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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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美食城档口租赁合同甲方: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公正、公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摊位租赁经营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经营条件1、甲方同意将位于东胜铁西客运总站西出口二楼香都美食城号档口租赁给乙方进行经营餐饮。2、乙方同意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餐饮制作销售及从合法渠道采购加工制作的物料。经营业态:经营品牌: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经营管理方式:1、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指定的上货路线及时间规定。2、管理方式:(1)、甲方对美食城进行统一管理,配备经理、财务、收银、保安、保洁、大堂管理及服务人员、洗碗工、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人员,为各商户及美食城进行管理和服务。档口内的工作人员由乙方配备,并承担相关费用,档口内的卫生由乙方自行清理。(2)、营业时间: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日常营业时间,乙方必须严格遵守。(3)、甲方对美食广场进行上下水改造,通风排烟改造、厨房装修、步梯及通道改造、安装收银系统、提供公共就餐区桌椅餐具等一系列配套设施、设备。(4)、甲方对乙方的销售进行统一收银,全部刷卡销售。(5)、乙方经营的全部菜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万正东兴、宏源一品、维多利亚)等周边美食广场价格,需要调整价格和增加菜品时,需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批准后方可调整。(6)、每半月结算一次销售款。(7)甲方对乙方下达销售任务,乙方预计月销售30000元,平均日销售约为1000元;如乙方连续四个月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甲方收取乙方的进场管理费并扣除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的各类费用,余款在四个月内按55%退给乙方,45%为乙方违约金,甲方扣回。(8)、租赁位置的确定,甲方考虑美食城整体平衡及餐饮种类搭配等各种因素,统一确定各类品种的位置,乙方必须服从;如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原方案不合理,甲方可提前30天通知乙方进行位置调换,或者清理出场,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9)、经营期间乙方不允许收取现金,一经发现扣除所交全额保证金,并直接清理出场。(10)、乙方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定期的促销活动。(11)、合同期内乙方不得转租该租赁物。(12)、如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可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所收的一切费用不予退还,包括进场管理费,保证金等。(13)、合同期满,双方如有意续约,须于期满前60天协商续签。负责视为弃约。第三条相关费用1、乙方签订该合同时须缴纳餐饮、食品质量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设备、设施保证金合计:10000元,合同终止后三十五天内,如无损坏及其它违约责任,质保金如数退还(不计利息)。乙方凭甲方开具的质保金单据办理退还手续。2、明档每年房屋租金:50000元,注:(甲方给予免租)3、明档每年需要交纳15000元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签订该合同时一次性缴纳15000元,合同签订前10内交清剩余管理服务费用15000元。(费用包括:管理费、服务人员工资、公共区域的照明、用水、空调、保洁、保安、消防、物业费、供暖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等)档口内维修自行负责。4、甲方从乙方销售额中提取8%到10%作为甲方前期的工程改造,设施、设备投入、折旧费用。5、乙方工作人员胸卡费、工服费、体检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自理。6、乙方在经营区域内档口二次用水电、燃气、排污、排烟,广告等系统的费用自理。第四条结算:1、香都美食城实行统一收款,甲方每月01日到5日和15日到20日向乙方结算销售货款(遇节假日,政府等重大变革方可顺延。)2、乙方销售额以甲方收银记录为依据,结算时,甲方按销售标准提取8%到10%扣率收益后,向乙方发出《结算对帐通知》乙方确认后,开具收款收据,送交甲方。具体扣率标准如下:扣率标准:日营业额1500元内含1500元提取总营业额10%,日营业额1500元外2000元内含2000元提取总营业额9%日营业额2000元外提取总营业额8%.3、乙方须自行缴纳政府各部门应交的税费。甲方原则上不予代扣、代缴(除政府硬性规定外)。4、乙方同意香都美食城全面负责收银工作。第五条许可证:许可证指乙方在甲方场地内经营期间,所经营的商品及工作人员,需办理经营许可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作为经营法人,独立承担经营范围内的工商、税务、卫生、质量、技术及安全经营等相关法律责任。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经营场地及基本的配套设施,负责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及公共设施的安装和维修。2、甲方要保证水、电、燃气的来源供给及户外主体排污渠道的畅通(政府行为除外)3、甲方负责统一制作香都美食城公共区域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制作,协助乙方做好经营过程中的促销活动及门头和菜品展示牌。4、甲方对乙方在香都美食城经营餐饮种类、食品质量、数量、商标、价格、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做出调整、停销和撤场的决定。5、甲方负责营业现场的管理,对不遵守经营秩序、不服从管理的经营者,有按美食城档口管理规定实行处罚的权利。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乙方须遵守甲方的餐饮销售规定,保证所销售的餐饮食品要依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和品牌为准,新增经营项目应及时申报甲方书面批准。2、乙方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名称、商标的合法性负责,对所售餐饮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售后服务工作负责,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3、乙方在合作期间内,因私自停业,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须承担赔偿经济责任,每个档口每天赔偿甲方伍佰元,超过三天时,甲方有权收回经营场地。4、甲方组织的重大(节日、店庆)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积极予以合作,并协商承担相应的活动费用。5、乙方须爱护经营场地设备设施,在合作期间如损坏场地、设备、设施,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6、乙方须对进入甲方经营场地销售的餐饮食品和自用设备设施,自行进行投保险。7、乙方须遵守天燃气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准擅自改造。造成燃气、燃料、安全事故的,将承担全部责任。第八条乙方工作人员的管理一、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应在开业前报甲方备案,并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二、乙方工作人员须持有鄂尔多斯市市区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当年度个人身体检验证明——即:《健康证》。三、乙方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撤换。如给甲方信誉或他人权益带来损害,乙方应负全责。第九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及违约责任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二日内将乙方的营业设施及货品全部撤离,并恢复经营场地原状,不得影响甲方正常营业。负责每日扣除其500元/日摊位费。二、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经营持续亏损或其它不可见因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时,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结清乙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不可见因素(停水、停电等)或相关部门要求停业,乙方必须执行,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如乙方转租铺位,甲方可采取收回铺位的方法,并扣除乙方已交全部费用。五、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运营管理服务费用。第十条合同附件一、《餐饮、食品卫生质量保证协议》二、《菜品及菜品价格确认单》三、《美食城档口各类管理手册》本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相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争议与解决方式因本合同有关事宜或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第十二条补充条款甲方补充部分:乙方补充部分:第十三条其他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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