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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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16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6第三章投资计划制定.....................................7第四章投资项目决策权限................................10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实施和全过程管理......................18第六章投资收回与处置..................................23第七章投资风险控制....................................24第八章责任追究........................................26第九章附则..........................................29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管理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属重点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约定:市国资委:特指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不带任何前缀的“公司”,均特指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也可简称国投公司)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国投公司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对外投资、投资行为:均特指以下第三条的内容。投资单位: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审议、审定、审核:特指国投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的讨论结果专业机构、咨询机构、中介机构:原则上均指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平谷、拍卖工作选聘中介机构暂行办法》中涉及的第三方机构;在该办法中未涵盖到的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选聘。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公司本部及下属的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包括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地位的所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行为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产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其他投资。如:(一)产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权益性投资,以及国有股持股比例变动,以土地使用权对外合作纳入产权投资管理范围;(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以及办公自动化和局域网建设等;(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产业基金、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外汇交易以及对外委托理财等;(四)其他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对外担保等权益或准权益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企业上述各类投资行为进行决策核准、计划控制、监督、指导及对投资效果的评估等。公司代建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属本办法规范范围,但需将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向市国资委报告。第五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的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要求;(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三)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实际能力相适应;(四)非主业投资应符合公司调整、改革方向,且公司应具备相应营运能力;(五)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六)其他事项。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六条本办法严禁投资行为包括:(一)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投资单位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二)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三)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四)产权收购和股权投资项目未经资产评估确定产权收购价格、非货币资产出资价格和增资扩股价格。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七条公司领导班子职责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及经营班子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提供建议及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必要时,由上述“三会”决定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八条投资发展部的职责(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二)负责重大项目的调研、立项、可行性论证,审核投资、参股、控股项目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三)参与项目谈判与实施,跟踪投资项目进展,评估投资项目效果,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撰写项目计划。(四)审核批准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投资管理制度;(五)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下属子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或者核准管理;(六)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等动态监督;(七)定期披露各下属子公司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第九条下属子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a)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b)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第十条财务融资部职责负责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投资事项承办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第十一条法律事务部职责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往来信函、章程等进行法律审核。第十二条审计考评部职责负责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第三章投资计划制定第十三条为保证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在资金投入需求量、资金筹措、资金分配等方面有计划、有措施地协调运作,以达到合理、稳妥地控制投资的目的,各部门(或本单位)应当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范格式填报《年度投资计划表》。第十四条投资计划的编制依据:(一)公司本部下达的指令性及指导性计划;(二)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三)公司上年度综合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四)公司提出的年度指导性投资目标;(五)公司本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第十五条公司本部和下属子公司应根据投资计划的编制依据,负责汇编在建、待建项目和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投资额、建设内容、合资方概况、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投资风险、年度计划完成投资和实施进度、续建项目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等),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制定本部门(或子单位)的年度计划。第十六条投资发展部作为投资计划的主管部门,汇总各年度计划后,编制、完善公司的年度投资计划,并移交财务部进行财务预算。第十七条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总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所占比重、投资计划实施前后的企业资产负债率;(二)主业与非主业的投资规模及比重;(三)年度计划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投资总额、资金构成、投资效益、实施年限、标志性目标及时间节点、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四)投资项目汇总表。年度投资计划应涵盖公司各类型全部计划投资项目(含土地合作项目),公司年度内计划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单独列表一并报送。第十八条投资发展部协同财务部完成公司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后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市国资委审核反馈意见完善年度投资计划,经投资发展部汇总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形成内部决议,并于12月15日前将年度投资计划正式行文上报市国资委进行备案。第二十条公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应附送以下材料:(一)公司内部决议(董事会决议等);(二)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三)对于计划新开工项目应附送项目建议书;(四)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材料;(五)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六)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于7月15日前向投资发展部提交上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进展情况(中期报告),每年12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全部投资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填写《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经投资发展部汇总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国资委备案。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及年度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年度投资计划的总体完成情况;(二)计划内各项目完成情况及偏差原因分析;(三)计划外项目完成情况以及计划外项目在年度投资中所占比重;(四)参股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五)政府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六)经验总结。第二十三条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纳入公司考核体系。投资发展部配合综合管理部、审计考评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依为通过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各投资单位上报的年度和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及年度投资调整计划完成情况,通过投资动态分析例会、现场实地考察等途径进行考核。第二十四条调整计划指标一律以书面批复为准,在未接书面批复前,一律按原计划考核。第二十五条投资计划具有严肃性,一经公司董事会决策、市国资委批复通过后,各投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如确因客观原因影响,经主观努力仍不能完成计划时,可在中期报告时一并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第四章投资项目决策权限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和审批制。(一)投资项目备案制对于除需审批之外的主业项目投资,其它子公司决策权限内的项目投资均需上报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公司决策权限内的的项目投资均需上报市国资委备案。(二)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行为:1、公司计划内、外的产权投资项目。对于专门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其单项投资额超过200万元方实行核准制度。2、公司投资计划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单项投资超过5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含办公性住房)单项投资超过200万元。3、公司计划内、外的金融投资项目。4、商标权、专利、非专利技术投资参照产权投资规定办理,其他无形资产投资参照固定资产投资办理。5、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的,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或累计金额超过担保(借款)企业净资产50%的。对于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参股企业或者非关联企业,除专门从事担保性业务的企业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或借款,如确有需要,应报市国资委核准,且对方企业须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三)公司决策权限公司及下属投资单位未达到上报国资委核准要求的项目投资,由公司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决策。(四)子公司决策权限公司下属投资单位决策权限为子公司投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规定内投资行为由下属投资单位自行决策后上报公司投资发展部备案。(五)公司与其他市属国有企业联合投资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联合上报。被托管企业投资项目,应由托管企业按程序审定后上报。(六)对于控股企业、控股子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依程序和权限决策并取得核准后,依法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表决。(七)对于参股企业(子企业)公司应督促其建立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并在每年年初取得其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审议并提出意见后,国有股东代表按此意见依法进行表决。对于参股企业(子企业)计划外投资项目及计划内项目的重大变更,国有股东代表应及时向所属股东报告,并依法按程序发表意见。第二十七条投资单位确立投资项目时,应充分对投资机会进行考察和研究,在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前提下编写《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项目概况;投资环境、市场前景和发展趋势的简要分析;投资估算、效益评价、资金筹集及风险的简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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