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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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目录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第二节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第三节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2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证券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1.调整范围。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2.主要内容有:(1)总则(8)证券服务机构(2)证券发行(9)证券业协会(3)证券交易(10)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上市公司收购(11)法律责任(5)证券交易所(12)附则(6)证券公司(7)证券登记结算公司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较全面的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主要内容包括:P323-3255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经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资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资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主要内容:P325-3276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并于同日公布。该法及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或与证券有关的犯罪有: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7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5.非法发行股票、债券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1%以上5%以下罚金。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9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1万以上10万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操纵证券市场罪。处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9.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以上30万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10.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出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以上20%以下罚金。1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二、行政法规现行的证券行政法规共16件。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证券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证券公司的运行和监管更加规范。(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12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1.总则2.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3.组织机构4.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5.客户资产的保护6.监管措施7.法律责任8.附则1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4月23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处置证券公司的具体措施。《处置条例》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风险措施: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撤销。3.保护客户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4.与《企业破产法》的衔接。14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15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对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主承销商不得拒绝询价对象参与初步询价;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才能参与网下申购。如果在初步询价阶段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发行4亿股以上的、参与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发行人不得定价并应中止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发行规模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机制。16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17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时,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l2亿元以上。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新增)P340-34218(四)《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该规定共十三条,2006年3月7日中国证监会第一百七十三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市场禁入的类型。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3-5年、5-10年或者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我国及时总结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确立了指导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20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依法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原则、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交易的公开原则要求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和证券争议处理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以法律为依据,对一切证券市场参与者给予公正的待遇。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21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二、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一)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22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三、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成立于l992年10月。目前设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等职能部门,并在全国各地设36个派出机构。(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中国证监会职能管理部门分工:P29323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四、证券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一)对证券发行上市的监管1.证券发行核准制证券发行上市监管的核心是发行决定权的归属,我国目前对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核制度。24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2.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公开制度(1)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2)证券上市信息的公开(3)持续信息公开制度(4)信息披露的虚假或重大遗漏的法律责任25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信息披露不得有以下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信息披露前可在除公开场合之外的场所泄露该信息。4.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上市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备置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上报中期报告,并予公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6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3.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人进行保荐,还需要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对保荐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除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证券监管机构还将继续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27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二)对交易市场的监管1.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公开制度。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P2992.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操纵市场是指某一组织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28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操纵市场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3.对欺诈客户行为的监管欺诈客户行为包括:1.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2.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P30029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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