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燃气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炊事、采暖、制冷、发电、车用以及空调、洗衣、烘干等多个领域,与公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同时,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在城市中也分布着各类燃气设施,尤其是地下燃气管网,基本覆盖了本市的城区范围。而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物质,一旦出现燃气无法正常供应或者发生燃气突发事件,将直接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们的生活,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做到对燃气供应与使用中可能或正在发生的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1.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科学合理供气、保障首都安全用气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统一指挥、属地管理,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增强意识、预防为主”的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1.2编制目的为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置本市燃气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能够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间社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及确保安全稳定供气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1.3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国家法律法规、预案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应急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预案和办法,结合本市燃气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4基本原则1.4.1“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原则。为确保本预案的实施,特别是在应对较大以上级别燃气事件的处置中,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燃气供应单位等相关单位,都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和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到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同时,根据事故的地点、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按照专业管理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响应程序分区、分级进行处置,属地政府全力协调配合。1.4.2“以人为本,专业处置”原则。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为前提,以尽可能控制事件影响范围,最短时间有效处置事件为目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燃气供应单位应做到及时发现、准确判断、迅速报告,同时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当需要启动高一级的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一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属地政府应及时掌握事件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协助燃气供应单位快速处置事件,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1.4.3“增强意识、预防为主”原则。本市燃气行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预防、预警机制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供应单位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件的预警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引发事件的各种隐患,提高防范水平,力争防止重大燃气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对燃气供应单位、用户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用气意识;随时做好处置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一切准备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种预案进行演练,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工作。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与燃气供应及使用有关的突发事件。1.6事件等级根据本市燃气供应和使用情况,按照事件所在燃气供应系统的压力等级、影响的用户性质及数量、事件发生地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将燃气突发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1.6.1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1)长输燃气管线市内部分、城市门站及高压B(2.5MPa≥P≥1.6MPa)以上级别的供气系统、输配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或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或以上)。(3)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使城市基础设施全面瘫痪。1.6.2重大燃气事件(Ⅱ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件:(1)次高压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液化石油气管网(包括气化或混气方式的供气系统)、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及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发生燃气泄漏,或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大部分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高等院校的公共食堂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3)全市天然气供应系统的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液化气储量连续两天低于3000吨。(4)城市气源或供气系统中燃气组份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满足终端用户设备正常使用。(5)燃气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其他市政设施正常使用,并使局部地区瘫痪。(6)事件发生在重要会议代表驻地、使馆区等敏感部位,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7)造成夏季供电高峰期的燃气电厂停气或供暖期间本市各大集中供热厂停气。1.6.3较大燃气事件(Ⅲ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件:(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影响到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且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局部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停气影响的居民用户数量在1000以上10000户以下,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3)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全市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全市液化气储量连续3天低于5000吨。(4)发生在城市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断。(5)供暖期间造成居民采暖锅炉停气,形成较大供热事件。(6)在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及本市重点防火单位和地区等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1.6.4一般燃气事件(Ⅳ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1)各级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事件。(2)燃气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市一定区域内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但未影响用户安全用气的;停气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或影响1000户以下居民采暖2小时以上。2组织机构与职责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领导工作,对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统一指挥。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职责包括:(1)研究本市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3)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燃气应急保障资金;(4)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根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应对本市燃气突发事件相关工作;(2)负责协调燃气气源供应保障;(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燃气突发事件信息;(4)具体负责按程序成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5)负责提出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实施方案;(6)负责本市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管理工作;(7)负责联系燃气专家顾问组,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提出相应意见;(8)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9)协调、指导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政府和燃气供应单位的相关工作;(10)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燃气预警信息的建议;(11)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事故隐患;(12)分析总结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3)组织建立燃气应急救助体系;(14)组织建立市级燃气应急队伍、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15)开展本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1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1)市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2)市发展改革委: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电力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及电力系统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承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涉及电力应急保障的其他工作。(3)市教委:负责安排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作息时间,配合实施燃气供应方案。中小学校等若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由相关区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重大问题由市教委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给予协调。(4)市公安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协助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遵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组织群众疏散,如有必要,协助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险场所,并维护公共秩序。负责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时,燃气供应单位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燃气供应单位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5)市民政局:负责在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中,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6)市财政局:为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7)市建委: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8)市市政管委:具体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燃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调度、资源调配、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9)市交通委: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在燃气突发事件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本市市管道路、公路、桥梁的抢修与恢复。(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件中损坏的有关供水、排水等市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