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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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小磨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违约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为确保小磨高速公路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保通、物质管理、环保和水保、典型示范工程等得以有效控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不规范的施工、监理行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违约处理实施细则。1.2指挥部稽查人员、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协议书》约定对工程项目进行严格的全面监督,合同违约人以此为依据承担违约责任。1.3指挥部工程稽查人员应客观、公正的处理现场出现的各类质量问题,稽查人员对查出的各类问题隐瞒不处理者、假公济私、不秉公办事者,一经发现,小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调离岗位。1.4承包人、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凡是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均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章对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的违约处理2.1承包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未经业主批准进行更换,每人次处以20万元的违约金。2.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质检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负责人及各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应坚守岗位,原则上不允许离岗,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3天以内向总监代表处主任、总监代表请假,3天以上向总指挥长、总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请假。项目总工、项目质检负责人擅自离岗将处予每天1000元违约金;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负责人、各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擅自离岗将处予每天500元违约金,并责令离岗者限期返回。第三章对工程质量的违约处理3.1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质保体系。配足质量管理、质量监督及试验检测人员,满足质保体系正常运转的要求。应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技术交底及现场质量把关工作。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若质量管理混乱、质保体系形同虚设,未真正起到“企业自检”的作用,一经查实,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向业主交2纳10万元的违约金,并立即停工整改,业主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达到整改要求。3.2承包人在工地现场管理上不能留有空白,处于施工中的工程必须有现场质量管理员在现场进行质量把关;否则,一经查实,视承包人违约,处以承包人每次1000元的违约金,若不立即整改,可视为违反3.1条规定。3.3承包人应强化工序管理,坚持工序逐级检验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分项工程质量。若有违反,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提出警告,警告超过三次可视为违反3.1条的规定。3.4承包人应严把材料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运进施工现场。若发现使用了不合格材料,除必须返工外,每处每次处以承包人2000元的违约金;若发现施工现场运进了不合格材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处以每处1000元违约金。逾期仍未清除者,则每处每次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3.5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程序办事,并认真执行监理指令或要求。否则,经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查出,除要求承包人写出整改措施以外,同时处以2000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应加倍赔偿违约损失。3.6机械设备的投入和使用是工程建设按质按量顺利进行的保证,承包人应按合同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现场上配备足够的且能保证作业质量的机械、设备。现场的机械、设备若与合同条款规定有不一致,或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将机械设备调离(替换)者,一经查实,除限期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外,同时处以承包人每台(架、部)1000元/天的违约金;若逾期仍未履行合同者,加重赔偿违约损失,并暂停计量支付,直至符合要求。3.7为落实现场质量责任,创建文明施工的良好形象,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牌。未按要求执行的,除要求限期改正外,处以500元/次的违约金。要求现场的技术质量管理(监督)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否则,按照每人每次50元处以违约金。3.8发生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或者隐蔽工程缺陷未按规定时间报告者,上报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外,对承包人处以10000元违约金;若未按《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整改、10000元—50000元违约金的合并违约处理,并由责任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3切后果。3.9试验检测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为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验收提供科学的数据,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云南小磨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实施办法》及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者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3.9.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完整的试验检测体系,人员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及工作实际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换试验人员;试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应完全符合合同条件,并保证完好。否则处以1000元~2000元违约金,并勒令限期执行合同文件,逾期仍未执行者,加倍处理。3.9.2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试验检测频率不得低于规范和合同要求。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3.9.3试验检测资料必须按要求采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进行记录及计算,并经监理人员签认,资料必须按要求进行归档管理。否则除限期整改外,处以1000元~2000元违约金。3.9.4试验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擅改数据的行为,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若有违反必须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违约金。3.10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施工,消灭施工中常见病、多发病,保证工程质量随时处在有效的控制之中。否则,一经发现,除对造成质量隐患的工程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质量要求以外,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违约处理:3.10.1路基土石方工程(1)路基土石方施工前必须按指挥部要求的内容、程序对原地面进行施工测量,未将测量成果送交监理工程师核查或测量精度达不到相关规定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处以20000元违约金。(2)未进行填前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者,未按审批程序批准即进行填筑者,均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违约金。(3)按要求需对原地面或结合部位挖台阶处理,而承包人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规定即进行路基填筑者,每处承担2000元~10000元违约金。(4)土方路基填筑应采用插杆挂线分层碾压的方法施工,若未插杆挂线每发现一4段承担1000元违约金;若分层厚度超过技术规范的要求(≤25CM),以最厚处为准按每超厚1厘米2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应按“四区”(备料区、摊铺区、碾压区、检测区)作业法挂牌组织施工,否则每发现一段承担3000元的违约金;借土填方使用的填料,必须是经业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取土场所取的填料,否则严格按3.4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视为弄虚作假行为加倍承担违约损失。(5)填石路堤的修筑必须严格控制石料粒径、分层厚度及施工工艺。未按规范进行填筑和检验者,每平方米承担50元-100元违约金。(6)“三背”回填应采用符合《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中第39条规定的填料,否则按3.4条规定进行违约处理;“三背”回填应采用专用的压实机械进行压实,否则每层每平方米承担300元的违约金;“三背”回填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分层压实,否则每超厚一厘米,承担500元的违约金。(7)开挖的弃方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或经业主、监理认可的地点弃置,否则除按环保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外,每次按100元/m3计算承担违约金。(8)石方开挖应采用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爆破作业除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外,需在作业前就位置、孔深、药量、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爆破设计,并报监理审批后报指挥部核备,方可作业。若未做爆破设计或设计未经批准或施作中未按设计施作者,对承包人处以5000元/每处的违约金,且擅自爆破所造成质量隐患及补救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10.2砌筑工程(1)砂浆配制未按要求采用重量比,未用秤计量者,每发现一处承包人承担500元/次的违约金;未按要求采用砂浆拌合机拌砂浆者,承包人承担1000元/处违约金。(2)未按要求采用靠坡架前后挂线施工,不能确保砌体几何尺寸者,承包人承担500元/处违约金。(3)未按要求采用座浆挤浆法施工,处以承包人每处500元违约金;使用了规格不符合要求的石料,用超过初凝时间的砂浆砌筑或砂浆强度不够,一经发现按3.4条处理;未按要求控制层高者,未丁顺相间排列或二顺一丁排列者,分层砌筑的错缝间距达不到要求者,砂浆不饱满有空洞现象,每发现一次处以施工单位500元的违约金。(4)沉降缝、泄水孔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若有违反,5处以施工单位100元/道的违约金。(5)砌筑物的断面尺寸、顶面高程、底面高程达不到设计及规定者,除按设计进行整改外,按砌筑工程长度每10米1000元—2000元计算进行违约处理。(6)沉降缝必须垂直通视,不得有相互咬口现象,填土前应采用合格材料填塞;否则,处以500元/道违约金。3.10.3混凝土工程(1)为保证混凝土的质量,要求加强工序控制,承包人应加大对原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力度,严把材料关,并按批准的配合比进行施工,若有违反按3.4条规定处理;对砼的配合比要求采用重量比配制,用秤称进行计量,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金;砼的拌制应采用滚筒式或强制式搅拌机进行均匀、充分的拌合,若有违反,承包人承担5000元/次的违约金;运输、振捣等应满足施工技术规范,否则,每发现一次承担1000元违约金。(2)砼的强度、钢筋或钢铰线的加工制作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按3.4条进行处理。(3)严禁偷工减料行为,否则,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10000元/次违约金,视情节轻重,可加重处理。(4)混凝土工程不得出现露筋、空洞等严重病害,若有出现者,承担每处5000元的违约金。(5)混凝土工程除必须保证内在质量外,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外观质量,若出现表面粗糙、蜂窝麻面、边棱不顺、模板接缝、颜色不均以及外观尺寸不准确等现象,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3000元—10000元/处的违约金,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并按要求补救处理。(6)水下混凝土的灌注必须按《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不允许出现缺陷桩,否则处以承包人10000元/桩的违约金;若出现缺陷桩未及时、主动地上报情况,补救措施未经指挥部和监理认可即擅自处理者,除停工整顿外,承包人还应承担至少5万元/桩的违约金,并进行补救处理。3.10.4路面工程(1)、除材料控制按3.4条的规定执行外,堆放材料的场地需进行硬化处理,违反6者除将污染的材料清除场外,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场地硬化,同时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要求各种规格集料严格分开堆放,不允许相互掺合,违反者除不准使用掺合的集料外,并处以承包人1000元的违约金。(2)路面工程所用碎石,在强度、磨耗率、压碎值等指标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求全部采用联合碎石机加工,不准使用普通锷式碎石机生产的产品。否则,除不准使用其碎石外,承包人还应承担每处5000元-10000元违约金,并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3)路面基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路面面层混合料的拌合摊铺机械、设备,运输混合料的自卸汽车,均必须按业主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其它要求进行配备。否则,不允许开工,影响进度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除按《云南小磨高速公路工程进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外,同时按本细则3.7条之规定进行处理。(4)承包人应严格工艺控制,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如路面基层的级配、焖料、压实、养生及试验检测指标,路面面层的透层、粘层沥青的喷洒,沥青混凝土的摊铺及施工温度,混合料的沥青含量及试验检测指标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若有违反,监理工程师及质量稽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同时处以1000元—20000元的质量违约金。3.10.5隧道工程(1)隧道施工中承包人应加强监控量测,监控量测应达到指导施工、确保安全、为确定支护参数服务的目的。监控量测发现问题应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态发展,若监控量测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由进行监控的单位自负,并处以10000元/次的违约金。(2)隧道开挖应采用“短进尺、少扰动、早喷锚、紧封闭”的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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