五条本制度所规定的道路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工艺:工艺试验工程、隐蔽工程、重要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现场浇筑、预应力钢筋的张拉、管道压浆、隧道衬砌、软基施工、混凝土防撞栏杆、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对工程质量需要严格控制的部位等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详细旁站工作范围见附表-1)第六条现场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必须依据本制度规定的需要旁站的监理工程项目制定相应的旁站项目台帐,明确旁站监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填写实施情况(旁站人员、日期、记录编号)等。项目总监办负责对现场旁站的效果及旁站台帐的填写情况进行抽查。第七条旁站监理在驻地总监领导下,由现场监理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具体实施。第八条旁站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和工艺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现场旁站监理记录》。凡旁站监理人员未在《现场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九条对于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视工程情况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该工序或部位施工全过程或标准试验的全过程旁站。第十条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旁站监理人员应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第十一条《现场旁站监理记录》是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法行使有关签字权的重要依据。对于需要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凡没有实施旁站监理或者没有旁站监理记录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在每月及分项工程完工后,监理组应当将《现场旁站监理记录》整理、存档备查。第十二条旁站工序或项目施工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自检资料和工程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签字认可,一份交施工单位,另一份监理留存。不合格的,在工序交验单上指出问题、签署意见后退回施工单位,待其改正并经自检合格后再重新提交工序交验单。未经监理认可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三章现场巡视监理第十三条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巡视是一种“面”上的活动,它不限于某一部位或过程。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应经常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工程动态,并做好巡视检查记录。对承包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方法、程序等应及时进行纠正。第十五条保证现场巡视检查监理频率,提高巡视检查监理质量。总监每周现场巡视检查不得少于2次;正常工作日专业监理工程师保证每天巡视检查工地不得少于2次;现场监理人员对每道工序的巡视应每天不少于1次。第十六条各监理组必须制定巡视监理方案,明确每个巡视检查监理人员的范围、内容和职责等。第十七条现场巡视监理必须携带监测仪器、取证设备和相关资料(图纸、表格、日志、规范等),发现承包商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行为应及时纠正。若承包商不服从监理的监督管理时,监理应及时取证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保监理工作自身没有过失,同时,应及时向上级通报情况。第十八条巡视监理应重点巡视在建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已批准开工;质量、安全、环保、试验检测等人员及特殊工种技工是否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混合料、外购产品、施工机械设备以及采用的施工方法与工艺是否与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一致;质量、安全及环保措施是否到位;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检测试验项目、频率、方法和设备进行了质量自检,仪器或设备是否按期标定。第十九条每次巡视后监理人员应将巡视的主要过程、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如实记录在监理日记上。当天未记录的,应在处理后及时补记。巡视中对需要抽样试验的,应及时安排并应查验施工单位的自检资料。发现施工单位违规操作时,应予制止并责令立即整改;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可能危及工程质量或安全时,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第四章抽检监理第二十条抽检监理是指监理过程中监理按相关规定进行一定频率的工程实测检查工作。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独立进行抽检工作并填写相应的抽检资料,按交通部规定及时在分项完工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第二十二条监理组应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已完工程进行抽检验收,抽样频率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各分项工程的“实测项目”表内的关键检查项目(即表中带△符号者)为规定频率的30%,其余项目为20%。第二十三条抽查试验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混合料、成品件及半成品件的质量与被监理批准的样品的质量的符合性和工程质量与合同要求的符合性。第二十四条在试验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试验室应进行平行抽检试验,抽检频率应不低于施工单位检测或试验次数的30%。第二十五条对原材料、各种混合料及工程内在质量进行的监理抽查试验项目同施工单位一致(按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监理抽样频率:水泥、钢材、沥青、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等为施工单位抽样频率的30%,其余材料为10%。第二十六条在施工现场的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还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样频率。第二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检查使用的测量仪器是否经过年度标定,审核和抽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测量放线数据、图表及放线成果,并予以批复。若施工单位放线是从基准点引出的工程控制桩进行的,监理工程师应对该工程控制桩进行复核;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放线重点部位100%复核;其他部位抽查频率不低于施工单位放线点位的30%。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外购或订做用于永久工程的构、配件或设备应提出申请,并附供货企业相应证明资料。监理工程师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考察,对具备生产资质和能力的可予批准,否则不批准。第二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到场检查首件产品加工设备和工艺、原材料和混合料;在产品交付验收时,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单位按要求提交了产品合格证明及自检验收结果后进行试验检测和验收。合同有要求时应对首件产品进行功能试验。第三十条对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告的批量产品,监理工程师应按不低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30%进行独立抽检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