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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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外专发〔2006〕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引智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了《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1·3外国专家范围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国经济技术和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以及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1·4适用范围本预案原则适用于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对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发生突发事件时,参照适用本预案。1·5应急预案重点防范范围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是指:与在华工作外国专家有关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包括:(1)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2)医疗卫生事件:指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3)经济安全事件:指重大商业技术秘密泄漏、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4)因利益纠纷等引发的外国专家群体性事件。(5)其它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1·6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来华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属地管理原则,即由事发地主管部门处理为主;(3)逐级报告原则,即按聘请单位外事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含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逐级报告;(4)外事归口管理原则和协作处理原则,即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商外交部、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作指导,地方一级由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与外事、公安、安全、教育、卫生等部门及事发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协作处理。2组织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应急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和修订外国专家在华工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方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应急管理工作;完成国务院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必要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加强指挥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需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各项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成立地方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3应急响应3·1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及报告程序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人为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第一报告人,聘请外国专家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外国专家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凡遇发生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均按照本应急预案逐级报告的原则,按事发单位外事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部级(含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外事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三个层次进行逐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3·2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3·3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研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具体工作方案,报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要求和突发事件对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工作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前,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采取相关控制措施。如遇发生外国专家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需由外事部门及时通知专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并请其协助,按照国际惯例进行善后处理。必要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如遇发生与外国专家相关的重大政治、宗教事件,立即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协调外专、外交、公安、安全、教育、宗教等相关协作部门,尽快采取控制措施,并对事件及时展开调查,掌握第一手情况,迅速报告相关进展及处理结果。对涉及我经济安全的重大外国专家突发事件,要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承诺妥善处理。3·4信息通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统一负责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天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处理、进展等相关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负责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外国专家组织通报突发事件和来华外国专家的信息。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外国专家组织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和外国专家信息。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4保障措施4·1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各聘请单位、省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等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4·2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级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和防范意识。4·3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公布办公电话、传真和应急联系方式,保证外国专家聘请单位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渠道畅通,快速反应。5奖励与责任追究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应急处置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制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预案管理与更新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抄送:外交部、公安部、教育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2006年8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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