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2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管理3高新技术企业征管管理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研发活动: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获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连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原政策新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财税(2015)119号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增加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取消“专门”,只需用于研发活动原政策新政策国税发(2008)116号财税(2013)70号财税(2015)119号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取消“专门”,只需用于研发活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增加试制产品的检验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9增加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研究开发人员按人员构成: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后勤服务人员)按聘用形式:本企业员工、外聘人员(含劳务派遣)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研究与生产经营共同费用1.不再强调“专门用于”2.共用费用可进行分配3.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分配办法4.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必要记录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其他费用1.研发活动直接相关费用(如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2.研发成果相关费用(如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3.知识产权相关费用(如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4.差旅费和会议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其他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其他费用例: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两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项目1—5项费用之和其他费用限额其他费用发生额可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A889.78129.7897.78B9210.2288100合计180202017.78197.78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不适用政策的活动不适用政策的行业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烟草制造业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住宿和餐饮业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批发和零售业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房地产业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娱乐业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其他行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不适用于行业的标准:1.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2.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3.原则上按年确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例:某汽车制造厂2016年度汽车制造业务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超市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100万元。全年用于汽车制造研发发生的费用支出500万元。制造收入占比500÷(500+500)×100%=50%,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例:A公司委托B公司研发某项目,B公司实际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55万元(人员人工费用1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10万元、折旧费用1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等1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向A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是100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委托方A公司与受托方B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委托方A公司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100万元,应当按照相关凭证(发票金额100万元)登记在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序号7中;委托方A公司与受托方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A公司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55万元,应当按照受托方B公司提供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人员人工费用1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10万元、折旧费用1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等1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5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只有进行了会计处理,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结合来看)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例: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共可加计扣除8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1其他事项1.3年追溯问题2.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3.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处理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上述规定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5.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会计核算及管理1.研发立项时,设置研发支出明细账。2.年末填报辅助账汇总表,随财报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辅助账及辅助账汇总表参照97号公告样式编制。4.《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辅助帐汇总表研发费归集表A107014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备案管理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所需材料及企业需留存备查的材料详见政策目录。其中38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材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按照财税[2016]49号执行)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材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执行。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研发费加计扣除征管2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队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据此,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高新企业征管3高新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所需材料及企业需留存备查的材料详见政策目录。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高新企业征管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