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文件桂建标【2009】7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材料费包括的检验试验费从材料费中提出单独列项,并将该项费用的计取方式调整等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调整后由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两部分组成。(一)检验试验费,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项目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不包括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中的研究实验费和安装工程中的特种设备检验试验费。该费用在其他项目费的暂估价中单独列项,由招标人按本文规定的费率(见表一)暂定计价,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时按实调整。(二)检验试验配合费,是指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试样的制作、封样、送检和其他保证工程质量进行的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在其他项目费中单独列项。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按本文规定的费率(见表二)计价;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或参考本文规定的费率计价。序号专业计费基数计费标准1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合计+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合计)1.50%2市政工程1.20%3安装工程消防工程3.0%4其他安装工程0.50%5园林工程(绿化工程除外)0.50%表一:表二:序号专业计费基数计费标准1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合计+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合计)0.10%2市政工程0.10%3安装工程0.1%4园林工程(绿化工程除外)0.10%二、各市建委、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确保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的计取。三、2009年5月1日起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招标备案以及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09年5月1日起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改变。四、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联系电话:0771-2366076)。二00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