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学基础理论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在学习经济法之前进一步掌握法的基础知识与基础理论,对法学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为学好经济法打下坚实的法学基础。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一)法的释义在广义上使用时,“法律”与法的概念相同。在狭义上使用时,“法律”一词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和法是伴随着私有制、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古代神兽决狱的传说。相传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一个部落联盟生息在黄河流域。该部落联盟首领舜委任皋陶为司法官。皋陶正直无私,执法公正,非常受人爱戴。他在处理案件时,若有疑难,就令人牵出一头神兽,该神兽名廌,又名獬豸。它的头上长着一支独角,锋利无比,故又俗称独角兽。獬豸有分别罪与非罪的本能,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见人争斗时,用它的一只角向无理、有罪的一方触去,是非曲直,立见分晓。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神明裁判。所谓神明裁判,就是借助于神的力量和方式来考验考察当事人,以确定其人是非曲直,判定有罪或无罪的原始审判方式。法的语源,就是法的用语及其词义的来高源。汉字“法”字古体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词源看,汉语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法”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与“法”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比作均布,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二)法的定义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法的特征(1)权威性(2)强制性(3)权义性(4)普遍性(5)规范性三、法的作用(一)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统治2、维护公共事务(二)法的规范作用其表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奖励,对违法行为的谴责、警戒、预防、制裁;对观念、品德的教育影响作用等。第二节法律规范及法的效力一、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一)法律规范的含义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社会规范有多种多样的划分。社会规范按其内容,即按调整什么样的关系,可主要分为政治规范、技术和经济规范、文化规范、美学规范、体育规范等。社会规范按调整特点,即按用什么手段进行调整,可主要分为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团体规范、习惯等。法律规范的含义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三个要素——假定、处理和制裁——缺一不可。假定,是指在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规范所应具备的条件和情况,即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条件下才能适用该项法律规范。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行为规则本身,即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它向人们指明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等。制裁,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违反该规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对违反该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置。(二)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构成要素。二、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法的渊源法学中“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即一个行为规范通过什么方式产生,具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我国法律的渊源重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参见书中第15页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是其他法律渊源的基础,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二)法律效力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叫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二、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我国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有;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在局部区域生效;某些法律、法规还具有一定域外效力。三、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对这个问题,各国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我国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也采取折衷主义原则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的一种分类。凡是调整同一领域社会关系并运用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主导的法律部门——宪法基本法律部门(一)行政法(二)民法(三)经济法(四)劳动法(五)婚姻法(六)刑法(七)诉讼法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第三节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一、法律关系(一)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方面:(1)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2)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我国权利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相互对应的。(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具体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公民和组织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违法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权利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权利具有以下特点:(一)它是以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为目的。(二)它是和义务密切联系的。(三)它授予权利人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义务具有以下特点:(一)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二)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法律手段。(三)它界定了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范围。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表现为:(一)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二)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三)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有严格的法律界线。二、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法律责任分类: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第四节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概念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论中,法律监督是指广义而言,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