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管理—第四章租船货运实务】(PPT 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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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货运业务基本知识租船业务流程航次租船合同第四章租船货运实务第一节租船货运业务基本知识租船货运业务的概念(一)租船运输的概念租船运输:是相对于班轮运输的另一种海上运输经营方式,其既没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挂靠港,而是按照货源的要求和货主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计划,组织货物运输。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因此,租船运输又被称为不定期船运输。它适用于货物批量较大,货物价值相对较低的大宗散货。(二)租船合同的当事人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船舶出租人和船舶承租人。1.船舶出租人租船运输的出租人既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二船东”。来自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2.船舶承租人船舶承租人既可能是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或买方,也可能是专门从事租船业务的经营人或船公司。(三)租船经纪人1.租船经纪人的概念航运市场中专门从事租船订舱等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称为租船经纪人。由于租船经纪人对于租船市场的信息掌握全面、及时,具有租船业务的特殊知识和谈判技能,促成合同顺利签订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船经纪公司开展业务的做法十分普遍,所以在航运市场中会存在大批专门从事租船订舱等经济业务的经纪人。2.租船经纪人的身份租船经纪人包括:(1)船舶出租人经纪人(2)船舶承租人经纪人(3)双方当事人经纪人3.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的方式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的方式有三种情况:(1)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指定一个租船经纪人,由其代表各自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洽谈。(2)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共同指定一个租船经纪人进行洽谈。这时,租船经纪人也不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在居间人在场的条件下进行谈判。(3)船舶出租人或承租人的一方与它方指定的租船经纪人进行租船业务洽谈。4.租船经纪人的佣金(1)佣金的标准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在运费或租金的1%~4%。航次租船下,一个经纪人的佣金通常为1.25%,有两个经纪人时的佣金通常为2.5%。(2)在没有达成协议时,租船实务的惯例是按照“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租船经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佣金。(3)当租船业务洽谈达成协议后,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租船合同不能履行时,为了保护租船经纪人的利益,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如何处理租船经纪人的佣金问题。“金康合同”范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过错方支付原定佣金的1/3。《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General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或《金康格式》(GENCON),是国际上标准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1922年由国际著名船舶所有人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公布,分别于1976年、1994年进行修订。使用较多的是《GENCON76》,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及各类杂货的航次租船。《金康合同1976》(《GENCON76》)共2个部分。主要条款包括:第1部分,船舶经纪人;地点和日期;船舶所;承租人;船名;总登记吨/净登记吨;货物载重量吨数;现在动态;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装货港口或地点;卸货港口或地点;货物;运费率;装卸费用;托运人;滞期费率;解约日;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第2部分,船舶的所有人与承租人;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绕航条款;运费支付;装卸费用;装卸时间;滞期费;留置权条款;提单;解约条款;共同海损;赔偿;代理;经纪人费用;普通罢工条款;战争风险;普通冰冻条款。《金康合同1976》明确规定,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1部分和第2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1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2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金康合同1994》(《GENCON94》)共1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绕航条款;运费支付;装卸(费用、风险、船吊、装卸工人损害);装卸时间;滞期费;留置权条款;解约条款;提单;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税收和使费条款;经纪人费用;代理;普通罢工条款;战争风险(Voywar1993);普通冰冻条款;法律和仲裁。二、租船运输的特点(1)按照租船合同安排船舶航线,组织运输;没有相对于定期班轮运输的船期表和航线。(2)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的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因此租船运输的运价(或租金率)相对班轮运输而言较低。(3)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4)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5)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它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收据。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愿意接受这种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当承租人将提单转让与第三人时,提单起着权利凭证作用;而在第三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提单这时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6)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7)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船舶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三、租船市场(一)租船市场的形成及概念1.租船市场的形成2.租船市场的概念狭义的概念:租船市场是需求船舶的承租人和提供船舶运力的出租人协商洽谈租船业务订立租船合同的主要场所。广义的概念:租船市场是指需求船舶的承租人和提供船舶运力的出租人的交易关系,交易的对象是作为租赁对象的船舶的运力。(二)租船市场的作用(1)专门为船舶所有人和货主提供各种租船业务机会。(2)租船市场能快速并且高效地为船舶所有人和货主成交租船业务。(3)调节世界航运的平衡。由于国际贸易的不平衡带来了货流的不平衡性,有了这样的租船市场,就可以最大化的调整这个不平衡的市场。(4)为船舶所有人和货主提供大量的租船市场信息、资料等行情动态。(三)主要租船市场1.英国伦敦租船市场2.美国纽约租船市场3.北欧租船市场4.亚洲租船市场租船货运经营方式一、航次租船(一)航次租船的概念1.航次租船的定义航次租船:又称“航程租船”或“程租船”或“程租”,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单向或往返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用以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方式。2.船舶出租人的强制性义务在中国《海商法》下,对于各种租船方式,只有航次租船中,船舶出租人必须履行班轮运输中的适航义务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这也是这种运输经营方式的一个特点。单选题(2006年考题)在租船运输业务中,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以下几种租船方式,只有在()中,船舶出租人必须履行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适航义务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义务。A.航次租船B.定期租船C.光船租船D.航次期租答案:A(二)航次租船的形式1.单航次租船单航次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约定,提供船舶完成一个单程航次货物运输的租船方式。2.往返航次往返航次租船: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约定,提供船舶完成一个往返航次的租船方式。3.连续单航次租船连续单航次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船舶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的租船运输方式。4.连续往返航次租船连续往返航次租船:指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提供船舶连续完成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运输方式(三)航次租船的特点(1)特定船舶、特定货物、特定港口和特定航线。(2)航次租船合同是确定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3)承租人负责完成货物的组织,支付运费及支付相关的费用。(4)船舶出租人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制度,配备和管理船员。(5)船舶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船舶资本费用、固定营运费用和可变营运费用。(6)船舶出租人出租整船或部分舱位,按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或整船舱位包干计收运费。(7)承租人同船舶出租人支付的运输费用通常称为运费,而不称租金。(8)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可用于在港装卸货物的时间,装卸时间的计算方法,滞期和速遣以及滞留损失等规定。如果装卸时间超出了规定的天数,则承租人要向船舶所有人支付一定赔偿金,即滞期费;如装卸天数提前,船舶出租人要向承租人支付一笔奖励,即速遣费。此外,对于由承租人的原因引起的非装卸时间方面的时间损失,如港口合同中船舶抵港后,承租人不能及时安排泊位,以致延误船期,承租人须按船舶实际损失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滞期损失。单选题(2002年考题)航次租船由谁负责船舶营运管理()。A.买方B.卖方C.船东D.租船人答案:C(四)航次租船的租期航次租船期的长短取决于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花费的时间,但航次租船并不规定完成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所需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航次的不同阶段分别承担着不同的风险,一般将其分为四个阶段:1.预备航次阶段预备航次阶段:是指为完成航次租船合同的货物运输,船舶前往装货港准备装货的航次。在船舶抵达装货港前,船舶在出租人的控制之下,对船舶所发生的风险和费用由船舶出租人承担。2.装货阶段装货阶段:是指船舶抵达、停靠装货港后,待泊和装货的整个阶段。如果船舶延误是由船舶出租人造成的,则由其承担相应的延误损失风险,如是承租人造成的,则应由承租人承担风险。3.航行阶段航行阶段:是指船舶装货离港后,抵达卸货港前的整个阶段。在这段时间内所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船舶出租人承担。4.卸货阶段卸货阶段:是指船舶抵达、停靠卸货港后,待泊和卸货的整个阶段。在这一时间段上所发生的风险和处理原则与装货阶段的原则相同。二、定期租船(一)定期租船的概念定期租船:又称“期租船”或“期租”,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二)定期租船的特点(1)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其工资和伙食。(2)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拥有对船长、船员指挥权,有权要求船舶出租人予以撤换。(3)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并负担船舶营运的可变费用。包括:燃料费、港口使费、引水费、货物装卸费、运河通行费、租船合同规定其他费用等。(4)船舶出租人负担船舶营运的固定费用。包括:船舶资本的有关费用、船用物料费、润滑油费、船舶保险费、船舶维修保养费等。(5)船舶租用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以及商定的租金率计收。(6)租约中往往订有有关交船和还船以及停租的规定。定期租船方式下,被租船完全出于承租人的使用和控制下,所以,除因船舶不能处于适航状态外,其他情况所造成的营运风险一般均有承租人承担。三、光船租船(一)光船租船的概念光船租船:又称船壳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租船方式。(二)光船租船的特点(1)船舶出租人提供一艘适航空船,不负责船舶的运输。(2)承租人配备全部船员,并负责指挥责任。(3)承租人以承运人身份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实践损失,包括船期延误、修理等。(4)承租人负担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的全部固定及变动成本。(5)以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6)船舶的占有权从船舶交予承租人使用时起,转移至承租人。(三)光船租购航运实践中,在办理光船租船时,最常见的是使用“购买选择权租赁条件”。附带这种条件的光船租船合同中,通常对租期届满时的船舶价格事先确定,并规定这一船价在租期内平均分摊,与按期支付的租金一并缴纳。实质上是一种分期购买船舶的方法。适合那些缺乏足够资金一次性购买船的承租人。四、包运租船(一)包运租船的概念包运租船: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定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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