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做好国有资本运营,完善集团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集团投资管理工作坚持以集团总体发展战略为指导,在产业经营和资本运营过程中,规范投资行为,遵循投资决策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原则,以资本收益经营为核心,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分公司,集团直接出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运用各种资金,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改造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兼并,收购,转让;金融投资等).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以及企业兼并,收购,转让等经济行为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第4条本办法所指投资管理包括投资管理权限,投资计划,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投资监督与后评价,投资企业收益收缴等管理行为.第二章投资管理权限第5条集团公司为集团的投资中心,把握集团整体投资方向,行使各项投资的运作管理权.第6条集团董事会为集团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中长期投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投资项目的批准工作.第7条集团战略投资委员会是集团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集团中长期投资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进行研究,提出有关意见报集团董事会.第8条集团投资发展部为集团投资管理的常设职能机构,负责集团投资规划,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管理的日常性工作.第9条集团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各企,事业单位属于本办法第3条所规定的投资项目,经集团战略投资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投资意见后,提交集团董事会;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第10条对于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或外商投资项目,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由集团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11条对集团相对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投资项目,由集团派出的董事,监事按照《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投资计划第12条依据集团总体发展战略,由集团公司制定五年投资规划,以引导集团中长期投资方向,确定投资重点,不断促进集团健康发展.第13条集团五年投资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上一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未来重点发展方向;各类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内容,资金来源及分年实施计划;投资效益简要分析等.第14条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集团总体发展战略,国有企业改革调整方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优化趋势,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要求等,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统筹考虑,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参照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项目意向情况,编制集团五年投资规划草案;五年投资规划草案经集团战略投资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由总经理提交集团董事会;经集团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对于列入五年规划的投资项目,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程序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15条根据集团五年投资规划,集团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上报集团投资发展部.第16条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原因及预期效果;总投资规模(包括数量,金额等);计划实施日期或正在实施项目的开始日期及计划完成日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当年预算支出金额及累计预算支出;投资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17条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集团五年投资规划及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集团年度投资计划;经集团战略投资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由总经理提交集团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第18条集团所有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年度计划管理范围.遇特殊情况,要经过先立项后审批等规定程序方可执行.第四章投资决策程序第19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可分为立项和批准两个阶段.凡列入集团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不用立项,直接进入批准阶段.第20条投资立项阶段.由拟进行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向集团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项目建议书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概况,项目建议的理由和依据,产品方案和建设规模及建设地点设想,生产经营及外部协作配套条件,投资资金来源及使用初步预估,经济效益初步评估等.集团公司收到立项申请后,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报集团战略投资委员会研究提出投资意见后,由总经理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投资立项工作在企,事业单位提交的立项申请资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21条投资批准阶段.拟进行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接到批准立项文件后,即可组织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起草合作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公司章程等.可行性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总论,市场调查与预测,资源条件评价,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厂址选择,技术设备工程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风险分析,推荐方案结论与建议及相关图,表等资料.准备工作就绪后,由拟进行投资的企,事业单位向集团公司正式提交投资申请.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投资申请一般应包括: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合作协议(草案),组建新公司的意向书,合同(草案),新公司章程(草案)等附件.集团公司接到申请后,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一)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集团的发展战略要求,是否已列入集团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二)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投资效益及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合理性,全面性;(四)有关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的合法性及是否有力的保障了集团及出资企,事业单位的权益;(五)其他需要初审的事项.初审工作完成后,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集团战略投资委员会研究提出投资意见后,由总经理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批准阶段的工作在企,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投资申请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企,事业单位在集团正式批复后,方可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各企,事业单位最终签署的关于投资项目的法律文件及政府批文等资料复印件报集团投资发展部备案.第五章投资监督与后评价第22条完善投资项目决策记录程序.集团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集团各分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子公司的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对所作出的投资意见应形成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人员签名确认.第23条建立相应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从策划,筹资,设计,施工到生产运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集团投资管理规定等导致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24条建立投资项目审计制度.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保证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第25条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后评价是指对已完成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所进行的全面,客观的分析,以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主要经济指标是否实现.通过项目后评价,找出项目实施中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及时纠偏,促进投资效益的如期实现,并在认真分析成因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为日后相关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集团每年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投资项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评价方式进行:(一)年度后评价:由各企,事业单位对本年度部分或全部完成投资的项目进行过程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内容和建设规模,项目进度,财务执行情况等;对以前年度投资全部完成并投产1-2年的项目实施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决策评价,生产经营评价,财务效益评价等.(二)总体评价:由集团公司在年度后评价的基础上,每五年期进行一次总体评价,为总结五年期投资管理工作和制定下一个五年投资计划奠定基础.集团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后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工作全面公正,真实有效,达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收益水平的目的.后评价工作分两个层次进行.先由集团各企,事业单位对实施的项目逐一进行认真仔细的评价,编制年度后评价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后,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的评价报告逐一审查,并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包括投资效益审议等内容),形成集团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报集团战略投资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由总经理提交集团董事会批准.在年度后评价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每五年做一次总体评价,由集团投资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在下一个五年计划第一年度6月底之前完成.经集团战略投资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后,由总经理提交集团董事会批准.第六章投资企业收益收缴第26条为保障出资人的收益权利,集团公司对各企,事业实行收益收缴制度.集团投资收益主要用于调整内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支持重点企,事业发展的国有资本再投入等支出.第27条集团投资收益的收缴范围:(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二)有限责任公司中集团出资应分得的红利;(三)股份有限公司中集团股份应分得的现金股利;(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集团股权转让净收入.第28条集团投资收益按以下口径计算:(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税后利润是指企业税后净利润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20%-40%的比例上缴的部分;(二)有限责任公司中集团出资应分得的红利是指集团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集团作为出资者根据股东会(中外合资企业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其中,一人有限公司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标准执行,即上缴20%-40%的税后利润;(三)股份有限公司中集团股份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是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集团股份应分得的现金股利;(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是指产权持有人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集团股权(包括配股权)转让净收入是指集团出资转让收入,集团股权(包括配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转让费用后的净收入.第29条投资收益的收缴方式及时间:(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本年度应上缴的税后利润,采用跨年度上缴方式,即企业本年度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于下年度6月底前全额缴清;(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股东会批准的时间全额上缴集团公司应分得的红利或现金股利(其中,不设股东会的,按照其董事会决议的分红时间全额上缴);(三)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集团股权转让的净收入由集团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统一收缴.第30条上缴收益时,应向集团公司提交以下资料:(一)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企,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二)经股东会批准(中外合资企业经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三)产权(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转让费用支付凭证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31条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足额上缴集团公司投资收益.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一人有限公司上缴收益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期交纳.延期上缴的企业应向集团提交有关申请,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凡是当年不分红的,应当由集团派出董事向集团董事会说明理由,并将该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决议及资料报集团公司.第32条集团投资收益的收缴监管工作由集团审计部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部负责.投资收益的上缴纳入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收入,奖惩挂钩.第七章附则第33条本办法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第34条基建投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仍按照《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关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