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建工集团塔式起重机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暂行)(专项预案之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和从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失,制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第二条集团所有从事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和运行作业活动的全资、控股企业,均应遵照此指导书编制本企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合资或者参股企业也应依法参照执行。第三条本预案中所称塔式起重机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购或者租用的塔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是建筑施工的大型机械,是集钢结构、电气、机械等多种门类技术为一体的机械设备,由于其高耸直立,结构复杂,安装困难,施工任务特殊等特点,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倾翻、折臂等重大事故发生,直接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周围建筑物、人员、高压线等安全,容易产生严重的经济损2失甚至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第四条各专业企业负责实施本单位项目工程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和指导。第二章专项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第五条集团所属专业企业应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专项应急救援的分支机构。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场所应成立专项应急救援小组,其中包括: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行政卫生、工会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电、脚手架登高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专业人员。第七条专项应急救援机构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保证应急救援时正常运转。第八条专项应急救援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档案,其中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名单、救援救护基本技能学习培训活动记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目录、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维修保养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记录等。第三章专项应急救援机构组织职责第九条应急指挥人员职责:31.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事发地点,了解现场状况,初步判断事故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组织人员实施救援。2.召集救援小组人员,明确救援目的、救援步骤,统一协调开展救援。3.按照救援预案中的人员分工,确认实施对外联络、人员疏散、伤员抢救、划定区域、保护现场等的人员及职责。4.协调应急救援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5.救援完成、事故现场处理完后,与现场相关人员确认恢复生产的条件及时恢复生产。6.根据应急实施情况及效果,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技术负责人职责:1.协助应急指挥根据脚手架基础做法、搭设方法、卸荷点分布等基本情况,拟定采取的救援措施及预期效果,为正确实施救援提出可行的建议。2.负责应急救援中的技术指导,按照责任分工,实施应急救援;3.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第十一条生产副经理:1.组织工长、架子工专业队等相关人员,依据补救措施方案,排除意外险情或实施救援;42.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结束后,组织人员安排恢复生产;3.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第十二条行政副经理:1.发生伤亡事故后,安排人员联络医院、消防机构、应急机械设备、派人接车等事宜;2.组织人员落实封闭事故现场、划出特定区域等工作;3.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第十三条现场安全员:1.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现场状况,参与事故救援;2.依据现场状况,判断仍存在的不安全状态,采取处理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及财产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3.判断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可能带来的其他不安全因素,根据专业知识及经验,选择最佳方案并向应急指挥提出自己的建议;4.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工作。第十四条专业操作人员及其他应急小组成员:1.听从指挥,明确各自职责;2.统一步骤,有条不紊地按照分工实施救援。3.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第十五条应急指挥立即召集应急小组成员,分析现场5事故情况,明确救援步骤、所需设备、设施及人员,按照策划、分工,实施救援。第十六条需要救援车辆时,应急指挥应安排专人接车,引领救援车辆迅速施救。第十七条塔式起重机出现事故征兆时的应急措施:(一)塔吊出轨与基础下沉、倾斜险情:1、出现险情后应立即停止作业,不能做任何动作,并将回转机构锁住,限制其转动;2、根据情况设置地锚,控制塔吊的倾斜;3、用两个100吨千斤顶在行走部分将塔吊顶起(两个千斤顶要同步),如是出轨,则接一根临时钢轨将千斤落下使出轨部分行走机构落在临时道上开至安全地带。如是一侧基础下沉,将下沉部位基础填实,调整至符合规定的轨道高度落下千斤顶。(二)塔吊平衡臂、起重臂折臂险情:1、出现险情,塔吊不能做任何动作;2、按照抢险方案,根据情况采用焊接,将塔吊结构加固,或用连接方法将塔吊结构与其它物体联接,防止塔吊倾翻和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3、用2—3台适量吨位起重机一台锁起重臂,一台锁平衡臂,其中一台是在拆臂时起平衡力矩作用,防止因力的突然变化而造成倾翻;4、按抢险方案中规定的顺序,将起重臂或平衡臂连接件取下变形的连接件,用汽焊割开,用起重机将臂杆拿下;65、按正常的拆塔程序将塔吊拆除,遇变形结构用汽焊割开。(三)吊倾翻险情:1、采取焊接、连接方法,在不破坏失稳受力情况下增加平衡力矩,控制事态发展;2、选用适量吨位起重机按照抢险方案将塔吊拆除,变形部件用汽焊割开或调整。(四)锚固系统险情1、先将塔式平衡臂对应到建筑物,转臂过程要平稳并锁住。2、将塔吊锚固系统加固。3、如需更换锚固系统部件,先将塔机降至规定高度后,再行更换部件。(五)塔身结构变形1、将塔式平衡臂对应到变形部位,转臂过程要平稳并锁住。2、根据情况采用焊接,将塔吊结构变形或断裂、开焊部位加固。3、落塔更换损坏结构。第十八条塔式起重机事故引起人员伤亡:1.迅速确定事故发生的准确位置、可能波及的范围、设备损坏的程度、人员伤亡情况等,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2.划出事故特定区域,非救援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7特定区域。迅速核实塔式起重机上作业人数,如有人员被压在倒塌的设备下面,要立即采取可靠措施加固四周,然后拆除或切割压住伤者的杆件,将伤员移出。以上行动须由持架子工技师证书或有经验的安全员或工长统一安排。3.抢救受伤人员时几种情况的处理:①如确认人员已死亡,立即保护现场;②如发生人员昏迷、伤及内脏、骨折及大量失血:a.立即联系120、999急救车或(现场最近的医院电话:),并说明伤情。为取得最佳抢救效果,还可根据伤情联系专科医院。b.外伤大出血,急救车未到前,现场采取止血措施。c.骨折:注意搬动时的保护,对昏迷、可能伤及脊椎、内脏或伤情不详者一律用担架或平板,不得一人抬肩、一人抬腿。③一般性外伤:a.视伤情送往医院,防止破伤风。b.轻微内伤,送医院检查。◆制定救援措施时一定要考虑所采取措施的安全性和风险,经评价确认安全无误后再实施救援,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引发新的伤害或损失。第四章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第十九条专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根8据本单位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塔式起重机工程检查、评估、监控和危险预测,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协助专业施工企业做好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服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第二十一条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规定如下内容:(一)应急救援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二)生产作业场所和员工宿舍区救援车辆行走和人员疏散路线。现场应用相应的安全色标明显标示,并在日常工作中保证路线畅通。(三)受伤人员抢救方案。组织现场急救方案,并根据可能发生的伤情,确定2—3个最快捷的相应医院,明确相应的路线。(四)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转移场所,以及转移途中的安全保证措施。(五)应急救援设备。(六)事故发生后上报上级单位的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确保在四小时之内上报集团公司。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集团公司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暂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9施工特点所制定的,是集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书(暂行)》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各企业应根据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的专项预案。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处理完毕后,应急救援指挥应组织救援小组成员进行专题研讨,评审应急救援预案中的救援程序、联络、步骤、分工、实施效果等,使救援预案更加完善。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专业企业凡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