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强化我社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和行为管理,防范操作风险和案件,根据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员工异常行为是指员工不同于寻常的表现,且可能成为操作风险隐患苗头,或诱发事故、案件的各种行为。(其主要表现参员工系指与我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全体人员。由我社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根据“了解你的员工”的原则,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为我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的原则:(一)以人为本,注重预防,实事求是,慎重处理;(二)谁主管、谁负责,管事与管人结合;(三)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四)注意保密。第四条开展异常行为管理应尊重员工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第五条本办法适用我社境内各级机构。第二章员工异常行为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分行部室和各营业机构的第一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的员工异常行为管理负总责:(一)了解员工思想和行为总体情况;(二)掌握干部的全面情况,及异常行为;(三)督导员工日常行为管理;(四)组织妥善处置员工异常行为。第七条总、分行部室和各营业机构分管内控的负责人分管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一)了解员工思想和行为状况;(二)组织开展员工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教育;(三)关心并帮助员工解决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四)督导和帮助员工发展进步;(五)提请并组织定期分析员工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六)根据规定妥善处置员工一般性异常行为。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协助做好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第八条总、分行部室和各营业机构各级业务主管或相应职级人员负责员工异常行为日常管理,并做好本办法第三章具体工作的落实(一)掌握员工性格、特长、爱好、经历、家庭环境及背景等基本情况;(二)关注了解员工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三)组织员工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反腐倡廉学习;(四)关心帮助并反映员工思想、工作、生活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五)及时了解、发现员工异常行为,并查证分析和报告。各级综合人员、事后监督人员、专兼职监察保卫人员等,应关注了解员工异常行为并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情况。第九条总、分行部室对所辖业务条线员工异常行为管理负有教育、培训、检查、监督、指导等职责。第十条实行委派、派遣制人员,由条线主管部门负责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员工所在单位协助做好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应履行相互监督的职责,对其他员工的异常行为,要及时向主管或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第十二条各级党组织、工会(含文体协会)、共青团等组织,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协助做好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第三章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流程第一节员工异常行为了解和报告第十三条了解员工异常行为的基本方法:(一)组织业务和工作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规定检查业务操作情况;2.定期检查员工工作记录、录像;3.召开工作例会沟通和交流信息,掌握员工行为动态。(二)开展谈心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做好绩效考核信息沟通和反馈;2.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与员工交流、对话;3.倡导和确保员工有诉求、有问题时与主管和领导沟通。(三)开展家访和员工亲属联系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实地家访或电话沟通联系;2.发函询问、咨询意见和情况;3.举办员工、亲属各种联谊活动等。第十四条总、分行部室和各营业网点每年对所辖员工进行谈话、家访或亲属联系等不得少于1次。对新员工到岗后3个月内,必须进行1次谈话、家访或亲属联系。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登记《员工谈话(家访)登记表》(一)因员工考核结果出现重要异常而进行谈话的;(二)因员工发生重大或连续差错而进行谈话的;(三)因员工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而进行谈话的;(四)因员工严重异常行为而进行谈话的;(五)对员工开展实地家访的。第十六条通过社会信息平台和信访举报,以及上级监管部门和客户的评价、反映等形式,及时收集、了解员工情况。第十七条组织开展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活动。(一)组织员工自查,申报有关情况;(二)组织访谈;(三)组织问卷调查了解;(四)其他方式。第十八条总、分行部室和各营业网点,每季度应进行1次员工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员工异常行为。各分行应每半年进行1次员工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分析。第十九条对员工异常行为的报告:(一)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各单位应结合监保工作总结,将当期已自行处置的员工异常行为管理情况,书面向所在分行监保部门报告。总行各部(室)书面向总行监察保卫部报告情况。(二)对需要领导决定处理的情况,各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或第一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条对员工下列异常行为应及时逐级报告分行,必要时应报告总行:(一)涉及案件或事故隐患的;(二)涉及违纪违规的;(三)可能有不良后果的;(四)可能涉及群体行为的;(五)涉及非法组织活动的;(六)其他认为应报告的异常行为。第二节员工异常行为查证和分析第二十一条对异常行为的反映,一般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再进行查证。第二十二条对涉及员工异常行为的反映,应通过有关材料、相关人员了解查证。必要时,员工异常行为的查证应取得并保存证据。第二十三条对员工异常行为表现,必要时应及时与行为人谈话,了解思想状况、行为动机及背景情况等。员工异常行为谈话查证要求:(一)认真听取行为人的说明和解释;(二)如实全面记载;(三)方法得当、合规;(四)不得泄露异常行为信息线索及信访举报的反映人。第二十四条对员工异常行为的分析,应客观、审慎:(一)要结合员工长期和全面的表现分析;(二)要了解其行为的动机、原因;(三)要分析其行为的性质、后果。第三节员工异常行为处理第二十五条对经查证有一般性异常行为且可以通过帮助教育解决问题的员工,应及时提醒,帮助其自行纠正;并持续关注和帮助。第二十六条对于下列员工,应采取调整岗位、待岗或重新培训上岗等方式处理:(一)经查证有异常行为且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要害部位员工;(二)经查证有异常行为且一时难以纠正、改进的员工。第二十七条员工异常行为已对我社经营活动、银行资产和员工人身安全构成潜在危害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调整或停止其工作,规避风险。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第二十八条按政策法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员工群体异常行为,努力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第二十九条对于已涉及或演变为违纪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监督第三十条根据反腐倡廉、安全保卫和案件防范责任制及职责规定,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实行责任制度。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结合干部廉洁从业、员工诚信建设,运用合规风险管理系统等工具建立员工诚信档案和台账。诚信档案和台账主要包括:(一)与员工重要谈话、家访工作记录;(二)员工参与有关学习培训情况;(三)监督信息;(四)有关异常行为反映、查证、分析和处理的记录;(五)其他有关资料。员工诚信档案和台账由总、分行部室或各营业网点分管内控的负责人,或第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负责收集和管理。因工作需要变动管理人员时,第一负责人应监督或指定人员监督交接。员工一般性异常行为的记录,原则上保存两年。期满后,可经总、分行部室或各营业网点第一负责人批准,予以删除或销毁。第三十二条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应纳入我社的综合内控考核和纪检监察安全保卫工作评级。第三十三条总、分行纪检监察保卫部门协助推动、督导、检查辖内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行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活动。第三十四条我社鼓励员工参与异常行为管理监督,倡导员工实名举报。凡通过举报为我社避免或减少损失及不良后果的,根据《诚信举报及奖励规定》予以奖励。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并导致不良后果的,按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不履行员工异常行为管理职责的;(二)对员工异常行为疏于了解、隐瞒不报的;(三)对员工异常行为处置不当的;(四)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五)其他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境内各一级分行、信用卡中心、小企业信贷中心和总行所属其他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监察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