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04年7月22日]反海外腐败法的反贿赂与账簿和记录条款通过公法105-366更新(1998年11月10日)美国法典第15篇.商业與贸易第2B章—证券交易§78m.定期和其他报告(a)证券发行者的报告;内容每一个按照本篇第78l条登记的证券发行者,必须按照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合适适当保护投资者和确保证券公平交易的规则和条例,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委员会规定的信息和文件(及其副本),使得按照本篇第78l条提出的申请或登记中必须列入或同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保持合理的最新内容,除非委员会可能不要求提交在1962年7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的任何重要合同。(2)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年度报告(及其副本)-如果委员会有规则和条例规定必须由独立公共会计师出具证明-和季度报告(及其副本)。每一个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发行者也必须向交易所提交关于这种信息、文件和报告的复制本原件。(b)报告格式;账簿、记录和内部会计;指令***(2)按照本篇第78l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每一个发行者以及按照本篇第78o(d)条规定提出报告的每一个发行者必须--(A)维持和保留账簿、记录和账目的合理的细节,足以准确而公正地反映发行者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B)设计和维持一个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足以提供合理的以下保证--(i)交易是按照管理部门的一般或具体授权进行;(ii)保留必要的交易记录,以便(I)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则或任何其他适用的标准准备财务报表(II)保證资产的可靠性;(iii)只有按照管理部门一般或具体的授权才能使用资产;以及(iv)每隔一段合理的时间把资产的账目记录与资产现状核对,并对任何差异采取适当的行动。(3)(A)对于关系到美国国家安全的事务,不得要求任何人因為与负责此类事务的任何联邦部門或者机构负责人合作采取行动而承担本款第(2)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如果与该联邦部門或者机构负责人合作采取的行动是根据该负责人具体的书面指令,并依据关于发布该指令的总统授权。在本项下发布的每一个指令必须详细说明援引本项规定的具体事实和情况。除非以书面指令加以延长﹐这种指令在发布一年后终止。(B)根据本项发布此种指令的每一个联邦部門或者机构负责人必须保留关于此种指令的完整档案,每年10月1日向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提交报告,说明在上一年任何时间执行此种指令的情况概要。(4)除非按照本款第(5)项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的情况不得追究刑事责任。(5)任何人不得故意迴避或故意不实施第(2)项所说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或故意伪造任何账簿、记录或账目。(6)按照本篇第78l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发行者或按照本篇第78o(d)条规定提出报告的发行者,如果在本国或外国公司中拥有50%或更少的投票权,第(2)项的规定只要求发行者在发行者认为合理的情况下,本着诚意运用其影响力,使得该本国或外国公司按照第(2)项的规定设计或维持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这种情况包括发行者在本国或外国公司的所有权所占的比例以及该公司所在国家关于业务经营的法律和惯例。对于表现出诚意运用其影响力的发行者则被推定已经符合第(2)项的规定。(7)本款第(2)项的目的,這裡所說的“合理的保证”和“合理的细节”是指审慎官员对其行为感到满意的细节和保证。***§78dd-1[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30A条].发行者的禁止的海外交易(a)禁止按照本篇第78l条登记的一类证券的发行者或按照本篇第78o(d)条规定提出报告的发行者,或该发行者的管理人员、董事、职员或代理人或代表该发行者行事的股东,如果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腐败手段来继续进行提供、支付、支付的允诺,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供、礼物、给予的允诺,或授权提供任何财物给以下这些人,都是违法行为--(1)任何外国官员,為以下的目的--(A)(i)影响该外国官员在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的事情,或(iii)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B)引诱该外国官员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图帮助该发行者取得或保留给任何人的业务,或将业务交给任何人;(2)任何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党的任何候选人,目的在于--(A)(i)影响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在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的事情,或(iii)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B)引诱该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图帮助该发行者取得或保留给任何人的业务,或将业务交给任何人;或(3)任何人知道此种金钱或财物的全部或部分将会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或允诺给任何外国官员、外国政党或其官员、或外国政党的任何候选人的任何人,其目的在于--(A)(i)影响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在其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的事情,或(iii)取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B)引诱该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利用其在外国政府或其机构的影响力来影响该政府或机构的任何行为或决定,以图帮助该发行者取得或保留给任何人的业务,或将业务指使給任何人。(b)例行政府行动的例外情况本条(a)和(g)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给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的便利性或加速性支付,如果支付的目的是加速或取得外国官员、政党或政党官员的例行政府行动。(c)肯定抗辩以下情况属于对本条(a)或(g)款下行动的肯定抗辩--(1)根据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所属国家的成文法规是合法的支付、赠与、提供或允诺的任何财物;或(2)支付、赠与、提供或允诺的任何财物是外国官员、政党、政党官员或候选人承付的或在其名义下的合理而正当的支出,例如旅费和住宿费,并且直接关系到--(A)产品或服务的促銷、展示或说明;或(B)与外国政府或其机构所签合同的执行或实施。(d)司法部长所定指導方針司法部长经过与委员会、商务部长、美国贸易代表、国务卿和财政部长协商,并在通过公共告示和评论程序征求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之后,必须在1988年8月23日之后最迟不超过一年﹐决定如何加强对本条规定的遵守,如何进一步澄清本条的上述规定以帮助工商业界,并根据该决定在必要而适当的情况下发布--(1)与一般性的出口销售安排和业务合同有关的涉及各种具体行为的指导方针,就司法部现行执法政策而言,司法部长决定这些行为符合本条的上述规定;(2)发行者可以自愿使用的一般性预防程序,以使其行为符合司法部关于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司法部长必須根据第5篇第5章第II节的规定发布上述指导方针和程序,这些指导方针和程序步驟必须服从该篇第7章的管辖。(e)司法部长的意见(1)司法部长经过与美国适当的机构协商,并在通过公共告示和评论程序征求所有有关人士的意见之后,必须建立程序,以答复发行者关于其行为是否符合司法部有关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的具体询问。司法部长必须在收到该询问之后30天内提出答复该询问的意见。该意见必须说明,某些具体的可能行为,就司法部的现行执法政策而言,是否违反本条上述规定。对于在上述询问范围以外的其他可能行为,也可以请求司法部长提出意见。对于根据本条有关条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必须可以反证推定,发行者在询问中提出的行为,如果经司法部长发布意见认为这种行为符合司法部的现行执法政策,就是符合本条的上述规定。这种推定可以用占据绝对优势的证据加以反驳。就本款而言,法院在审议这一推定时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司法部长的信息是否准确和完备,以及该信息是否属于司法部长收到的任何询问中提到的行为的范围。司法部长必須根据第5篇第5章第II节的规定建立该程序,该程序必须服从该篇第7章的管辖。(2)发行者按照第(1)项建立的程序提出询问时向司法部或任何其他美国机构提出的任何文件或其他材料,以及这些机构收到的或准备的文件或材料,必须免除根据第5篇第552条规定的公布,除非得到发行者同意,都不得公布,不论司法部长对该询问是否提出答复或发行者是否在接到答复之前撤回该询问。(3)任何发行者根据第(1)项向司法部长提出的询问可以在司法部长就该询问发布意见之前撤回。撤回的询问不再有效力或者影響。(4)司法部长必须尽实际最大可能向可能的出口商和小商号及时提供司法部有关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的指导方针,因为这些出口商和小商号无法获得关于这种规定的律師咨询。这种指导方针仅限于对第(1)项提出的询问的答复,内容包括具体的可能行为是否符合司法部关于本条上述规定的现行执法政策,以及关于在本条上述规定下的遵守责任和义务的一般性说明。(f)定义为本条的目的:(1)(A)“外国官员”是指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者机构、或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官员或职员,或以公务职位代表任何外国政府或其部門或者机构﹐或代表任何公共国际组织行事的任何人。(B)为(A)款的目的,“公共国际组织”是指--(i)根据《国际组织豁免法》(22U.S.C.§288)第1条由行政命令指定的组织;或(ii)总统行政命令为本条目的指定的任何其他国际组织,自该命令在《联邦日志》发布之日起生效。(2)(A)一个人“知道”是指对于行为、情况或结果--(i)其人认识到所从事的行为,认识到情况的存在,或认识到结果很有可能发生;或(ii)其人坚决相信该情况存在或该结果非常有可能发生。(B)如果犯罪的要素取決于對某一情况是否存在的認知,一个人认识到此种情况非常高度存在就是具备了此种認知,除非其人实际上相信此种情况并不存在。(3)(A)“例行政府行动”仅指外国官员采取的普通而平常的以下行动--(i)取得许可证、执照或其他官方证件,使得一个人有资格在外国经营业务;(ii)办理政府证件,例如签证和工作定单;(iii)提供警察保护、收递信件、安排关于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或关于货物通过邊境的检查;(iv)提供电话服务、水电供應、装卸货物、保护易腐产品或商品以免变质;或(v)类似性质的行动。(B)“例行政府行动”不包括外国官员关于是否或在何种条件下把新业务交给某一方或继续该业务的任何决定,也不包括参加决策过程的外国官员关于促成决定把新业务交给某一方或继续该业务的任何行动。(g)选择管辖(1)根据美国法律或根据美国的一个州、领土、属地或自由联邦或其政治分区的法律所组织、并按照本篇第12条将一类证券登记或按照本篇第15(d)条规定提出报告的任何发行者,或作为该发行者的管理人员、董事、职员或代理人或代表该发行者行事的股东的任何美国人,如果在美国境外采取任何腐败手段来继续提供、支付、支付的允诺,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供、礼物、给予的允诺,或授权提供任何财物给本条(a)款第(1)、(2)和(3)项所述的任何人或实体,以图达到以上各项所述目的,也都是违法行为,不论该发行者或该管理人员、董事、职员、代理人或股东是否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手段来继续进行此种提供、礼物、支付、允诺或授权。(2)在本款中,“美国人”是指美国国民(按照《移民和国籍法》第101条(8U.S.C§1101))的定义或根据美国法律或美国的任何州、领土、属地或自由联邦或其任何政治分区的法律组织的任何公司、合伙公司、联合企业组织、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法人组织或个人独资企业。§78dd-2.国内业务所禁止的海外贸易行為(a)禁止本篇第78dd-1条所述发行者以外的任何国内业务,或该国内业务的管理人员、董事、职员或代理人或代表该国内业务行事的股东,如果利用邮件或州际商业的任何工具或腐败手段来继续提供、支付、支付的允诺,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或提供、礼物、给予的允诺,或授权提供任何财物给以下这些人,都是违法行为。这些人包括--(1)任何外国官员,目的在于--(A)(i)影响该外国官员在公务职位上的任何行为或决定,(ii)引诱该外国官员做任何违反其法定职责的事情或做对其法定职责不尽责的事情,或(iii)取得任何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