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配电设计人员在进行电气为主体的工程设计时,往往对各类电气设备及变配电室的防火间距不甚了解,尤其是项目现场空余空间较小,或有室外油浸式变压器的情况。故对相关内容进行梳理总结,以便于查找记忆。GB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1.5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油量小于或等于lOOO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由此可见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变压器与配电室(配电室属于生产建筑物)安全距离为5米,小于5米时应满足相应要求。具体做法参照图集04D201-3《室外变压器安装》。那么配电室、油浸式变压器与其他建筑防火间距如何确定?具体哪些规范有明确规定?先了解以下内容:1、变配电室的危险性分类及防火等级GB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一下简称《防火》)表3.1.1规定了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条文说明中进一步明确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属于丙类。又由:《防火》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3.2.6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在长期过负荷运行状态下或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参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表11.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开闭站及无变压器配电室对照配电装置无含油电气设备为戊类、二级防火,含油浸式变压器的配电室为丙类一级防火,油浸式变压器室为丙类二级防火,干式变压器室(仅含干式变压器的配电室)按丁类二级防火。实际设计中,按《防火》表3.4.1丙、丁、戊类厂房与厂房及仓库之间、一级二级之间的防火间距是一致的,故可都按丙类厂房二级防火记忆。2、变配电室与厂房的防火间距《防火》3.3.8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条文说明】3.3.8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了变、配电站与甲、乙类厂房之间防火分隔要求。1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故需考虑釆用独立的建筑并在相互间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可以设置一个专为甲类或乙类厂房服务的10kV及10kV以下的变电站、配电站,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它厂房供电。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釆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防火窗。2除执行本条的规定外,其他防爆、防火要求,见本规范第3.6节、第9、10章和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相关规定。此条文为甲、乙类厂房的专用变电站进行了特别要求,主要是考虑到防爆的问题,除非是确有需要且无法避免的情况,配电室应尽量远离甲、乙类厂房。根据《防火》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5.1条的规定。变配电室与厂方(仓库)的防火间距应重点关注下表:表3.4.1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丙、丁、戊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单、多层单、多层高层单、多层高层裙房,单、多层高层―、二级一、二级三级―、二级―、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2121413121416132550乙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210121310121413三级1412141512141615高层―、二级1313151313151713丙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121415121416151214162520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丁、戊类厂房单、多层―、二级12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級14121415121416151214161815四级16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二级13131513131517131315171513室外变压器总≥5,252525251215201215202520变、配电站油量(t)≤10>10,≤501520251520253025>502025302025303530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重要条文说明:本规范第3.4.1条及其注1中所指“民用建筑”,包括设置在厂区内独立建造的办公、实验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生产或仓储功能的建筑。为厂房生产服务而专设的辅助生活用房,有的与厂房组合建造在同一座建筑内,有的为满足通风采光需要,将生活用房与厂房分开布置。为方便生产工作联系和节约用地,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为6m。生活用房是指车间办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锅炉房)、就餐室(不包括厨房)等。由前文可知,厂区配电室一般按丙类厂房;单层;一、二级一行对应查找,对一般厂房、仓库可按照10米的防火间距记忆;条文注1中的6m的防火间距是指丙、丁、戊类厂房与所属的辅助生活用房,不适用于配电项目中的配电室。容易混淆的是变配电室防火间距按照表3.4.l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中“室外变、配电站”一行对照取得,但此处所指的变配电室是指变压器总油量(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在5吨以上的情况。后面的条文中又进一步明确如下: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条文说明】3.4.11室外变、配电站是各类企业、工厂的动力中心,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危险。一旦发生燃烧或爆炸,不但本身遭到破坏,而且会使一个企业或由变、配电站供电的所有企业、工厂的生产停顿。为保护保证生产的重点设施,室外变、配电站与其他建筑、堆场、储罐的防火间距要求比一般厂房严格些。室外变、配电站区域内的变压器与主控室、配电室、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主要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与变、配电站内其他附属建筑(不包括产生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本规范第3.4.1条及其它有关规定。变压器可以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考虑。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表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m)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中所示“室外变、配电站”也是指3.4.11中所指的规格。3、变配电室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变配电室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的相关规范如下:《防火》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表5.2.2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别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二级―、二级三级四级高层民用建筑―、二级1391114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一、二级9679三级117810四级1491012注: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知4m。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ß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手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6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组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防火》5.2.3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