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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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厦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体系框架2.2组织机构及职责3应急响应3.1应急响应分级3.2应急分级响应3.3应急响应内容4后期处置4.1善后处置4.2事故调查4.3应急救援调查报告及评估5应急保障5.1装备保障5.2通信保障35.3人力资源保障5.4技术保障6宣传、培训和演练6.1宣传6.2培训6.3演练7附则7.1名词解释7.2预案管理与更新7.3奖励与责任追究7.4预案解释部门7.5预案实施时间附件: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1.2编制依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航华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处置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适用本预案。1.4工作原则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5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体系框架2.1.1应急组织体系厦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厦门市相关部门组成的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厦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市有关部门、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6厦门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厦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应急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机场现场指挥中心)市政府应急机构各相关部门应急机构厦门市各相关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福建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72.1.2应急预案体系厦门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厦门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在我市发生时,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职责分工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2组织机构及职责2.2.1厦门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要成员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国安局、市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民航厦门监管办、高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市消防支队、厦门航空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机场)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他成员视事故发生情况,由本预案2.2.3中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职责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指示和批示。——在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民用航空器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市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决定启动并实施本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情况。需要省政府或其他省市政8府应急力量帮助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或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建立完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按规定配合国务院、民航总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调查。2.2.2厦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民航厦门监管办,主任由民航厦门监管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口岸办、市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为:——落实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接收、汇总有关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或意见。——传达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指令,向有关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负责应急过程记录,评价应急行动,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保障。——组织制订(修订)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民航系统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检查、落实应急9装备的配置和管理。——建立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力量等资料库。——按规定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为国家事故调查组提供相关的支援。——承办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2.3相关部门(单位)及职责(1)市外事办、市台办、市侨办——牵头协调处理与境外涉及我市事故相关的国际、台港澳侨事务及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协调处理与涉外事故相关的国际、台港澳侨事务及对外联络工作。(2)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负责办理出入境人员手续,给予提供便利。——参与事件、事故调查及人员背景、证据固定。(3)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参与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4)市安监局——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协助做好飞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5)厦门保监局10——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6)铁路、公路与水路、航空运输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装备的运输。——交通部门还要参与坠落内河民用航空器事故的搜救工作。(7)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8)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提供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资源,维护区域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安全。(9)市卫生局——组织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防止和控制事故现场疫病的传播。(10)厦门海关——负责办理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进出口岸等项事宜。(11)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的判定,提出污染源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的建议。(12)市委宣传部——按照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负责协调市外办、市台办等有关部门对中外记者采访的申请与受理和对现场记者的管理等11相关事宜。——负责协调互联网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网上舆论引导。——配合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13)厦门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本市海域搜救民用航空器的工作。(14)市水利局——协助坠落水库、湖泊的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15)市民政局——负责参与民航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工作。——与外事办、台办、侨办协调有关涉外、涉台、涉港、涉澳人员遗体处理工作。(16)市旅游局——参与旅游有关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善后安抚和人员伤害的赔偿等工作。(17)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和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经费。2.2.473111部队、厦门警备区、厦门水警区、市武警支队当民用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协助时,73111部队、警备区、水警区、武警支队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122.2.5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应急机动力量,配合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做好失事民用航空器的搜救工作。——接到民航事故发生信息后,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辖区内事发地的居民疏散、救援等先期处置工作。2.2.6民航厦门监管办——及时报告事故现场的处置情况。----配合、协助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应急指挥部负责落实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监督指导辖区民用航空系统的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应急装备的配置和管理。2.2.7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内,按照规定时限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信息。3应急响应3.1应急响应分级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3.1.1I级应急响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航空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1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重要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设施、居民区、油库、电厂/站、化工厂、核设施、水利设施等)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3.1.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3.1.3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3.1.4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14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3.2应急分级响应——发生I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厦门机场、民航厦门监管办及辖区内相关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指挥部应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单位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3.3应急响应内容3.3.1应急响应程序(1)启动本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开通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我省相关部门、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指挥部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市安监局等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通报情况。——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到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指令。15——通知相关应急机构赶赴事故现场,为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2)市相关部门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立即到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市政府和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部门支援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建议。(3)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启动并实施区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先期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4)特殊情况的处理。16当应急处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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