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第二节法的本质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论述: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马克思关于法的基本论述: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a.法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b.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所以它区别与非规范性文件,如政府的法令,法院的判决。c.技术规范:调整对象是人和自然的关系;社会规范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第四节:法的要素定义:构成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叫做法的元素法的要素的特征:1.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具有不可分割性法律概念定义: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规则定义: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也可能是未来发生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权利义务复合规则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规范性规则的“假定”规定的“行为模式”和“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和具体的,且可以直接适用,而不需要加以解释。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事实状态、权利、义务或后果)不甚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法律规则按其功能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的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调整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行为上先于或独立于这些规则之外,无论是否存在调整性规则,人们都有可能从事或不从事这些行为。构成性规则的功能在于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权力)去活动。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有赖于这些规则,即没有这种规则,从事或不从事这些活动都是不可能的。*在法的体系中,规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1)微观的指导性(2)可操作性(3)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法律原则定义: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政治设计或决策,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原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1)较宽的覆盖面(2)宏观上的指导性(3)稳定性强*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区别第一,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是被遵守或是被违反第二,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相互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法律原则的重要性第一,原则具有使法律规则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的作用。第二,原则作为法律体系中的神经中枢,是正确进行法律推理的重要保障第三,原则可以弥补规则的不足第四,原则能把国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法定、合理的范围内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第二节法的起源*法产生的基本标志第一,国家的产生第二,诉讼与审判的出现第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浊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第五,法是历史的一种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第三节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制度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定制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政令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的主干英美法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官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要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法官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为体现司法民主,在某些司法程序上实行参与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有陪审团代表人民参加案件审理,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即有罪无罪),法官则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确立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3)确立了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1)社会主义法是以实现共同富裕、实现普遍的平等和自由为历史目标的法律制度(2)社会主义法是以人民性为本质特征的法律制度(3)社会主义法是继承和发展了历史上一切人类法律文明优秀成果的法律制度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五节法与人权*人权的概念和特点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是最普遍性的权利人权是最本源性的权利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第四章法的渊源和效力第一节法的渊源定义:法的渊源指的是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分类(一)成文法1.宪法宪法的三大特点:第一,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问题,而普通法只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与基本问题;第二,宪法在效力层次与位阶上最高第三,宪法在制定修改和通过程序上的要求更为严格2.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宪法以外的法律文件的总称3,国际法(二)不成文法1.习惯法习惯法是指由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2.判例法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3.惯例第二节*法的分类*法的一般分类(一)公法与私法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一般来讲,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二)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不同,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专指由有立法权的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仅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作为主体出现;国际法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宪法、民法;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系统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四)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的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五)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制定程序不同,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也不同于普通法,通常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其制定程序没有宪法那么严格和复杂;其内容涉及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如公民、法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契约的效力,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义务等。(六)按照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高等教育法》属于特别法*法的特殊分类(一)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固有法与继受法(按照法的源流关系)(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按照联邦制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节法的效力定义: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辨析: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法的实效指法产生了法期望的实际效果两者的区别是:第一,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也有深厚的客观性。就是说,法的效力表明的是法的两重性;而法的实效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突出法的客观性;第二,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的范畴;而法的实效则是法的实际实现状态,属于“实然”的范畴。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法的效力范围定义:法的效力范围专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空间有效包括:(一)法的时间效力1.法的时间效力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2.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即比较新旧两法,选择对被处罚人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旧法(5)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二)法的空间效力1.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在哪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其域内效力有以下两种:(1)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2)在我国局部地区有效。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在其管辖范围内有效。2.我国法律的效力及于主权管辖之下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和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在一定的条件下,在域外也有效。(三)法的对人效力定义:法适用于那些人或者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2.属地主义原则(以所管辖地范围为标准)3.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和公民利益为标准)4.结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又结合属人主义与保护主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对人的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