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医疗互助金协议书协议双方:甲方:乙方: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年4月1日起至年3月31日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1)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80%。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2)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3)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协议双方:甲方: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备注:以上协议书请传阅至每一个参加医疗互助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