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第二条从事本公司承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项目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成立消防领导组织第三条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经理、安全总监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指的消防管理工作。第三章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第四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第五条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第六条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第七条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第八条施工单位在承建工程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有防火安全的内容,合同建设单位共同搞好防火工作。第九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第十条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第十四条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第十五条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第十六条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并严格执行“电焊十不烧”规定。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第十八条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第四章工地防火检查制度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一次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第二十条检查以宿舍、仓库、木工间、食堂、脚手架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第二十一条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检查时如有发现,除没收器物外,罚款50元。第二十二条木工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落手清,如堆积不能及时清运的,处以罚款50元,木工间发现有人吸烟者罚款10元。第二十三条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第五章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第二十四条一级动火审批制度: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第二十五条二级动火审批制度: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2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第二十六条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在2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第六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在防火要害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由该部位的消防职能人负责维修及保管。第二十八条对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人,按照处罚办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器材保管人员,应懂得消防知识,正确使用器材,工作认真负责。第三十条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发现超期、缺损的,及时向消防负责人汇报,及时更新。第七章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焊、割作业场,不得堆放建筑物或可燃品。第三十二条各种警告牌、操作堆积牌、禁火标志悬挂醒目齐全。第三十三条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第三十四条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而有效,否则严禁使用。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按规定应配置一定数量灭火器,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第三十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履行交底签字手续。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奖惩制度,遵守消防规章制度,对未发生灾事故,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第三十九条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第四十条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如气温超过38℃以上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第四十一条仓库间电灯要求吸顶,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第四十二条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垛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第四十三条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第十章职工宿舍防火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职工宿舍防火工作有室长负责,室员共同配合。第四十五条宿舍内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第四十六条宿舍内电线由电工安装完毕后,禁止他人乱拉乱接。第四十七条严禁躺在床上吸烟,电扇不得放在床内吹风。第四十八条职工宿舍每50㎡设置一只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定期检查期使用可靠性,按时补换药物。第四十九条防火工作负责人要保持高度警惕,经常巡视生活区域及宿舍,发现危险因素,及时消除隐患。第十一章食堂间防火管理制度第五十条工地食堂防火安全工作由炊事班长全面负责,经常对炊事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提高灭火技术,增强防火意识。第五十一条炊事人员在作业时严禁吸烟,使用电器设备时要严格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五十二条食堂间内特别是灶间灭火器必须齐全、有效,各种防火警告牌挂设完整、醒目。第五十三条做好经常性防火检查工作。第五十四条灶间严禁堆入易燃物品,炊事人员如违反有关规定所引起的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二章奖励与惩罚第五十五条奖励方法: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五十六条惩罚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3)值班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第十三章防火管理责任制第五十七条消防负责人防火责任制项目消防负责人是工地防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工地的消防安全,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火灾的应急预案和落实防火、灭火方案以及火灾发生时应急预案的实施。(2)拟订项目经理部及义务消防队的消防工作计划。(3)配备灭火器材,落实定期维护、保养措施,改善防火条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4)管理本工地的义务消防队和灭火训练。(5)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学习,使职工懂得安全动火、用电和其他防火、灭火常识,增强职工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6)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第五十八条义务消防队防火责任制(1)模范地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2)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向领导汇报。(3)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4)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5)组织队员轮流值勤。(6)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7)积极参加本地区的消防联防活动。(8)安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第五十九条现场电工防火责任制(1)电工必须持安全生产监察局核发的《电工安全操作证》上岗操作。(2)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3)配合技术人员正确计算配电线路负荷,配线正确,对配电线路指定专人负责和维修,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设备,不得随便乱装乱用。(4)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熔丝,按容量正确适用熔丝。(5)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对超负荷和擅自加大熔丝容量等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6)积极主动向用电人员宣传安全用电常识,组织职工进行电器知识讲座,制止违章用电行为。(7)配合义务消防员对电器防火器材进行维护。(8)要掌握排除电气故障的方法,并会使用灭火器扑灭电气火灾。第六十条木工防火责任制(1)禁止在木工间和木工作业场所吸烟。(2)禁止在木工间使用明火。(3)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仔细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4)在工作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5)要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掌握防火灭火知识。第六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防火责任制(1)不准携带火种入库。(2)不准在库房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3)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和工场间。(4)不准在库房内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使用有镇流器的灯具,应将镇流器安装在库房外。(5)不准在库房内存放仓库人员使用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6)要将各类物资分类、限额存放;堆放的物资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7)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仓库时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8)掌握储存物资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发现火灾后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救。第六十二条焊工防火责任制(1)有《焊、割工种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实习员没有正式焊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割作业。(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审批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4)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未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5)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声、隔热、装饰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6)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7)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8)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