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出版社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修订版)(本教学课件根据《民法典》修订)高等教育出版社说明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学目标: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专业知识,培养专业技能,开拓专业视野。教学重点:应放在民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上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上,运用案例教学,提高学生理解法律与适用法律的能力。高等教育出版社绪论高等教育出版社一、马克思主义是民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石民法学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二,民法根植于市场经济。第三,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民法主要是权利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一)民法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1.近代民法2.现代民法(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高等教育出版社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是权利保障法4.民法是人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一)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含义(二)中国特色民法学理论体系的特征1.本土性2.实践性3.包容性4.时代性5.科学性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三)未来我国民法学的发展第一,民法价值的发展。第二,民法内容的发展。第三,民法体系的发展。第四,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衔接。第五,民法方法的多样性。第六,民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学习民法学的具体方法一是准确掌握民法概念。二是娴熟地运用类型化和体系化的研究方法。三是重视运用逻辑的方法。四是掌握法律解释的方法。五是注重借鉴经济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心理学甚至统计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绪论参考文献1.《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5.朱塞佩·格罗索著:《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6.吴汉东:《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第6期。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章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主体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代理第八节时效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目的:使学生对民法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和认识,对民法有比较全面清晰的掌握。本章教学要求:讲解、分析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等,使学生能够正确理解民法的概念,掌握民法的基本原理,熟悉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并运用这些民法基本理论妥善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本章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民事行为的效力。本章导语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一节民法概述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民法的概念近代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所使用的“民法”一词,皆由罗马法上的市民法(juscivile)转译而来。中文“民法”一词是由日文转译而来的。“民法”一词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我国2020年5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民法的概念《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的民商合一体制。《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依据《民法典》第1条,我国民法的任务主要包括如下几点:(一)保护民事权益(二)调整民事关系(三)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四)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民法的任务高等教育出版社根据《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其地位是平等的;第二,适用规则平等;第三,权利保护平等。(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1.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2.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三、民法的调整对象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民法与宪法宪法与民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另一方面,宪法对于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和宪法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区别:宪法在本质上是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宪法义务虽然对公民也有约束力,但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并不能直接规制公民的行为;民法属于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所设定的义务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每个民事主体都负有遵守的义务。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二)民法和行政法本质上来说,行政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两者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调整的对象不同2.发挥的作用不同3.规范的性质不同4.调整的方法不同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民法与经济法民法和经济法的根本区别在于,民法在性质上属于私法,采取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四)民法和社会法社会法和民法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从法律性质上说,民法是私法,而社会法在性质上并不是私法,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福利。第二,民法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表现出较强的任意法的特性,而社会法主要是强行法,它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第三,民法注重维护形式正义,而社会法则注重维护实质正义。第四,民法的许多规则都具有创造财富的功能,而社会法主要体现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财富分配功能。第五,民法不仅要保护民事主体的生存权,而且要保护民事主体参与市民生活所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社会法只以保护公民的生存权为目标。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是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民法所规定的实体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则设;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可以从程序上起到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障作用,为民事权利提供了规则化、体系化的程序保护规则。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五)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作为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也存在如下区别:第一,性质不同。民法是实体法、属于私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属于公法。第二,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民法主要是任意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而民事诉讼法为强行法,采纳程序法定主义。第三,从立法目的来说,民事诉讼法以保护民法上的实体权利为目的。四、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包括裁判规则和行为规则两个方面。(一)宪法(二)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六)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七)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五、民法的渊源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就确立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该原则包括如下几方面内涵:第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产等权益;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第三,对新型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第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六、民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二)平等原则《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该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第一,人格平等;第二,当事人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在补救方法上,也要充分贯彻平等性。六、民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典》中,该原则被称为“自愿原则”,该法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它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二是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三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四是民事主体有权选择救济方式。当然,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六、民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四)公平原则《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在法律上明确确认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特点表现为:第一,公平原则本身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第二,公平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目的性的评价标准。第三,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重要理念。六、民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五)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常常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就在法律上确认了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一是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二是解释的功能;三是衡平的功能;四是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五是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六、民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1.合法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合法原则表述为“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六、民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2.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公序,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所谓良俗,也称为社会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的含义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社会所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二是指某个区域社会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六、民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七)绿色原则《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包括如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二是保护环境和生态。六、民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日期不加规定,应认为法律一直有效,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七、民法的适用高等教育出版社(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