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问责条例讲座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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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专题讲座00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02第二条:指导思想03第三条:问责原则04第四条:问责主体和对象05第五条:责任划分06第六条:问责情形07第七条:问责方式目录CONTENTS08第八条:问责决定09第九条:问责执行10第十条:终身问责11第十一条:授权规定12第十二条:解释机关13第十三条:实行日期和法律效力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目的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依据2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第二条:指导思想3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原则第三条:问责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4问责主体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第四条: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对象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5全面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五条:责任划分重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6第六条:问责情形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71.党的领导弱化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8第六条:问责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9第六条:问责情形2.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0第六条:问责情形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11第六条:问责情形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12第六条:问责情形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①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②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③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第七条:问责方式对党组织13①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②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③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第七条: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④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14第八条:问责决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15第九条:问责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16第十条:终身问责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17第十一条:授权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18第十二条:解释机关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19第十三条:实行日期和法律效力2020160708年月日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结束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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