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遗体与器官捐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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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遗体与器官捐献管理制度(一)患者死亡后遗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偿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生前有意愿无偿捐献遗体志愿者,可与户籍所在地红十字会联系,到就近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收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三)捐献遗体志愿者去世后,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凭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合法死亡证明材料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和注销户口,同时由执行人通知志愿捐献遗体登记接收站和殡葬部门办理遗体运送、接收等手续。(四)生前有意愿捐献遗体但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无书面意向、遗嘱、委托,本人临终前或去世后(包括在本地死亡外地公民)可由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捐献手续,但必须由所有在国内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直系亲属共同签署同意捐献其遗体声明书。(五)公民生前申请人体器官捐献,可由申请者本人在当地红十字会器官捐献办公室以书面形式现场进行自愿申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或由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医院发现潜在捐献者如潜在人体器官捐献者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有捐献意愿,由协调员帮助完成捐献手续,并报送器官捐献办公室确认,将捐献者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管理系统(六)医院伦理委员会收到人体器官移植审查申请后,审查人体器官捐献者意愿是否真实,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情形人体器官配型和接受人适应证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经2/3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同意人体器官移植书面意见。(七)当完成登记捐献者临床上达到待捐献状态时,捐献者所在医院进行医学检查。所在医院协调员将捐献者相关信息报送器官捐献办公室,经器官捐献办公室审核后通知具有资质的器官获取组织进行人体器官获取。器官获取组织根据人体器官捐献标准进行判断,确保有效捐献,按人体器官获取标准进行器官摘取并保存。(八)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对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捐献办公室联系捐献遗体登记接收站接收。对没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捐献办公室移交死者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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