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1总则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突发环境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本市的环境安全。北京是中国的首都,作为现代化的国际大都市,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不仅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将产生严重的国际影响。按照国家首都、国际城市、历史名城、宜居城市的定位,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防范和应急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风险调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环境风险,确保首都环境安全。1.1编制目的和依据1.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增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环境2安全,保障首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2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1.2.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方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指挥有序、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反应灵敏、保障及时、防范有力、协调一致、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全面提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应对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的轨道,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服务。1.2.2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广泛宣传,增强企业、公民的环境安全意识;针对性开展风险源调查工作,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加强整改、努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力3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县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市、区县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各专业队伍的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3)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为主。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在京专家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以下二类:(1)辐射污染事件: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工作,按照《北京市核应急预案》组织实施。(2)因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和林业生态破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一是危险化学品在4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二是自然灾害和林业生态破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三是因企事业单位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其他突发环境事件。静稳、浮尘、扬沙和沙尘暴等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1.4事件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4)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贮存、运输中5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7)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区县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5)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6(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发生3人以下死亡;(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必要时,在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指挥、组织、协调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7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防和应急工作。3预防与预警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警工作。预防工作以风险源调查、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应急能力建设为主;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3.1预防行动和措施3.1.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建立风险源档案并报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3.1.2明确重点,监督整改到位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日常监管,组织、监督重点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3.1.3明确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明确防范重点,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8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3.1.4督促企业自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重点防范部位,建立完善事故状态下防治污染的设施;严格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人制度,根据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资金、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的建设,开展应急演练。3.1.5以科技和制度为支撑,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制度,通过制度落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个人防护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3.1.6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3.2预警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蓝色预警:因外省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9黄色预警:因外省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因外省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极易造成严重后果时,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因外省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预计本市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3.3预警发布3.3.1蓝色预警由区县政府组织对外发布,并上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抄报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3.3.2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并上报市应急办备案。3.3.3橙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上报市应急办,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3.3.4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上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3.3.5预警级别的变更、取消与发布程序相同。3.4预警响应103.4.1预警信息发布后,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区县政府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针对性措施。3.4.2蓝色预警响应发布蓝色预警后,区县政府应立即组织召集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制定污染预防及隐患消除的具体方案,及时掌握事态发展,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协助处置。3.4.3黄色预警响应发布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掌握事态发展。3.4.4橙色预警响应发布橙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快速开展污染预防及隐患消除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会商和协调。3.4.5红色预警响应发布红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立即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迅速开展污染预防及隐患消除工作,高度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参11与会商、指挥调度。4.应急响应4.1应急处置程序按照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事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立即派有关人员到指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