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1〕1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日期:2011年5月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省城社会稳定。1.2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事、教育疏导、果断处置。1.3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山西省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4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1.1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农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宗教局、市粮食局、市外侨办、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房产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局、市总工会、市信访局、市新闻办、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管理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分工;对事件处置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其他重大事项;研定发布信息、进行舆论引导,向上级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事项。2.1.2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负责落实市指挥部决策,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处置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汇总整理相关信息资料,及时报告、通报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1.3太原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成员为有关部门负责人。发生跨县(市、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设置地点及负责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处置前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做好应急和增援准备;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及时报告情况,提出具体处置建议,根据上级指挥机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置。2.2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事件处置过程新闻宣传报道工作。(2)市发改委:参与处置因国家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市经信委:参与处置因经济调整政策措施和工业经济法规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4)市住建委:参与处置因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5)市城乡管委:参与处置因水、气、暖、行政执法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6)市农委:参与处置因耕地、牧场、灌溉使用权属纠纷、农垦经营、村级财务问题及基层农技站、经营站、兽医站等人员待遇处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7)市教育局: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教育疏导工作。(8)市公安局: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行为。(9)市监察局: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违纪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开展调查,并实施责任追究。(10)市民政局: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优抚对象待遇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参与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调处工作。(11)市司法局:负责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调处工作。(12)市财政局: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经费保障。(13)市人社局: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4)市国土局:参与处置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5)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处置因辖权范围内道路交通运输、县乡公路建设、出租车经营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6)市水务局:参与处置因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7)市林业局:参与处置因林业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8)市商务局:参与处置因法定商务行政监督管理事项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19)市文广新局:参与处置因广播影视节目、新闻出版相关内容等文化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0)市卫生局:参与处置因医疗、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组织协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21)市食药监局:参与处置因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环节食品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2)市环保局:参与处置因环境保护及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3)市国资委:参与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做好本系统内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24)市体育局:参与处置因体育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5)市旅游局:参与处置因旅游活动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6)市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疏导劝解工作。(27)市粮食局:参与处置因粮食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8)市外侨办:参与处置因外交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9)市物价局:参与处置涉及物价问题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0)市政府法制办:按立法程序研究起草或审查与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为事件妥善处置提供法律保障。(31)市安监局:参与处置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2)市房产管理局:参与处置因房屋拆迁、安置、住房保障管理、物业管理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3)市煤炭局:参与处置因煤矿生产、建设、经营等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4)市工商局:参与处置因工商管理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5)市质监局:参与处置因制假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检验检疫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6)市安全局:领导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37)市总工会:协助有关单位处置大规模职工群体性事件。(38)市信访局:参与处置因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39)市新闻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领导、新闻发言人做好事件处置过程信息发布工作。(40)太原铁路局:参与处置拦截列车、冲击火车站和行车要害单位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41)山西省民航管理局:参与处置因民航运营、民航企业管理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42)太原警备区:配合市人社局处置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43)武警太原支队:参与处置武警部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因安置、待遇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组织所属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4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级预案组建本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本级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本级应急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4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事件处置工作。3预防预警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研判,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范围,增强信息分析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效率,报送信息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对可能属于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性信息,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在获取信息后两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遇特别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3.2预警行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情况属实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在迅速上报信息的同时,要根据事件预测情况拟定相应工作措施,及时有效的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事件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根据防控情况及时调整措施,安排人员、物资、资金和技术装备,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不能迅速核实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应加紧核查,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4事件等级划分及现场处置根据事件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趋势等,群体性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4.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事件;(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以上,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停工24小时以上事件;(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事件;(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9)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跨行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事件;(10)其他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市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在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省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4.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