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泰政规〔2012〕1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2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以及房屋评估价值等因素确定。第四条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经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数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六条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按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10%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中: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被搬迁之月起至安置之月止的实际过渡期计算。按房屋评估价值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评估价值×补贴比例×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第七条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房屋被征收前的平均效益计算停产停业损失。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收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主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完税凭证等资料为依据。(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二)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停产停业的补偿期限按被搬迁之月起至安置之月止的实际过渡期计算。按平均效益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月平均净利润×停产停业补偿期限。第八条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4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的经营年限,按实际用于经营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一)持续营业1年以上,3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20%计算;(二)持续营业3年以上,5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40%计算;(三)持续营业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60%计算;(四)持续营业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80%计算;(五)持续营业20年以上的,按停产停业补偿费的100%计算。第九条被征收房屋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和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的,其停产停业损失按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未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按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执行国家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支付给承租人。其他房屋,双方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自主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全部支付给被征收人;出租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5偿中租赁损失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给实际经营人。第十一条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第十二条使用被征收房屋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房屋征收后不允许恢复原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伪造、变造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标准。主题词:房屋征收停产停业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泰州军分区,驻泰各单位。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月11日印发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